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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第四章 国际技术贸易.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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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讲解技术的内涵与分类,界定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并对比其与货物贸易的六方面区别,展开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与计算机软件等内容,重点剖析许可贸易的种类与合同条款,并讨论技术价格、税费与限制性商业惯例等实务问题。

第四章国际技术贸易章节首页,列出概述、许可贸易、其他方式与有关问题四节内容
本章教学目的与学习重点,列出技术贸易含义形式、合同条款与价格税费等注意事项
斯坦门茨为福特电机故障画线的经典案例,引出技术价值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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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四章国际技术贸易主要内容

  •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 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方式——许可贸易
  • 第三节 其他技术贸易方式与合同
  • 第四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有关问题

第2页: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的学习重点

  • 掌握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以及基本形式。
  • 了解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相关条款。
  • 注意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有关问题:价格问题、税费问题和限制性商业惯例。

第3页:技术的内涵案例(上)

20世纪初福特公司一台电机出故障导致车间停产,大批检修工人与专家均未能找出问题。公司请来物理学家、电机专家斯坦门茨,他检查后用粉笔在电机外壳画了一条线,指出“打开电机,在记号处把里面的线圈减少16圈”,故障随即排除,生产恢复。

第4页:技术的内涵案例(下)

斯坦门茨开出的清单:画一条线,1美元;知道在哪儿画线,9999美元。当时福特公司著名的薪酬口号是“月薪5美元”,1万美元相当于一个普通职员100多年的收入总和。福特公司经理照价付酬并重金聘用了斯坦门茨。

第5页:技术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技术的定义(WIPO)
技术是指制造一种产品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的知识。
  • 无形性:技术知识相对有形资产而言是非物质的、无形的。
  • 系统性:技术是一整套知识和经验,且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工程。
  • 可实施性:技术必须能够实施,并且是能产生经济效益的知识。
  • 可传授性:技术是可以传授的,无法传授的专门技艺不是技术。
  • 商业性:除已进入公共领域的共有技术外,技术是一种私有财产,可以作为“商品”在技术市场上交易。

第6页:技术价值评估思考题

思考:为适合电冰箱的摆放需要,一种研制方形西瓜的技术,其价值应如何评估?

第7页:铱星计划的技术方案

1997、1998年美国铱星公司发射几十颗用于手机全球通讯的人造卫星。铱星移动通信系统由美国铱星公司委托摩托罗拉公司设计,通过使用卫星手持电话机,透过卫星可在地球任何地方拨出和接收电话讯号。

  • 最大技术特点:通过卫星与卫星之间的接力实现全球通信,相当于把地面蜂窝移动电话系统搬到天上。
  • 设计需在天空设置7条轨道,每条轨道均匀分布11颗卫星;如同化学元素铱原子核外77个电子围绕其运转,故称为铱星。

第8页:铱星计划投入商用

铱星计划是摩托罗拉技术高超的显示,具有巨大潜力。工程师以50多亿美元的代价终于在1998年将铱星首次投入使用。1998年11月1日,在耗资1.8亿美元的广告宣传之后,铱星公司展开通信卫星电话服务,副总统戈尔用铱星打了第一通电话。电话机每部3000美元,每分钟话费3—8美元。结果令人沮丧:到1999年4月,公司还只有1万个用户。

第9页:铱星计划失败原因

  • 手机的普及之快超过预想:铱星从构想到推广历时11年,其间手机已覆盖世界;其市场目标只是一小部分商务旅行者,而他们的要求日益被服务优越得多的手机所满足。
  • 技术限制和设计扼杀了前途:由于技术基于看得见的天线和轨道上的卫星,用户在车里、室内和市区许多地方无法使用电话。
  • 技术缺陷和外形的失败。

第10页:技术的分类

  • 按技术功能分:生产技术、管理技术。
  • 按是否属工业产权分:工业产权技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非工业产权技术(专有技术和其他非专利技术,无需法定程序批准,不受工业产权法保护)。
  • 按技术的公开性分:公开技术(如报刊杂志所刊登的学术论文)、半公开技术(如专利技术)、秘密技术(如专有技术)。
  • 按技术的表现形态分:软件技术、硬件技术。

