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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ppt

页数:65页文件大小:847.0 KB来源: 食品卫生法ppt课件

本课件系统讲解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与防治原理,逐章展开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等制度,并梳理配套规章与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封面页,标示本章讲解的法律名称与职业健康保护主题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信息页,标注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主席令公布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背景列表,涵盖职业病形势严峻、劳动者健康权益受侵害与加入WTO等八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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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职业病防治法封面

本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课件封面,源文件正文为法律全称,标示本章讲解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主题,封面图示建议对照原课件补充。

第2页:职业病防治法立法信息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信息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3页: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

  •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 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
  • 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
  • 加入WTO带来的挑战

第4页: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

  •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 促进经济发展

第5页: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

  • 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
  • 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
  • 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
  • 发挥全社会的作用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第6页: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
  • 参照执行:其他单位
  •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第7页:职业病防治原理

职业病防治原理

  • 职业病的特点–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 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
  • 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第8页:三级预防(续)

三级预防(续)

  •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健康监护制度
  •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第9页: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目录:下表列出相关数据。

职业病防治法目录与条款分布
章条款范围
第一章 总则1—12条
第二章 前期预防13—18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55—61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62—76条
第七章 附则77—79条

第10页: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

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

  •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11页:总则第四条至第六条

总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12页:总则第七条至第八条

总则第七条至第八条: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 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13页:国家监督的特征

国家监督的特征

  • 1 实施国家监督的机关必须法律授权的机关,其他非法律授权的机关无权实施国家监督。
  • 2 国家监督是依法实施的监督,具体实施国家监督的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实施监督。
  • 3 国家监督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督,依法实施的监督是由法律保证其必须得到执行。
  • 4 国家监督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监督,其效力范围及于主权国家管辖领域之内。
  • 5 国家监督是具有权威性的监督,它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所有被监督对象都必须服从。

第14页:总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总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 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15页:三方权利义务关系图

本页为图示页,源文件仅抽出图中文字标签: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监管部门。图中展示用人单位履行保护健康义务、劳动者主张健康权利、政府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三方关系,建议对照原图补充。

第16页:前期预防

前期预防

  • 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
  • 主要内容–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 法第十三条
  • 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 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
  • 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
  • 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

第17页:建设项目前期预防流程

建设项目业主前期预防(续):下图按建设程序串联职业病危害控制环节。

  • 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
  • 初步设计阶段: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执行三同时
  • 施工阶段: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政府监管
  • 竣工验收阶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18页:劳动过程防护立法意图

劳动过程防护立法意图

  • 立法意图–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

第19页:防护与管理主要内容

防护与管理主要内容

  • 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 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
  • 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
  • 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
  • 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
  • 健康监护档案

第20页:防护与管理(续)

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作业管理制度

  • 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

第21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图

本页为图示页,源文件仅抽出图中文字标签:用人单位、劳动者。图中展示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建议对照原图补充。

第22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图(续)

本页为图示页,承接上页,源文件仅抽出图中文字标签:用人单位、劳动者。图中继续展示作业管理环节中双方的义务与权利内容,建议对照原图补充。

第23页:法定职业病

法定职业病

  • 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接触职业危害–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第24页:诊断与保障立法意图

诊断与保障立法意图

  • 立法意图–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

第25页:职业病诊断机构与人员

职业病诊断机构与人员: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 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条件
  •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
  •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诊断人员
  • 执业医师
  •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

第26页:诊断原则与争议鉴定

诊断原则与争议鉴定: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原则

  • 职业史、危害接触史
  • 现场危害调查评价
  • 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
  • 三人以上集体诊断
  • 推定诊断原则–《诊断证明书》
  • 诊断医师共同签署
  • 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争议鉴定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
  • 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
  •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
  • 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
  • 回避原则–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 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
  • 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27页:职业病人保障

职业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 保障方面的规定–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
  • 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
  • 经济补偿
  • 费用承担责任
  • 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

第28页: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与职责
  •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

第29页: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 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行政法律责任
  • 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等
  • 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刑事责任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民事责任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
  • 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分
  • 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
  •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

第30页:卫生行政执法责任意识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意识

  • 可能导致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违法后果的情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发现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批准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不撤销原批准;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发现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虚报、瞒报;

第31页: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 职业病分类目录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 职业卫生监督程序··· ···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卫生配套规章:
  •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
  • 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
  • 放射事故管理
  •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

第32页:配套规章框架图

本页为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图示页,源文件抽出图中文字标签: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按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目录、作业场所管理、作业管理、健康监护)、规范执法行为(事故处理、监督程序、处罚办法)、规范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监测)与标准与技术规范(工业企业设计、接触限值、诊断标准、检验方法、放射卫生防护、听力保护规范)四类展开,建议对照原图核对。

第33页:职业病防治法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构

  • 总则
  • 前期预防
  • 生产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 监督检查
  • 法律责任
  • 附则

注:源文件本页未列出各章条款区间,条款分布以第9页目录页为准。

第34页:已发布的配套规章

已发布的配套规章

  •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1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2号)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号)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号)
  •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号)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31号令)

第35页:职业卫生标准分类

职业卫生标准分类

  • 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条文强制)作业条件卫生标准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放射防护标准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 推荐性标准

