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预防卫生食品卫生学食品卫生法 05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ppt

05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ppt

页数:26页文件大小:55.5 KB来源: 食品卫生法ppt课件

本课件讲解执业医师法的概念与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说明执业注册、不予注册与注销注册的法定情形,系统列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与执业规则,并梳理考核培训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执业医师法律制度封面页,标示章节名称英文译名与医师执业管理主题
执业医师法概念页,说明其调整医师队伍建设与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中的社会关系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页,说明国家实行考试制度并分为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医师两类
查看本课件的文字版(共 26 页,供检索与复制)

第1页:执业医师法律制度封面

本页为《执业医师法律制度》课件封面,源文件正文为「第二章执业医师法律制度」及英文译名,标示本章讲解的医师执业管理主题,封面图示建议对照原课件补充。

第2页: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和保障人体健康活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3页: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二、医师资格考试,医师执业注册

  • (一)医师资格考试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4页:报考执业医师的条件

报考执业医师的条件:(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 (2)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5页: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条件

(3)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6页:师承方式报考

(4)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获得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7页: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二)医师执业注册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8页: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予注册的情形: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第9页: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与救济

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与救济:(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页:注销注册的情形

注销注册的情形: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2)受刑事处罚的;
  •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第11页:注销注册的情形(续)

注销注册的情形(续):(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12页:医师的执业权利一至四项

医师的执业权利一至四项:(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三执业规则

第13页:医师的执业权利五至七项

医师的执业权利五至七项:(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14页:医师的执业义务

医师的执业义务:(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15页:执业规则之一二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规则

  •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注:源文件本页「不相府」应为「不相符」,已按文意修正。

第16页:执业规则之三四项

执业规则之三四项:(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 (4)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17页:执业规则之五六项

执业规则之五六项:(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应当:

  • (1)如实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 (2)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18页: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19页:骗取执业证书的责任

法律责任

  •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注:源文件本页「主管人中」应为「主管人员」,已按文意修正。

第20页:违法执业的处罚

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源文件本页「一年以执业活动」应为「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已按《执业医师法》条文修正。

第21页:违法情形一至三项

违法情形一至三项:(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第22页:违法情形四至六项

违法情形四至六项:(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第23页:违法情形七至九项

违法情形七至九项:(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24页:违法情形十至十二项

违法情形十至十二项:(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25页: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责任

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6页:执业医师法结束页

本页为执业医师法律制度一章的课程结束致谢页,源文件正文为「Thank You」,标示本章考试注册、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讲解内容到此结束。

顶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