第11页:汉芯事件案例回放

涉案人物: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导、上海交大微电子学院院长、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实际负责人陈进。

案例回放:2006年1月17日,一位匿名人士在水木清华BBS上指出,2003年2月,在摩托罗拉公司做测试的工程师陈进,将一片从美国买来的MOTO-freescale 56800芯片雇请他人磨掉原有标志,然后加上自己的“标识”,变成所谓“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汉芯一号”。陈进申请了多项专利和数十个科研项目,骗取高达上亿元的科研基金,并借此当上上海交大微电子学院院长、博导以及“长江学者”。

第12页:汉芯事件处理结果

  • 2003年2月,所谓“汉芯一号”高性能DSP(数字信号微处理器)芯片研制成果新闻发布会举行,陈进向与会记者做报告,“汉芯一号”被称为完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突破。
  • 2006年5月12日,上海交通大学向有关媒体通报:陈进被撤销各项职务和学术头衔,国家有关部委与其解除科研合同并追缴各项费用。
  •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骗取了如此数额的科研经费,上海交大仍未提及事件责任人有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第13页: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概念

国际技术贸易
指有偿的国际技术转让,即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技术使用权的一种国际贸易行为。
  • 由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两方面组成。
  • 简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国际间的以纯技术的使用权为主要交易标的的商业行为。

第14页:技术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

国际技术贸易(技贸)与货物贸易(物贸)有着明显区别:

  • 1、交易对象不同
  • 2、所有权的转变不同
  • 3、贸易关系不同
  • 4、贸易条件不同
  • 5、收支是否列入国际收支平衡表不同
  • 6、政府干预程度不同

交易对象不同:物贸的对象是有形的物质商品,易计量、论质和定价;技贸的对象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其计量、论质和定价的标准都很复杂。

第15页:所有权与贸易关系的区别

  • 所有权的转变不同:物贸中所有权与使用权同时转移给买方;技贸中接受方一般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取得技术标的使用权,不能取得所有权,技贸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贸易。
  • 贸易关系不同:物贸的交货是实物移交,过程较简单,货款结清时贸易关系即结束;技贸的“交货”是传授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艺的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双方是持续的、按契约进行合作的关系。

第16页:贸易条件与收支列示的区别

  • 贸易条件不同:技贸涉及工业产权保护、技术风险、技术定价、限制与反限制、保密、权利和技术保证、支持办法等问题,涉及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公约也比物贸多,因而从事技贸远比从事物贸难度大。
  • 收支列示不同:一般货物的收支列入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而技术贸易的收支一般不作为对外贸易收支平衡表中的项目。

第17页:政府干预程度的区别

政府对技贸的干预程度大于对物贸的干预程度。

  • 技术出口实际上是一种技术水平、制造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出口,出于国家安全与经济利益考虑,国家对技术出口审查较严。
  • 技贸中转让方往往在技术上占优势,为防止其凭借优势迫使引进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也出于国内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政策考虑,国家对技术引进也予以严格管理。

第18页:东芝事件

1980年1月东芝公司代表赴莫斯科与披着外贸官外衣的克格勃人员特罗茨基会谈,后者提出购买MBP-110机床。该机器带九轴同步数控装置,可在电脑控制下将产品加工到任何精度,属“巴统”严格禁止出口项目。双方于1981年4月签订苏联购买TDP70/110双轴同步铣床的协议(该铣床不属禁运项目),交易额达37亿日元,1981年5月获日本通产省批准。1983年秋大型电脑控制铣床分批运往列宁格勒波罗的海造船厂。苏联用这些机器生产高精度螺旋桨装备核潜艇,使其噪音降低30分贝,以致美国海军再也无法跟踪监测苏联核潜艇;1986年10月美国核潜艇“奥古斯都”号在直布罗陀附近因未能侦测到被跟踪的苏联潜艇而与之相撞。

