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47页文件大小:101.8 KB来源: 经济法ppt课件
本课件从证券的概念与证券管理原则出发,依次展开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与程序、证券承销、证券交易限制与上市暂停终止、持续信息公开与重大事件、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最后讲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证券法
案情思考
小孙在A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了资金与股票账户。一天,小孙给该营业部场内交易员小王发出以每股10元的价格卖出其账户甲公司股票1000股的指令,但小王操作不慎,将卖出指令敲成买入指令,当日该股票的收盘价为10.20元,由于小孙账面资金不足,小王书面请示营业部经理批准后,挪用营业部其他客户资金4000元为小孙购入了1000股甲公司股票。当天收盘时,小王发现了自己的失误。于是,第二天一开盘便在10.20的价位将1000股甲公司的股票卖出,并归还了挪用资金4000元。当天,该股票价格下跌,最高价为10.32元,收盘价为9.87元,小孙查账后发现昨天自己的委托未被办理,于是提出索赔。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二、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督、管理及为方便证券发行与交易所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该法,并于2005年进行了修订。
三、证券管理原则
第二节证券的发行
证券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申请发行下列哪些证券应当实行保荐制度?
二、证券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分为首次发行和二次发行两种情况。首次发行(设立发行)是指股份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一部分发起人认购部分股票,剩余部分向社会公众发行;二次发行是指股份公司成立以后再次发行股票,也称新股发行。
1.设立发行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新股发行的条件
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甲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共有3人,公司股本总额为1000万元。公司成立3年来,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职工总数已超过200人;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经营业绩持续上升;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司也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为此,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面向现有职工与股东公开发股票。试分析:(1)甲公司是否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2)本次发行新股属于公开发行吗?
3.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公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2)累计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证券发行的程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经做出的审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ABC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股票发行核准,股票正在发行之中,经群众举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时做出了撤销决定。该公司便将扣除股票发行费用后的股款余额退还给了股票持有人。试分析该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三)证券的承销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2010年,甲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与乙证券公司签订了包销协议,承销期为100天。乙预留了10%的股票,将剩余股票全部对外销售。试分析承销过程中有无违法之处?
第三节证券的交易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目前,我国大陆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两个,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证券转让的限制
二、证券上市
2.股票上市的暂停、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2.公司债券上市的暂停、终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上述第(1)、(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2)、(3)、(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发生下列哪些情形,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债券上市交易?
三、持续信息公开
持续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是贯彻证券法公开性原则的具体体现。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持续信息披露。持续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公告。
定期报告分为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还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公告。
(二)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中,应立即公告的有哪些?
(三)其他信息披露
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禁止交易行为
李某是ABC上市公司的董事,一次与朋友聚会期间,无意中泄露了本公司即将配股的消息。其朋友张某第二天便购得ABC公司股票5万元,待配股消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2万元。试分析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内幕交易?
(二)操纵市场
《证券法》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甲、乙均为证券公司,双方联合,集中全部资金,连续两周大量购入C公司的股票,使该股票从每股11元上升到每股17元,然后在此价位大量卖出获利。试分析甲、乙两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三)制造虚假信息
制造虚假信息包括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作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两种情况。
(五)其他禁止交易行为
《证券法》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五、上市公司收购
(二)收购信息披露
(三)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甲依法向乙上市公司发出了上市公司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期满后,乙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4月,中国证监会根据举报,调查甲上市公司时发现以下事实:
在甲公司股票上市后的三个月内,该公司董事长的司机李某根据董事长向其透露的公司将有发行新股的信息(董事会通过草案,尚未报股东大会决议),便以每股6.2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持有甲公司法人股达3%的A公司认为甲公司具有潜在投资价值,便用自有资金以每股6.3元的价格买入8万股,使其持有甲公司的股份达到4%;受托为甲公司发行股票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张某,在此期间也以6.30元的价格购入3万股。2010年5月信息公开后,甲公司股票连续攀升,至7月份,涨幅高达50%左右。李某、A公司、张某分别以11.65元、11.88元、11.73元抛出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试分析李某、A公司、张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违法?并说明理由。
2010年,甲股份有限公司欲公开发行股票,在申请发行过程中,甲得知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已经通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于是,便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拟发行股票总额的15%自行卖给当地投资者,其他部分委托B证券公司代销,代销期限为5个月。试分析甲公司的上述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下载地址:{{downurl}}
{{{a}}}
{{#b}}{{{b}}}
{{/b}} {{/title}} {{#nolog}}登陆注册
{{/nolog}} {{#djsx}}点我刷新
{{/djsx}} {{#gocz}} {{/gocz}} {{#ffqr}} {{/ffq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