页数:84页文件大小:2.50 MB来源: 国际经济合作ppt课件
本课件讲解技术的内涵与分类,界定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并对比其与货物贸易的六方面区别,展开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与计算机软件等内容,重点剖析许可贸易的种类与合同条款,并讨论技术价格、税费与限制性商业惯例等实务问题。
本章的学习重点
20世纪初福特公司一台电机出故障导致车间停产,大批检修工人与专家均未能找出问题。公司请来物理学家、电机专家斯坦门茨,他检查后用粉笔在电机外壳画了一条线,指出“打开电机,在记号处把里面的线圈减少16圈”,故障随即排除,生产恢复。
斯坦门茨开出的清单:画一条线,1美元;知道在哪儿画线,9999美元。当时福特公司著名的薪酬口号是“月薪5美元”,1万美元相当于一个普通职员100多年的收入总和。福特公司经理照价付酬并重金聘用了斯坦门茨。
思考:为适合电冰箱的摆放需要,一种研制方形西瓜的技术,其价值应如何评估?
1997、1998年美国铱星公司发射几十颗用于手机全球通讯的人造卫星。铱星移动通信系统由美国铱星公司委托摩托罗拉公司设计,通过使用卫星手持电话机,透过卫星可在地球任何地方拨出和接收电话讯号。
铱星计划是摩托罗拉技术高超的显示,具有巨大潜力。工程师以50多亿美元的代价终于在1998年将铱星首次投入使用。1998年11月1日,在耗资1.8亿美元的广告宣传之后,铱星公司展开通信卫星电话服务,副总统戈尔用铱星打了第一通电话。电话机每部3000美元,每分钟话费3—8美元。结果令人沮丧:到1999年4月,公司还只有1万个用户。
涉案人物: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导、上海交大微电子学院院长、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实际负责人陈进。
案例回放:2006年1月17日,一位匿名人士在水木清华BBS上指出,2003年2月,在摩托罗拉公司做测试的工程师陈进,将一片从美国买来的MOTO-freescale 56800芯片雇请他人磨掉原有标志,然后加上自己的“标识”,变成所谓“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汉芯一号”。陈进申请了多项专利和数十个科研项目,骗取高达上亿元的科研基金,并借此当上上海交大微电子学院院长、博导以及“长江学者”。
国际技术贸易(技贸)与货物贸易(物贸)有着明显区别:
交易对象不同:物贸的对象是有形的物质商品,易计量、论质和定价;技贸的对象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其计量、论质和定价的标准都很复杂。
政府对技贸的干预程度大于对物贸的干预程度。
1980年1月东芝公司代表赴莫斯科与披着外贸官外衣的克格勃人员特罗茨基会谈,后者提出购买MBP-110机床。该机器带九轴同步数控装置,可在电脑控制下将产品加工到任何精度,属“巴统”严格禁止出口项目。双方于1981年4月签订苏联购买TDP70/110双轴同步铣床的协议(该铣床不属禁运项目),交易额达37亿日元,1981年5月获日本通产省批准。1983年秋大型电脑控制铣床分批运往列宁格勒波罗的海造船厂。苏联用这些机器生产高精度螺旋桨装备核潜艇,使其噪音降低30分贝,以致美国海军再也无法跟踪监测苏联核潜艇;1986年10月美国核潜艇“奥古斯都”号在直布罗陀附近因未能侦测到被跟踪的苏联潜艇而与之相撞。
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
专利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发明(Invention)专利: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特征: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对自然规律的利用;具有高水平的创造性技术方案。三种形态: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
问题:为解决世界能源危机,科研人员李某提出一种从未有人提出过的设想——在太阳和地球之间建立一个直径为1万公里的圆壳体,将太阳能反射到地球,使地球能量增加100亿倍。李某的这一设想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权?为什么?
提示:应结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以及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可实施性进行判断。
本页为专有技术与专利的区别对比图表标题页,源文件未提取到表格内容。区别主要涉及:是否需经法定程序审批、是否受专利法保护、是否公开、有无保护期限、表现形式等方面。
说明:原页内容为图表形式,源文件未提取到具体对比项,请对照原课件图片人工补充完整表格。
国际技术贸易往往把无形的技术知识与有形的商品贸易、工程项目等其他贸易方式结合,采用的方式主要有:
许可贸易是国际技术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技术贸易方式。
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一项许可贸易可能只包括上述一项内容(如单纯的专利许可),也可能包括两项或两项以上内容,成为一揽子许可。
| 许可类型 | 英文 | 权限范围 | 使用费 |
|---|---|---|---|
| 独占许可 | exclusive license |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方自己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技术并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 | 最高 |
| 排他许可 | sole license | 被许可方和许可方自己都可使用该技术并销售产品,但许可方不得再转让给第三方 | 较高 |
| 普通许可 | simple license | 被许可方可使用,许可方保留使用权并有权再向第三方转让 | 最低 |
| 可转让许可(分许可) | sub-license | 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允许,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内将所获得的技术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售给第三方 | 视约定 |
| 互换许可(交叉许可) | cross license | 交易双方或各方以各自拥有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按各方同意的条件互惠交换技术使用权 | 一般不收费 |
通常只有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方才获得可转让许可的授权;互换许可多适用于原发明的专利权人与派生发明的专利权人之间。
绪言条款是具有导言性质的条款,包括合同名称和编号、签约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法定名称和地址、鉴于条款(whereas clause)。
