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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第三章 质量认证原则及认证机构.doc

页数:6页文件大小:151.0 KB来源: 食品质量与管理认证ppt课件

本课件聚焦质量认证原则与认证机构,先说明主管部门与认可机构设置,再逐条给出中国强制认证(CCC)的统一目录、统一标志、收费原则与实施废止时间,并介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规模、业务范围与国际互认资质。随后系统对照 CE、GS、TUV、EMC、E、S、GOST、Nordic、NRTL 等世界主要国家认证标志的适用产品范围,最后介绍 DNV、TUV 南德、CSCC、香港品质保证局等国外认证机构。

质量认证原则及认证机构开篇页,列出CCC强制认证的统一目录、标志与实施废止时间等六项要点
CQC业务与CB互认制度页,列出六类业务内容并说明IECEE主导下全球34个国家45家机构的互认机制
国外认证标志对照续表,比较TUV、EMC、E标志、ISO9000体系认证标志及TOXPROOF的适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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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质量认证原则及认证机构与CCC强制认证

第三章 质量认证原则及认证机构

(二)主管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三)认可机构:3C、CQCCB。

1、中国强制认证(CCC):对涉及到的产品执行国家强制的安全认证,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 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2. 国家公布统一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3.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原来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安全认证及电磁兼容认证产品为基础做了适量增减:原有 138 种,删去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 16 种,增加建筑用安全玻璃等 10 种,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 132 种。
  4.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CCC”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5. 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制定。
  6.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 200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 2003 年 8 月 1 日起废止。

2、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认证机构,及其设在国内外的分支机构是中国开展认证工作较早的权威认证机构。目前 CQC 在国内外共设有 45 个分支机构和 180 多家签约检测实验室,并与 16 个国外认证机构签署相互委托认证的合作协议,拥有 5000 多名各类专职和兼职审核员。CQC 是代表中国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IECEE)CB 体系的国家认证机构(NCB),是国际认证联盟(IQNet)的正式成员。

第2页:CQC业务范围与CB互认制度

CQC 业务

CQC 主要业务内容
类别业务内容
产品认证经授权承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工作;CQC 标志认证,类型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环保、有机产品等,范围包括百余种产品;颁发和认可国际多边互认的 CB 测试证书,开展 CE 认证及相关的国际认证等工作
管理体系认证主要从事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OHSM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QS9000 质量体系、TL9000 和 HACCP 认证等业务
国际互认作为 IQNet 成员,CQC 颁发的 ISO9001、ISO14001、OHSMS18001 证书可获得联盟内其他 34 个国家和地区的 38 个成员机构认可
认证培训业务承担国内外各类认证培训业务

3、CB 互认制度:是一个由国际电工协会(IECEE)主导的、其会员认证机构之间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互认制度。这一制度自 1985 年建立以来,如今已发展到全球 34 个国家、45 个认证机构参加。参加 CB 互认制度的认证机构按国际电工标准(IEC)执行产品测试,按共同约定的格式核发 CB 测试报告和 CB 证书,彼此接受对方的报告和证书后转换成本机构的报告并核发本机构的认证标志。对于申请认证的企业而言,CB 互认制度最直接的好处是只需要申请一次产品测试,然后通过 CB 报告转换的方式取得不同国家的认证证书。

4、国外部分认证机构及认证标志:下表为世界部分国家认证标志及其简介(用途、名称、图形)。

世界部分国家认证标志(一)
标志名称属性说明适用产品范围
CE 标志欧洲通用标志工业设备、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电气产品、个人防护用品、玩具等
GS 标志德国安全认证标志家用产品、音像设备、灯具、通讯工具、手工工具、通讯办公设备、机械产品、健身器材等

第3页:国外认证标志对照表(续一)

4、国外部分认证机构及认证标志(续)

世界部分国家认证标志(二)
标志名称属性说明适用产品范围
TUV 标志德国零部件产品型式认证标志电气零部件(电源、变压器、调光器、继电器、接插件、插头、导线等)、机械产品零部件、运动器材零部件
EMC 标志德国电磁兼容认证标志各类电子电气产品,包括家用、工业用产品
E 标志欧洲机动车辆认证标志整车(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车灯、玻璃反光镜、轮胎等)
ISO9000 体系认证标志各类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同时也是美国 QS9000 及德国 VDA6.1 的认证机构各类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TOXPROOF德国纺织品安全标志各类纺织品、服装
德国人体工学认证标志德国人体工学认证目前主要适用于显示器,以后将扩大到其他产品
CB 检验(CB 证书和测试报告)全球性相互认证体系,全世界有 38 个会员;在共同的 IEC 标准下各验证单位均相互承认彼此核发之 CB 证书及报告,可迅速转换他国证书产品范围同 CB 标志
Nordic 标志北欧四国安全认证标志家电产品、机械产品、通讯设备、玩具、化学制品、食品、纺织品等
GOST 标志俄罗斯产品合格认证标志家用产品、通讯产品、电气零部件等
S 标志日本产品安全认证标志家用产品、通讯产品、电气零部件等

