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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第8章 市场管理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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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围绕市场秩序规制展开:先列举假冒、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十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再讲产品质量义务、瑕疵担保与产品责任,最后讲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与争议解决途径。

第八章市场管理法封面,标示本章涵盖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温瓶厂虚假宣传案,结合案情分析争议焦点与处理结论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讲解其概念、特征与适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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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八章市场管理法

第八章市场管理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产品质量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页:保温瓶厂虚假宣传案

案情思考

某市一家保温瓶生产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长在新闻发布会上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均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该新闻发布不久,便遭到重多保温瓶胆厂的指责。

  • 思考:1、该厂长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有无不妥?为什么?
  • 2、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第3页: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
  • (一)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4页: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特征:

  • 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行为的性质具有违法性。行为的结果具有损害性。

第5页: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的区别

  • 1.合法性不同。
  • 2.两者的目的不同。
  • 3.两者手段不同。
  • 4.两者的后果不同。

第6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 1、假冒行为
  •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标识。
  • (3)擅自使用他人的名称。
  •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和商品产地。

第7页:虚假宣传

2、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8页:商业贿赂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9页:侵犯商业秘密

4、侵犯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和实用性的特征。
  • (1)不当获得(盗窃、胁迫)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 (2)披露、使用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3)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商业秘密。

第10页:降价排挤

5.降价排挤

  • 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以排挤对方。
  • 下列情况之一,除外:
  • (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11页:强行搭售

6、强行搭售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12页:巨奖销售

7、巨奖销售

  •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第13页:诋毁商誉

8、诋毁商誉

  •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14页:串、投标行为

9、串、投标行为

  • 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
  •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

第15页:限购排挤

10、限购排挤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16页:滥用职权

11、滥用职权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17页:监督与检查机关

三、监督与检查机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如技术监督局、物价部门、卫生部门等;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18页: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

  • 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1、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损失可以计算的,如实赔偿;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除赔偿损失处,还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侵害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19页:假冒行为

  • (1)假冒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虚假宣传: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20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 (3)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巨奖销售: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串通投标,其中标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1页:不正当竞争的行政责任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处罚方式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 3、刑事责任
  • 如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在我国,主要是假冒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和侵权性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22页:低价销售行为辨析题

  • 1.下列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 A.销售鲜活商品B.销售换季服装
  • C.销售有效期限将至的食品D.因清偿债务降价销售商品

第23页:自来水公司限购排挤案

  • 2.某市自来水公司在市电视台连续一个星期发布公告,公告内容是:“鉴于广大市民家庭所用水龙头系购于不同厂家,而大部分厂家生产的水龙头有轻微漏水现象,水表对此种漏水现象不能察觉,致使自来水公司损失颇多。因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民安装或更换水龙头必须购买自来水公司所推荐的本市ABC家用器具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甲牌系列水龙头,否则,责任由市民自负。”市工商局调查中发现,所谓“轻微漏水现象”并不存在。
  • 试分析:某市自来水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第24页:第二节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产品质量法

  •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 1.产品的概念。
  • 2.产品质量。
  • (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从客体方面,该法只适用生产、流通中的产品,即各种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在地域方面看,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生产者生产出口商品行为和销售者销售进口商品行为。

第25页: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二、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1.生产者应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概括地说,生产者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产品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生产者的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3)产品质量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第26页: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具备法定要求

2.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具备法定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27页: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3.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 4.生产者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具体包括:(1)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2)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3)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28页: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主要表现在: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进货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产品标识的检验、产品感观检查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保持销售产品质量是指销售者应保持在通常保养条件下产品应有的质量。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4.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成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29页: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 1.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销售者应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③不符号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 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了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即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30页:免责条件

3、免责条件

生产者如果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31页: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

4、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

  • ①造成受害人身体一般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②造成受害人残疾的,除了赔偿医疗费外,还应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用;③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支付受害人的医疗费外,并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等费用。

第32页:产品责任的时效规定

5、产品责任的时效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的除外。

第33页:果冻噎食产品责任案

案例分析

陈某不满2岁的孩子,在吃A厂生产的果冻时,不幸被噎,窒息而死,陈某悲愤之余以A厂在没有警示标志为由,将A厂告上法庭。A厂是否应承担责任?

第34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第35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 (1)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包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有偿服务时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关系;
  • (2)国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保护与被保护、指导与被指导、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 (3)国家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专门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与经营者之间因商品质量管理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关系和监督关系,也包括司法机关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时的制裁关系;
  • (4)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对经营者的监督关系。

第36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

  • 不适用于农产品、不动产、军工产品

第37页: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 (一)消费者的权利
  • 1.保障安全权
  • 2.知悉真情权
  • 3.自主选择权
  • 4.公平交易权
  • 5.依法求偿权

第38页: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6.依法结社权7.获取知识权8.获得尊严权9.批评监督权

第39页:经营者的义务

(二)经营者的义务

  • 1.依法或依约履行义务。
  •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 7.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 8.履行“三包”及其他责任的义务。
  • 9.遵守公平交易的义务。
  • 10.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

第40页:消费争议的责任确定及解决途径

三、消费争议的责任确定及解决途径

  •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先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而不管这种损害是由销售者的原因造成的,还是由生产者的原因造成的,消费者均可直接要求提供该商品的销售者赔偿损失,即销售者负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法定义务。

第41页:缺陷产品责任的求偿

  •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直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该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42页:展销会与柜台责任主体

  • 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经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 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3页:商场买鞋消费争议案

案例分析

A市的三位女士到甲商场买鞋,经过比较后,其中一位姓张的女士让营业员拿出一双价值350元的女靴试穿,试穿后感到不理想,准备离开。这时营业员将她拦住说,不能白试穿,得给5元的试穿费,否则不许离开这个店,并对张某恶言相骂。试分析该商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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