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6页文件大小:6.28 MB来源: 食品卫生法ppt课件
本课件以未满14岁患者阑尾手术中纱布遗留致九级伤残案为素材,按庭审流程逐段呈现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与评议宣判环节,并完整列出控辩双方意见与判决结果。
本页为《模拟法庭开庭实录》课件封面,源文件正文为标题文字,标示以医疗事故罪案件为素材的庭审实践教学主题,封面图示建议对照原课件补充。
案情简介2001年1月30日下午,年龄尚不满14岁的肖勇到某医院接受割除阑尾手术,主刀医生王峰在没有对手术所需器材、敷料进行清点、登记的情况下,违规手术。手术后,在对刀口进行缝合时,王峰一时疏忽大意,
庭审流程
控方观点控方认为:被告人王峰,身为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极端不负责任,将手术用纱布遗留在病人体内,造成病人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被害人肖勇的身体健康。检察机关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的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为严肃国家法纪,教育被告本人并警示他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予以处罚。
辩方观点辩方认为:医疗行为是一种复杂的集体行为,手术用的纱布遗留到病人体内的确是手术中的重大失误;但这种失误不是医生王峰一个人造成的,尽管王峰本人对此难脱干系。国家并未规定术后的器械清点工作必须有主刀医生完成,而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的一般做法,术后器械的清点工作大多由护士进行。因此,本案中的责任由被告一人承担于法无据,本案实质上是一起普通的医疗事故,并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医疗事故罪。
法庭判决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峰在手术中极端不负责任,造成了被害人肖勇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被告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伤残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被告律师“被告人不成立犯罪”的辩护主张不能成立,法庭不予采纳。但考虑到我国医疗机构的特殊性质和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法庭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综上,法庭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峰医疗事故罪罪名成立,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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