第19页:东芝遭到美国制裁

  • 1987年4月东芝公司被控告,两名人员被逮捕,一些人住宅被搜查。
  • 5月13日日本通产省对东芝公司作出停止向社会主义国家出口一年的处罚;东芝机械公司经理及东芝公司两名最高负责人被迫辞职。
  • 6月3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决议,决定在2—5年内禁止向东芝公司出口任何产品;日本禁止东芝公司向社会主义国家出口一年的处罚,其中包括东芝公司同中国签署的价值24亿日元的合同。

第20页: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与专利

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

专利(patent)
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在一定期间内授予发明人的一种专有权或独占权。
  •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前两种属于技术类,后一种属于装饰类。
  • 一项发明要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

第21页:专利的内容与发明专利

专利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 一是独占的实施权。
  • 二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 三是专利文献,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等。

发明(Invention)专利: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特征: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对自然规律的利用;具有高水平的创造性技术方案。三种形态: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

第22页: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

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专利
指对物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的发明;技术价值比较低,创造性要求低,被称为“小发明”。三个特点:必须是一种产业、是一种具有形状的物品、必须实用。
外观设计(Design)专利
指对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或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形状指平面或立体的轮廓;图案是作为装饰而加在产品之上的花色图样、线条;美感指形状、图案、色彩等所具有的特点。

第23页:专利权的特点

  • 独占性:也称专有性,同一发明只能授予一次专利权,只有专利权人才有权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 地域性: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土范围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 时间性:专利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权利,一般保护期为10—20年,期限届满权利即告终止。
  • 实施性:要求专利人在专利的保护期内实施专利。

第24页:专利权授予思考题

问题:为解决世界能源危机,科研人员李某提出一种从未有人提出过的设想——在太阳和地球之间建立一个直径为1万公里的圆壳体,将太阳能反射到地球,使地球能量增加100亿倍。李某的这一设想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权?为什么?

提示:应结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以及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可实施性进行判断。

第25页:商标使用权

商标
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在其商品上所加的一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记。
  • 商标大体上分为三类:制造商标、商业商标和服务商标。
  • 商标的确定有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两种制度。
  • 我国现行的商标制度以注册在先为原则,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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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页:专有技术使用权

专有技术(Know-how)
意为“知道如何制造”,中文又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专门知识等;指为制造某一特定新产品或使用某一特定工艺所需要的、可以转让和传授的、公众不易得到又没有取得专利权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 可以是有形的(如图纸、配方等),也可以是无形的。
  • 具有实用性和秘密性,不受专利法的保护。
  • 当专有技术被侵害时,主要援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29页:专有技术与专利的区别

本页为专有技术与专利的区别对比图表标题页,源文件未提取到表格内容。区别主要涉及:是否需经法定程序审批、是否受专利法保护、是否公开、有无保护期限、表现形式等方面。

说明:原页内容为图表形式,源文件未提取到具体对比项,请对照原课件图片人工补充完整表格。

第30页: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具有类似的性质:一般认为商业秘密主要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能使所有人在同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知识和经验,既包括经营方面也包括生产技术方面;而专有技术则主要是生产方面的。目前二者几乎可以通用,不必严格区分。
  • 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还不完善,实践中一般援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一些判例法和成文法加以保护。

第31页:

第32页:计算机软件

  • 计算机软件包括两部分:计算机程序和文档;计算机程序又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其性质与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相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只有具备“软件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和“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上”两个条件,才受法律保护。
  • 可以援引著作权法、工业产权法以及一些计算机软件的专门法规来保护。

第33页: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方式

国际技术贸易往往把无形的技术知识与有形的商品贸易、工程项目等其他贸易方式结合,采用的方式主要有:

  • 许可证贸易(licensing)
  • 技术服务与咨询(technical consulting service and assistance)
  • 特许专营(franchising)
  • 合作生产(production cooperation)
  • 工程承包(turn key project)
  • 含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许可的设备买卖

许可贸易是国际技术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技术贸易方式。

第34页:许可贸易的含义

许可贸易(许可证贸易)
指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所有人作为许可方(供方),通过与被许可方(引进方/受方)签订许可合同,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合同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使用费的技术交易行为。