鉴于条款常用“鉴于……”语句,故名;它是叙述性条款,用以说明当事人双方的背景、立约意愿和目的,其中要特别讲明许可方对技术或权利拥有的合法性及被许可方接受技术的经验和能力。
为使合同内容清楚、言简义切,常对以下词语进行定义:
应注意所下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在同一合同各条款出现时,含义应完全一致。
技术内容和范围条款是整个合同的核心部分,是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主要规定:
价格与支付条款:许可合同的价格即转让技术的价格,又称许可使用费,其高低取决于多种因素。国际上通常有一次总付、提成支付、入门费加提成支付三种做法。
技术服务与协助条款:要明确说明技术服务与协助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并详细规定履行的条件及承担的费用问题,包括技术培训、设计和工程服务、销售与商业服务、管理服务等多种形式。
验收条款包括:产品型号、规格、数量;考核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次数、地点、时间;所用关键、专用测试仪器以及设备的提供、费用负担及产品不合格的经济、法律责任等。
一般来说,技术供方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同时往往连同商标使用权一并许可给受方,因此合同中也要规定一些专利控制措施,保证产品质量。
受方使用商标的形式
其他条款:商标许可的备案或注册;商标的续展和注册手续;关于产品的质量监督权;后果处理条款。
内容主要包括:技术的披露、试用权、试用期和试用费,以及保密义务和不使用义务等。
技术咨询与服务一般由独立的专家、专家小组或咨询机构作为服务方,应委托方要求就某一具体技术课题提供高知识性服务,由委托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例如我国“二汽”委托英国的工程咨询公司改进发动机燃烧室形腔设计,合同生效半年内就取得了较好的技术经济效果。
按计费方式分
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的范围主要订明合同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或要达到的技术要求。由于技术服务和咨询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相当广泛,故合同内容也不尽相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若属咨询性服务,则在咨询报告期限完了以后的一定时间内,服务方要提供咨询报告,双方举行答辩会,由服务方解答受方提出的问题或质疑。若发现报告中有数据差错或其他问题,应规定纠正的期限,并确定验收报告的最终期限。
计价内容包括专家费、按技术服务的时间与工作量计收的项目、直接费用(旅费、通信费等)、间接费用(支付给技术公司或咨询公司的管理费)以及交付给技术公司或咨询公司的酬金等。
计价方式
支付方式主要规定支付货币、支付时间及支付单证。
此外还要订立仲裁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生效和终止条款、联络及其它条款;根据需要也要订立保密条款、税费条款。
从供、受双方所处的不同立场和所提供的技术内容出发,技术的价格又可称为:补偿(compensation)、酬金(remuneration)、收入(income)、收益(profit)、提成费(royalty)、使用费(fee)、服务费(service fee)等;技术价格可理解为上述各种字眼含义的总称。
对于卖方,技术价格是一项特定技术的卖价或回收,分为三部分:
卖方在确定底价时,采取新增利润、竞争对手的最低价格和买方的自我开发成本三者中最低者。
一般对新增利润采用LSLP原则(Licensor’s Share on Licensee’s Profit)提成,即受方将利润中的一部分作为技术价格分给供方,又称利润分成原则,一般按2%—6%提成;批量的机电产品提成率在3%以下。
对于买方,技术价格是引进一项技术的支付价格或成本。买方通常不首先开价,考虑的因素与卖方相同:一般以卖方直接成本作为底价,以新增利润、竞争对手的最低价格和买方自己的自我开发成本中的最低者为顶价。
技术价格的表示方法与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价格多采用固定价格,即由买卖双方约定的一个固定金额;技术价格则是同技术受方利用技术所取得的经济效益联系在一起,用一种计算方法来表示。
技术价款的支付办法与有形商品不同,常用做法有现金支付方式和非现金支付方式两种。现金支付分为三种:
实际谈判中为防止争议,通常规定以下辅助条款:
前3种条款(最低提成额、停止或改变合同条件、公平市场价格)都是保护卖方利益的,最高提成额是保护买方利益的。
技术受方国家对技术转让的费用要征收一定的所得税,这部分税金从许可使用费中先扣下来再将余额支付给供方,即所谓“预提税”。尽管受方国家已预提所得税,供方仍须向本国政府交纳所得税,由此产生双重征税问题;为将税务负担转嫁给受方,供方一般要求提高技术价格,给双方带来不利。
解决双重征税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国家间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我国已与日本、德国、英国、比利时、美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际技术贸易的税收主要涉及所得税与流转税两大税种,主要问题是预提税或双重税。
在技术引进合同中均应规定税费条款,明确划分何方负担国内外税收。一般原则是:
限制性商业惯例又叫限制性贸易做法,订入合同则称限制性条款。三十五届联大通过的《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定义为:凡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行动或行为。
限制性条款的实质是以保护行使专利、商标合法独占权为借口,以最大限度地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不合理地利用自己在谈判中的优越地位,向其潜在的竞争对手提出的一种单向的权利限制。
我国在技术引进中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对策
不合理限制性条款(一)
不合理限制性条款(二)
上述限制性条款中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根据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供方不得强使受方接受这些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对个别条款,如果受方经分析和比较认为接受后利大于弊,经国家有关机构的特殊批准后方可写入合同。
按客体的性质划分
按主体对客体支配程度划分
美国2007年向世界贸易组织控告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世贸争端解决小组2009年1月26日作出裁决,认为中国有缺失,美方宣称胜利。中方表示将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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