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卫生法概述封面
本页为《卫生法概述》课件封面,源文件正文为「卫生法概述」,标示本章讲解的卫生法基础理论范围,封面图示建议对照原课件补充。
第2页:第一讲 卫生法概述
第一讲、卫生法概述
- 一、卫生法的概念
-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 三、卫生法的作用
注:源文件本页连写为「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本页按三项内容分列。
第3页:卫生法的概念
- 卫生法的概念
- (一)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Health law)是指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4页: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Object of regulation of health law)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国际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第5页: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 卫生组织关系
- 卫生管理关系
- 卫生服务关系
-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
- 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
- 现代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关系
- 国际卫生关系
第6页:卫生法的作用分类
卫生法的作用分类
第7页:规范作用的行为模式
规范作用的行为模式
第8页:卫生法的规范作用
卫生法的规范作用
- 指引作用(Guidance function )
- 预测作用(Prediction function )
- 评价作用(Evaluation function)
- 教育作用(Education function)
- 强制作用(Enforcement function)
第9页:卫生法的社会作用
卫生法的社会作用
- 卫生法实现阶级统治的作用,即卫生法在政治统治、思想统治、经济统治等方面的作用。
- 是卫生法实现社会卫生事务管理的作用
第10页:社会作用的具体表现
社会作用的具体表现
- 贯彻党的卫生政策,保证国家对卫生工作的领导
- 保障公民生命健康
- 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
- 促进国际卫生交流和合作
第11页:卫生法的特征
卫生法的特征
- (一)卫生法的特征
- 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 广泛性和综合性
- 调节手段的多样性
- 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 社会共同性
第12页: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6、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7、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第13页:卫生法的渊源
- 卫生法的渊源
- 法律规范的渊源(Origins of Law)是指法律规范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
第14页:卫生法渊源的种类
卫生法渊源的种类
- 宪法
- 卫生法律
- 卫生行政法规
- 地方性卫生法规
- 卫生规章
- 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 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
- 国际卫生条约
第15页: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四、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医疗卫生管理监督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16页: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的特征
- 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 以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第17页: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 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 是由卫生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 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第18页: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19页:卫生法律关系主体
-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
-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Subject of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第20页:主体的范围
主体的范围
- 国家机关
- 企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公民
- 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第21页: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Substance of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22页: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Object of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 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第23页:客体的种类
客体的种类
第24页: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五)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
- 变更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
- 消灭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第25页:法律关系变动的条件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第26页: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一是法律关系主体以其主观意愿表现出来的行为,即法律行为;二是不以法律关系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即法律事件。
第27页:法律行为的概念
- 法律行为
- 法律行为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两类。
第28页: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 合法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符合卫生法律规范,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 违法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卫生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29页:法律事件的种类
法律事件的种类
第30页: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即卫生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第31页: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 指卫生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对法律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该法律是否有效,即法的溯及力问题。
第32页:卫生法的生效
卫生法的生效
- 第一,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明确规定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
- 第二,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第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没有规定生效时间,则均以颁布之日为生效之时。
第33页:卫生法的失效
卫生法的失效
- 第一,新法颁布施行后,相应的旧法即自行失效;
- 第二,新法取代旧法。在新法条文中明确宣布旧法废止;
- 第三,立法机关通过发布专门的决议、通令等,对某些适用期已过,同现行政策不符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令废止。
第34页:卫生法的溯及力
3、卫生法的溯及力即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第35页: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卫生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
第36页:空间效力的范围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1、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内生效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部分。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第37页: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 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 是指卫生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哪些人的范围。
注:源文件本页「适用那些人」应为「适用哪些人」,已按文意修正。
第38页:对人效力的三种情形
对人效力的三种情形
- 1、对卫生法律规范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均有效;
- 2、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有效;
- 3、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某些人适用或不适用,由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
第39页:课程结束页
本页为《卫生法概述》课程的结束页,源文件正文为「再见」,标示本章关于卫生法概念、法律关系与效力范围的基础理论讲解内容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