第35页:按标的内容划分的许可类型

  • 专利许可
  • 商标许可
  • 商业秘密的许可
  • 计算机软件许可
  • 专有技术许可

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一项许可贸易可能只包括上述一项内容(如单纯的专利许可),也可能包括两项或两项以上内容,成为一揽子许可。

第36页:按权限和地域范围划分的许可类型

按接受方取得使用许可项目的权限和地域范围划分的许可类型
许可类型英文权限范围使用费
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se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方自己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技术并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最高
排他许可sole license被许可方和许可方自己都可使用该技术并销售产品,但许可方不得再转让给第三方较高
普通许可simple license被许可方可使用,许可方保留使用权并有权再向第三方转让最低
可转让许可(分许可)sub-license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允许,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内将所获得的技术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售给第三方视约定
互换许可(交叉许可)cross license交易双方或各方以各自拥有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按各方同意的条件互惠交换技术使用权一般不收费

通常只有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方才获得可转让许可的授权;互换许可多适用于原发明的专利权人与派生发明的专利权人之间。

第37页:排他许可与普通许可

  • 排他许可(sole license)又称独家许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和许可方自己都可使用该许可项下的技术和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但许可方不得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即仅排除第三方而不排除许可方。
  • 普通许可(simple license):除被许可方被允许使用转让的技术和许可方仍保留使用权之外,许可方还有权再向第三方转让该项技术;普通许可是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权限最小的一种授权,其技术使用费也是最低的。

第38页:可转让许可与互换许可

  • 可转让许可,又称分许可(sub-license):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允许,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内,将其被许可所获得的技术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售给第三方;通常只有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方才获得这种授权。
  • 互换许可,又称交叉许可(cross license):交易双方或各方以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按各方都同意的条件互惠交换技术的使用权,供对方使用;多适用于原发明的专利权人与派生发明的专利权人之间,这种方式一般不收费。

第39页:许可合同的含义

许可合同(许可协议 license agreement)
是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最基本、最典型、最普遍的一种形式,指双方当事人为共同实现专利权、商标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的特定目标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实质上许可合同解决的是法律上的授权问题。

第40页:绪言条款

绪言条款是具有导言性质的条款,包括合同名称和编号、签约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法定名称和地址、鉴于条款(whereas clause)。

鉴于条款常用“鉴于……”语句,故名;它是叙述性条款,用以说明当事人双方的背景、立约意愿和目的,其中要特别讲明许可方对技术或权利拥有的合法性及被许可方接受技术的经验和能力。

第41页:定义条款

为使合同内容清楚、言简义切,常对以下词语进行定义:

  • 与合同标的有关的重要名词和术语。
  • 各国法律或惯例有不同理解或易产生歧义的重要名词和术语。
  • 重要的专业性技术术语。
  • 合同中多次出现、需加以简化的名词和术语等。

应注意所下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在同一合同各条款出现时,含义应完全一致。

第42页:技术内容和范围条款

技术内容和范围条款是整个合同的核心部分,是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主要规定:

  • 具体的技术名称、规格,要求达到的性能和技术指标。
  • 转让的方式(包括合同产品设计资料、生产技术资料的范围和内容)。
  • 供方在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培训人数、方式,技术服务的范围及待遇条件,要达到的目标。
  • 受方可以使用技术制造、销售和出口许可产品的地区。
  • 商标的使用办法等。

第43页:价格与支付、技术服务条款

价格与支付条款:许可合同的价格即转让技术的价格,又称许可使用费,其高低取决于多种因素。国际上通常有一次总付、提成支付、入门费加提成支付三种做法。

技术服务与协助条款:要明确说明技术服务与协助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并详细规定履行的条件及承担的费用问题,包括技术培训、设计和工程服务、销售与商业服务、管理服务等多种形式。

第44页:技术改进交换与技术文件交付

  • 技术改进和发展的交换条款:合同期限内供受双方都有可能对原转让技术作出新的改进或发展,一般来说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所有权应归作出改进和发展的一方所有,双方均应承担不断交换的义务,交换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 技术文件的交付条款:包括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技术资料的包装要求,实际交付日期,技术文件短损的补救办法,技术文件使用的文字和技术参数等内容,以及供方交付技术资料的具体责任。

