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65页文件大小:847.0 KB来源: 食品卫生法ppt课件
本课件系统讲解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与防治原理,逐章展开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等制度,并梳理配套规章与职业卫生标准。
本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课件封面,源文件正文为法律全称,标示本章讲解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主题,封面图示建议对照原课件补充。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信息
立法背景
立法目的
立法指导思想
适用范围
职业病防治原理
三级预防(续)
职业病防治法目录:下表列出相关数据。
| 章 | 条款范围 |
|---|---|
| 第一章 总则 | 1—12条 |
| 第二章 前期预防 | 13—18条 |
|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 19—38条 |
|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 39—54条 |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55—61条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62—76条 |
| 第七章 附则 | 77—79条 |
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
总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总则第七条至第八条: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国家监督的特征
总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本页为图示页,源文件仅抽出图中文字标签: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监管部门。图中展示用人单位履行保护健康义务、劳动者主张健康权利、政府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三方关系,建议对照原图补充。
前期预防
建设项目业主前期预防(续):下图按建设程序串联职业病危害控制环节。
劳动过程防护立法意图
防护与管理主要内容
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作业管理制度
本页为图示页,源文件仅抽出图中文字标签:用人单位、劳动者。图中展示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建议对照原图补充。
本页为图示页,承接上页,源文件仅抽出图中文字标签:用人单位、劳动者。图中继续展示作业管理环节中双方的义务与权利内容,建议对照原图补充。
法定职业病
诊断与保障立法意图
职业病诊断机构与人员: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诊断原则与争议鉴定: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原则
职业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意识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本页为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图示页,源文件抽出图中文字标签: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按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目录、作业场所管理、作业管理、健康监护)、规范执法行为(事故处理、监督程序、处罚办法)、规范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监测)与标准与技术规范(工业企业设计、接触限值、诊断标准、检验方法、放射卫生防护、听力保护规范)四类展开,建议对照原图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构
注:源文件本页未列出各章条款区间,条款分布以第9页目录页为准。
已发布的配套规章
职业卫生标准分类
标准编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下表列出相关数据。
| 标准类别 | 覆盖范围或数量 | 标准编号 |
|---|---|---|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 | GBZ1-2002 |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 385种 | GBZ2-2002 |
| 职业病诊断标准 | 110 | — |
|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 42 | — |
| 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 2 | — |
| 检测方法 | 1 | — |
注:卫生部2002年4月9日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58项;上表「110」「42」「2」「1」在源文件中未标注量纲,按标准项数理解,「385种」指有害因素种类数。
职业接触限值定义职业卫生标准,又称“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OEL)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接触限量标准为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adverse effects)的容许接触水平
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下表列出相关数据。
| 有害因素类别 | 数量(种) |
|---|---|
| 粉尘 | 47 |
| 毒物 | 329 |
| 物理因素 | 8 |
| 生物因素 | 1 |
化学因素OELs分类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最高容许浓度MAC: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3号令
用人单位的责任
体检机构的责任
职业禁忌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4号令
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依据本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有诊断地的选择权:1、劳动者可以申请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续)2、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在本人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3、用人单位所在地和本人居住地有多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家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人)根据本法规定,职业病报告责任人或责任主体应包括下述机构:1、诊断职业病医疗卫生机构;2、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3、用人单位以上机构依法承担职业病报告的义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5号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1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技术服务机构立法宗旨:立法宗旨: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
服务对象与作用:服务对象与作用–为卫生行政部门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范围
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情形: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续)
技术服务机构法律责任: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续)–法律责任种类
本页为典型案例章节标题页,源文件本页仅有「典型案例」标题文字,引出正己烷中毒与三氧化二砷中毒两起职业病危害实例,具体案例内容与数据见后续页。
正己烷中毒15宗310多人中毒严重事故:1996年深圳辉开电子厂发生的76人中毒事件多发工厂:电子厂、印刷厂、鞋厂、橡胶厂
三氧化二砷中毒案例
本页源文件仅标注「同上」,内容与上一页三氧化二砷中毒案例相同,为同一案例的续页图示,图中文字与数据建议对照原课件图片补充。
本页为职业病防治法一章的课程结束致谢页,源文件正文为「谢谢大家!」,标示本章立法背景、防治制度与配套规章的讲解内容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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