第4页:日本S标志与中国认证机构名录

4、国外部分认证机构及认证标志(续)

世界部分国家认证标志(三)
标志名称属性说明适用产品范围
NRTL 标志德国莱茵北美公司产品安全认证标志产品范围同 GS 标志
(瑞士、波兰产品安全认证标志)瑞士、波兰产品安全认证家用产品、通讯产品、电气零部件等

说明:原文此处仅存“瑞士、波兰产品安全认证标志”字样,标志名称缺失,适用产品范围按同组标志上下文推定,建议对照原课件图片核对补充。

二、质量认证机构

(一)中国认证机构

  1. 质量认证国家认可委员会
  2. 质量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
  3. 质量认证国家咨询促进会
  4. 中国与国际互认

第5页:国外认证机构DNV、TUV与CSCC

(二)国外认证机构

DNV(DET NORSKE VERITAS)
于 1864 年在挪威成立,是一独立自主的机构,宗旨是保护生命财产与自然环境。DNV 于全球 100 个国家中设立了超过 300 个办事处,员工已超过 5,800 人;以科技知识及经验为服务基础,主旨为保护生命和财产、保护大自然环境,竭尽所能为客户管理风险。在中、港、台都设了办事处,中华地区已有员工 285 人,为不同行业提供船舶入级和认证、产品及管理系统验证以及科技服务等。
TUV 南德意志集团
前身为 TUV 巴伐利亚,成立于 1863 年,由技术专家、工程师及保险代理人等民间人士自发成立,主要从事蒸汽锅炉、管道和金属材料的安全标准制定和产品检验。经过近 140 年发展,通过联合其他地区的 TUV 组织建立 TUV 南德意志集团,业务扩大到汽车工业、机电产品、通讯产品等领域的产品认证和体系审核;企业规模由最初的 40 人发展到 2000 年的 9000 多人,130 多个分支机构遍布全球近 50 个国家和地区。

TUV 产品服务有限公司隶属于 TUV 南德意志集团,是专业从事产品检测和认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共有 1500 多名员工,业务遍及全球 40 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德国政府和欧盟的多项授权,在机电产品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及医疗器械安全性方面具有世界领先的地位。

CSCC
早在 1991 年已经在服装领域进行社会责任审核活动,并在此领域成为先锋。今日 CSCC 客户扩大到全球范围,涉及服装、家庭装饰、五金、林业、餐馆、食品行业、高科技、化妆品、玩具、酒店和农业,为全球超过 100 个国家的 600 多家制造商和零售商提供社会责任审核服务。CSCC 监督程序用于评估产品制造商的总体环境,提供质量信息、风险管理和改善建议,评估标准基于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守法情况审核。

第6页:香港品质保证局与认证证书管理

香港品质保证局:由香港政府 1989 年为协助工商业管理体系发展而成立的非牟利机构,一直是香港认证行业的领导者之一,致力为香港和中国内地提供专业、公正和具增值的第三方认证服务。认证服务已获得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香港认可处(HKAS)、英国认可局(UKAS)和美国 ANAB 的认可;本局于 1999 年加入国际认证联盟 IQNet,可签发被全球超过三十个地区成员机构认可的国际性 IQNet 证书。

三、质量认证原则:1、质量认证工作主要原则(见配套光盘);2、认证证书及管理。

认证证书及管理: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刷并统一规定编号,由认证机构向申请质量认证并被检验、审核通过的申请者颁发。根据产品特点,认证证书有效期分为 3 年、4 年或 5 年,持有者每年必须定期接受有效性确认;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必须重新提出申请。

  • 须重新认证:认证产品批准变更;使用新的商标名称;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部分产品型号、规格受到撤销处理。
  • 注销证书并责令停止使用标志:因认证标准变更企业认为达不到标准要求不再申请认证;有效期届满时未在届满前三个月提出重新认证申请。
  • 责令整修使用证书和标志:不能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监督检查发现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达不到认证时要求且属生产企业责任;用户对获准认证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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