第45页:技术验收与质量验收

验收条款包括:产品型号、规格、数量;考核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次数、地点、时间;所用关键、专用测试仪器以及设备的提供、费用负担及产品不合格的经济、法律责任等。

一般来说,技术供方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同时往往连同商标使用权一并许可给受方,因此合同中也要规定一些专利控制措施,保证产品质量。

第46页:保证与索赔、税费条款

  • 保证与索赔条款:该条款维护技术受方的利益,一般包括技术保证和权利保证两类,即不仅规定技术供方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而且要保证其转让技术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此外还应规定供方违约的处理办法。
  • 税费条款:比较复杂,应在合同中明确划分国内外税收由双方中哪一方负担。

第47页:最惠待遇与不可抗力

  • 最惠待遇条款:在非独占的许可合同中一般规定该条款,主要目的是要求技术供方将后来授予第三方使用许可的优厚条件同样给予原受方,以保证原受方的利益。
  • 不可抗力条款:与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大致相同,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采取的行动和措施、延迟履行合同的最长时间限度等内容。

第48页:争议解决与合同生效、期限及终止

  •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条款:主要规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并明确选择何种法律作为合同的管辖法。
  • 合同的生效、期限、续展及终止条款:应对合同的生效日期、有效期限以及合同的开始、满期及其续展的条件作出规定,并对规定时间届满前终止合同的条件及善后事宜作出规定。
  • 合同的文字及签字;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49页:专利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 专利条款:洽谈时必须要求供方把项目中所包含的专利内容一一列出,并列出专利号、专利申请国别、申请时间和有效期限。
  • 专利有效性的担保条款
  • 专利的保持有效条款:为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有效性,技术供方应按期向专利部门交纳年费。
  • 关于侵权的处理

第50页: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 商标的内容:包括商标的名称、图样以及使用商标的商品。
  • 商标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商标转让的期限:明确规定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地域范围以及许可合同的性质(独占或非独占);明确商标注册的国别、时间、有效期限和适用的区域范围,以表明商标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51页:受方使用商标的形式

受方使用商标的形式

  • 单独使用:单独使用受方商标,不做任何改动,或在商标下注明由受方工厂制造。
  • 联结商标:按双方商标的特点,设计联结在一起的新商标。
  • 联合商标:将受方拥有的商标与供方许可的商标同时并列,又称双重商标。
  • 在使用供方商标时,标明“按xx国xx公司许可制造”。

其他条款:商标许可的备案或注册;商标的续展和注册手续;关于产品的质量监督权;后果处理条款。

第52页:初期保密协议与保密条款

  • 初期保密协议:谈判初期双方签订,明确规定供方提供的哪些技术应按秘密处理、受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义务应向供方赔偿损害的方法等。
  • 保密条款:达成交易后,双方应在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

第53页:保密范围、措施与期限

  • 保密范围:是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核心部分,合同中应以附件形式将受方承担保密责任的技术内容一一列出。
  • 保密措施:指受方应采用哪些保密方法对专有技术加以保密,如材料保管、复制和使用办法、技术资料的回收以及对保管员、售货员的要求等。
  • 保密期限:技术受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截止日期,一般与合同有效期限相一致,也可短于或长于。

第54页:试用协议与选购协议

试用协议(Option Agreement)/选购协议
指专有技术的所有者为选择理想合作伙伴,或拟引进技术的受方为查验引进技术状况、减少盲目签约风险,由双方签订的自成一体、对是否签订正式许可合同不具有强制性的独立文件。

内容主要包括:技术的披露、试用权、试用期和试用费,以及保密义务和不使用义务等。

第55页:技术咨询与服务的概念

技术咨询与服务
指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由技术供方就某项工程课题、人员培训、企业管理或产品销售向技术受方提供咨询或传授技术、经验的一种盈利性服务。