第36页:标准编号

标准编号

  • 组成:代号顺序号发布年号
  • 强制性标准:GBZXXXX-XXXX
  • 推荐性标准:GBZ/TXXXX-XXXX
  • 例:GBZ2-2002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 (第4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 GBZ/T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第37页: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下表列出相关数据。

2002年卫生部发布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构成
标准类别覆盖范围或数量标准编号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385种GBZ2-2002
职业病诊断标准110—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42—
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2—
检测方法1—

注:卫生部2002年4月9日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58项;上表「110」「42」「2」「1」在源文件中未标注量纲,按标准项数理解,「385种」指有害因素种类数。

第38页:职业接触限值定义

职业接触限值定义职业卫生标准,又称“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OEL)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接触限量标准为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adverse effects)的容许接触水平

第39页: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下表列出相关数据。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覆盖的有害因素类别
有害因素类别数量(种)
粉尘47
毒物329
物理因素8
生物因素1

第40页:化学因素OELs分类

化学因素OELs分类

  •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TWA)
  • 最高容许浓度(MAC)
  •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STEL)

第41页: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容许接触水平

第42页:最高容许浓度MAC

最高容许浓度MAC: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

  • 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第43页: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

  • 指即使在符合当日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情况下,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即短时间容许接触水平

第44页: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3号令

  • 立法宗旨: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劳动者健康监护,保护劳动者健康
  • 主要内容:
  • 健康监护的内容
  • 职业健康检查:岗前、岗中、离岗、应急检查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第45页:用人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的责任

  • 1、建立健康监护制度
  • 2、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岗前、定期、离岗、应急)
  • 3、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 4、定期复查和医学观察
  • 5、职业禁忌人群调离原岗位
  • 6、对疑似职业病人履行报告义务

第46页:体检机构的责任

体检机构的责任

  • 1、保证体检机构的合法性
  • 2、对结果客观、真实并承担责任
  • 3、体检后30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 4、体检后30日内对疑似职业病人、患职业禁忌证者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
  • 5、对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及时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47页:职业禁忌

职业禁忌

  •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48页: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4号令

  • 立法宗旨: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
  • 主要内容:
  • 对诊断机构的批准和管理(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 对诊断医师的要求(培训合格)
  • 规定诊断程序和诊断原则
  • 规定鉴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 鉴定组织和专家库的管理
  • 法律责任

第49页: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

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依据本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有诊断地的选择权:1、劳动者可以申请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50页: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续)

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续)2、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在本人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3、用人单位所在地和本人居住地有多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家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51页:职业病报告制度要点

职业病报告制度

  • 一、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
  • 二、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人)
  • 三、职业病报告程序与时效
  • 四、对职业病报告的处理
  • 五、职业病报告的公布

第52页:职业病报告的法律依据

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53页: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

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人)根据本法规定,职业病报告责任人或责任主体应包括下述机构:1、诊断职业病医疗卫生机构;2、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3、用人单位以上机构依法承担职业病报告的义务。

第54页: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5号令

  • 立法宗旨:规范职业病危害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少损害
  • 主要内容:
  • 职业病危害事故界定原则:根据危害程度(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分为一般、重大、特大
  •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 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工会等组织的在职业病事故中的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规定
  • 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 结案和法律责任

第55页: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1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56页:技术服务机构立法宗旨

技术服务机构立法宗旨:立法宗旨: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

  • 主要内容: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范围
  • 分级认证(国家级和省级)
  • 分项目认证
  • 认证程序
  • 认证组织和专家库管理
  • 认证后的监管(续展、日常监督)
  • 法律责任

第57页:服务对象与作用

服务对象与作用:服务对象与作用–为卫生行政部门服务

  • 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 职业卫生管理
  • 起草职业危害控制规划
  • 起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
  • 科研、教育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为用人单位服务
  • 提供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技术证据–为其他部门服务
  • 技术咨询和委托性服务

第58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范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范围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范围–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以及康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控制工程技术防护–防护设施、设备、个人卫生防护用品效果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与评价–……

第59页: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情形

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情形: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续)

  •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四条)–违法情形
  • 未取得资格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
  • 超范围服务
  • 不按规定履行法定服务职责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60页:技术服务机构法律责任

技术服务机构法律责任: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续)–法律责任种类

  • 行政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资格–行政处分
  • 刑事责任
  • 连带责任

第61页:典型案例

本页为典型案例章节标题页,源文件本页仅有「典型案例」标题文字,引出正己烷中毒与三氧化二砷中毒两起职业病危害实例,具体案例内容与数据见后续页。

第62页:正己烷中毒案例

正己烷中毒15宗310多人中毒严重事故:1996年深圳辉开电子厂发生的76人中毒事件多发工厂:电子厂、印刷厂、鞋厂、橡胶厂

第63页:三氧化二砷中毒案例

三氧化二砷中毒案例

  • 我省某药用玻璃厂12人中毒
  • 临时搬运工
  • 面部、颈部出现皮疹
  • 工作连续2小时后
  • 无任何防护用具

第64页:三氧化二砷中毒(续)

本页源文件仅标注「同上」,内容与上一页三氧化二砷中毒案例相同,为同一案例的续页图示,图中文字与数据建议对照原课件图片补充。

第65页:职业病防治法结束页

本页为职业病防治法一章的课程结束致谢页,源文件正文为「谢谢大家!」,标示本章立法背景、防治制度与配套规章的讲解内容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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