第56页:技术咨询与服务的范围

技术咨询与服务一般由独立的专家、专家小组或咨询机构作为服务方,应委托方要求就某一具体技术课题提供高知识性服务,由委托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 范围和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方面,大到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小到对某个设备的改进和产品质量控制。
  • 企业利用“外脑”或外部智囊机构帮助解决重要技术问题,可弥补自身技术力量不足、减少失误、加速发展。

例如我国“二汽”委托英国的工程咨询公司改进发动机燃烧室形腔设计,合同生效半年内就取得了较好的技术经济效果。

第57页: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

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
指技术受方与技术咨询提供方之间为解决有关技术专题、技术方案或某项服务内容所达成的法律文件。

按计费方式分

  • 总包合同
  • 项目合同
  • 计时合同
  • 按工程费用百分比计收咨询费的合同

第58页:技术咨询与服务的范围条款

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的范围主要订明合同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或要达到的技术要求。由于技术服务和咨询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相当广泛,故合同内容也不尽相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59页:服务要求与双方责任

  • 技术咨询与服务要求及形式:订明服务方派遣技术人员的人次、等级、资历、工作进度、工作地点和待遇条件;受方接受培训人员的数量、资格、培训时间、地点、方式和待遇条件;服务方提供资料或报告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完成技术服务和咨询的时限。
  • 双方的责任:受方要如实介绍情况,为服务方实地考察提供方便,按规定支付技术服务咨询费,按时接受对方的工作成果;服务方要尽最大努力为对方服务,及时提出报告,适时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为对方保密等。

第60页:咨询报告的验收与处理

若属咨询性服务,则在咨询报告期限完了以后的一定时间内,服务方要提供咨询报告,双方举行答辩会,由服务方解答受方提出的问题或质疑。若发现报告中有数据差错或其他问题,应规定纠正的期限,并确定验收报告的最终期限。

第61页:技术咨询与服务的计价和支付

计价内容包括专家费、按技术服务的时间与工作量计收的项目、直接费用(旅费、通信费等)、间接费用(支付给技术公司或咨询公司的管理费)以及交付给技术公司或咨询公司的酬金等。

计价方式

  • 开口价:只提出一个有一定误差范围的估计技术劳动量,再由双方依据各级技术人员每单位劳动量的收费标准确定总价格,包括成本加酬金。
  • 按估计工程费或实际工程费的百分比计价,或一揽子计算技术服务费用(谈判时确定一个固定金额)。

支付方式主要规定支付货币、支付时间及支付单证。

第62页:合作生产的含义

合作生产
指分属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根据签订的合同,在某项或某几项产品的生产、销售上采取联合行动;通过合作,由技术较强的一方将该项产品的生产技术知识传授给对方,合作过程就是技术转让过程。
  • 通常由各方各自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不同零部件,然后由一方或各方组装成完整的产品出售。
  • 或由各方按协议规定的规格和数量分别生产对方所需的零部件,各自组装成完整的产品出售。
  • 双方分别核算,合作是一种长期性的合作。

第63页:合作生产合同的基本内容

  • 定义条款
  • 合作生产合同的范围
  •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 技术服务
  • 技术资料的交付
  • 机器设备、配套件和工具的交付
  • 计价和支付
  • 销售合作等条款

此外还要订立仲裁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生效和终止条款、联络及其它条款;根据需要也要订立保密条款、税费条款。

第64页:技术价格的含义

技术的价格
指技术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接受方(买方)向技术供方(卖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从供、受双方所处的不同立场和所提供的技术内容出发,技术的价格又可称为:补偿(compensation)、酬金(remuneration)、收入(income)、收益(profit)、提成费(royalty)、使用费(fee)、服务费(service fee)等;技术价格可理解为上述各种字眼含义的总称。

第65页:影响技术价格的因素

  • 技术商品的转让次数
  • 技术的生命周期及其所处的阶段
  • 该项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本
  • 技术供方的取得利润
  • 价格的支付方式
  • 技术受方对使用技术独占性的要求程度
  • 技术供方之间的竞争
  • 技术受方国家的政治情况和法律保护等

第66页:卖方视角的技术价格确定

对于卖方,技术价格是一项特定技术的卖价或回收,分为三部分:

  • 全部或部分直接成本
  • 部分研制费用
  • 对技术新增利润的提成

卖方在确定底价时,采取新增利润、竞争对手的最低价格和买方的自我开发成本三者中最低者。

一般对新增利润采用LSLP原则(Licensor’s Share on Licensee’s Profit)提成,即受方将利润中的一部分作为技术价格分给供方,又称利润分成原则,一般按2%—6%提成;批量的机电产品提成率在3%以下。

第67页:买方视角的技术价格确定

对于买方,技术价格是引进一项技术的支付价格或成本。买方通常不首先开价,考虑的因素与卖方相同:一般以卖方直接成本作为底价,以新增利润、竞争对手的最低价格和买方自己的自我开发成本中的最低者为顶价。

技术价格的表示方法与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价格多采用固定价格,即由买卖双方约定的一个固定金额;技术价格则是同技术受方利用技术所取得的经济效益联系在一起,用一种计算方法来表示。

第68页:现金支付方式

技术价款的支付办法与有形商品不同,常用做法有现金支付方式和非现金支付方式两种。现金支付分为三种:

  • 一次总付(Lump Sum Payment),又称统包价:将技术使用费、技术资料费和技术服务费等一次算清加总,总金额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清;此种方式下技术受方要承担很大风险。
  • 提成支付(Royalty):技术实施后逐年按合同产品的产量、销售额或所获利润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技术价款,双方只规定提成比例和基础,不规定使用费用总和,属变动计价;支付总金额一般会超过一次总付的价格;提成时间从合同性能保证期结束后开始计算。
  • 入门费加提成支付(混合支付方式):合同生效或受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先支付一笔约定金额(入门技术费 initial fee),再逐年提成;入门费相当于预付款,最少也要补偿供方已付出的直接费用。我国主要采用这种支付方式。

第69页:提成支付与入门费加提成

  • 提成支付:技术实施后逐年按产量、销售额或利润提取一定比例支付;只规定提成比例和基础,不规定技术使用费用总和,是变动计价,支付总金额一般超过一次总付的价格;提成时间从合同性能保证期结束后开始计算。
  • 入门费加提成支付:先支付一笔约定的入门技术费,再逐年提成;入门费相当于预付款,最少也要补偿供方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已付出的直接费用。我国主要采用这种支付方式。

第70页:非现金支付方式

  • 以产品支付(product take):合同中规定以该技术生产的产品代替所应支付的现金,实际上是国际商品贸易中“易货贸易”的延伸,可节省买方的外汇支出,对买方有利。
  • 技术入股:合同中规定按转让技术的价值折成股份给技术供方作为技术价格的支付,分为以技术入股、以技术加技术服务入股、以技术加设备入股、以技术加资金入股4种;实际是把技术贸易变成合资经营,共担风险,对买方有利。

第71页:最低提成额与合同变更

实际谈判中为防止争议,通常规定以下辅助条款:

  • 最低提成额(minimum royalty):按提成率计算的提成费低于所规定的最低额时,受方向供方支付最低提成额;高于这个最低额时按计算值计算。
  • 停止合同和改变合同执行条件:如果买方未能按期支付技术使用费,供方可以终止合同或改变某些合同条款,如把独占合同改为非独占合同等。

第72页:最高提成额与递减提成

  • 按公平市场价格(fair market price)计算销售额:公平市场价格是指一个产业或一个产品通常公认的提成率或价格规范。
  • 最高提成额(maximum royalty):合同中规定当按产量或销售额提成的使用费达到一定限额时,买方不再对超额部分支付费用。
  • 递减(progressive decrease of royalty):合同中规定提成率随产量或销售额的增加而逐步减小,对买卖双方均有利。

前3种条款(最低提成额、停止或改变合同条件、公平市场价格)都是保护卖方利益的,最高提成额是保护买方利益的。

第73页:技术贸易中的双重征税

技术受方国家对技术转让的费用要征收一定的所得税,这部分税金从许可使用费中先扣下来再将余额支付给供方,即所谓“预提税”。尽管受方国家已预提所得税,供方仍须向本国政府交纳所得税,由此产生双重征税问题;为将税务负担转嫁给受方,供方一般要求提高技术价格,给双方带来不利。

解决双重征税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国家间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我国已与日本、德国、英国、比利时、美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际技术贸易的税收主要涉及所得税与流转税两大税种,主要问题是预提税或双重税。

第74页:免税法与抵免法

  • 免税法:一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外国的所得,由外国政府征税后对所余部分不再征收国内所得税;或根据协定规定,一国居民在外国发生的所得由该国政府给予免税待遇,由居民所在国对其征税。
  • 抵免法:在承认收入来源国税收优先权的同时,居民所在国并不放弃对居民所得税的征收权,但允许居民在应交纳的所得税中适当扣减其在国外已交纳的税额。由于各国所得税率不同,具体做法又分为自然抵免、申请抵免或采用扣除法。

第75页:税费条款的负担原则

在技术引进合同中均应规定税费条款,明确划分何方负担国内外税收。一般原则是:

  • 技术供方支付技术受方国家政府对技术供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收,以及在受方境外课征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收。
  • 技术受方支付受方国政府对受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收。

第76页:包税条款的禁止与减免税审批

  • 在技术引进合同中不得规定违反我国税法的条款,最典型的是“包税条款”:所谓包税是指受方要负担本国政府承受的税费、技术受方国家境外的税费完全由供方负担,即各自负担本国的税收;这种做法等于中方代替技术供方承担了纳税义务,为我国税法所不许。
  • 对外商在我国境内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必须履行法定手续;未经审批,任何企业不得自行决定给予税收减免。
  • 订立税费条款要知彼知己,以争取主动。

第77页: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含义

限制性商业惯例又叫限制性贸易做法,订入合同则称限制性条款。三十五届联大通过的《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定义为:凡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行动或行为。

第78页:限制性条款的实质与分类

限制性条款的实质是以保护行使专利、商标合法独占权为借口,以最大限度地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不合理地利用自己在谈判中的优越地位,向其潜在的竞争对手提出的一种单向的权利限制。

  • 一类:直接有损于受让方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对此类限制性条款,受让方国家的法律往往有强制性规定,禁止任何企业接受,又称强制性条款或刚性条款。
  • 另一类:受让方国家的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技术引进后对受让方有利有弊,若利大于弊就接受,反之不接受;又称非强制性条款或弹性条款。

第79页:我国的对策与不合理条款(一)

我国在技术引进中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对策

  • 据理力争,尽量使对方放弃或放松限制性条款。
  • 通过立法对其实行管制:1985年5月24日国务院颁布《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列举了9条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不合理限制性条款(一)

  • (1)要求受让方接受同引进技术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服务以及材料设备。
  • (2)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 (3)限制受让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
  • (4)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

第80页:我国的对策与不合理条款(二)

不合理限制性条款(二)

  • (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 (6)限制受让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
  • (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
  • (8)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 (9)要求受让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上述限制性条款中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根据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供方不得强使受方接受这些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对个别条款,如果受方经分析和比较认为接受后利大于弊,经国家有关机构的特殊批准后方可写入合同。

第81页:知识产权的类型

按客体的性质划分

  • 著作权
  • 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标、厂商名称、商品的原产地名称以及与制造厂商或商人的企业有关的其他显著标记。

按主体对客体支配程度划分

  • 自主知识产权
  • 非自主知识产权

第82页: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的关系

  • 知识产权是国际技术贸易的重要客体,但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并不都属于技术贸易的范畴。
  • 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促进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
  • 技术贸易的发展推动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
  • 国际技术贸易是知识产权价值体现的重要形式之一。
  • 以知识产权为客体的技术贸易要受知识产权法的制约。

第83页:中美知识产权纠纷

美国2007年向世界贸易组织控告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世贸争端解决小组2009年1月26日作出裁决,认为中国有缺失,美方宣称胜利。中方表示将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

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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