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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11章 证券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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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从证券的概念与证券管理原则出发,依次展开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与程序、证券承销、证券交易限制与上市暂停终止、持续信息公开与重大事件、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最后讲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证券法封面,标示本章涵盖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收购
证券公司委托交易案,结合案情分析争议焦点与处理结论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讲解其概念、特征与适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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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十一章证券法

第十一章证券法

第2页:证券公司委托交易案

案情思考

小孙在A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了资金与股票账户。一天,小孙给该营业部场内交易员小王发出以每股10元的价格卖出其账户甲公司股票1000股的指令,但小王操作不慎,将卖出指令敲成买入指令,当日该股票的收盘价为10.20元,由于小孙账面资金不足,小王书面请示营业部经理批准后,挪用营业部其他客户资金4000元为小孙购入了1000股甲公司股票。当天收盘时,小王发现了自己的失误。于是,第二天一开盘便在10.20的价位将1000股甲公司的股票卖出,并归还了挪用资金4000元。当天,该股票价格下跌,最高价为10.32元,收盘价为9.87元,小孙查账后发现昨天自己的委托未被办理,于是提出索赔。

  • 分析:(1)本案中违反证券法的行为有哪些?
  • (2)小孙应该向谁索赔?为什么?
  • (3)什么是证券?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有哪些主要规定?

第3页: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
各种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通常包括货币证券(汇票、支票等)、财物证券(提货单、仓单等)、资本证券(股票、债券)三类。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即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等)。

第4页:证券法的概念

二、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督、管理及为方便证券发行与交易所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该法,并于2005年进行了修订。

第5页:证券管理原则

三、证券管理原则

  •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 (三)守法原则
  • (四)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 (五)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合的原则
  • (六)审计监督原则的性质、职能及业务范围是什么?

第6页:第二节证券的发行

第二节证券的发行

  • 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 (一)证券发行方式
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人依法向证券投资人销售证券的活动。

证券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7页:公开发行的认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制度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申请发行下列哪些证券应当实行保荐制度?

  • A.不可转换公司债券B.承销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C.承销方式发行股票D.非承销方式向特定对象260人发行股票

第8页:证券发行的条件

二、证券发行的条件

  •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分为首次发行和二次发行两种情况。首次发行(设立发行)是指股份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一部分发起人认购部分股票,剩余部分向社会公众发行;二次发行是指股份公司成立以后再次发行股票,也称新股发行。

第9页:设立发行的条件

1.设立发行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第10页:新股发行的条件

2.新股发行的条件

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11页:股份公司新股发行案

甲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共有3人,公司股本总额为1000万元。公司成立3年来,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职工总数已超过200人;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经营业绩持续上升;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司也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为此,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面向现有职工与股东公开发股票。试分析:(1)甲公司是否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2)本次发行新股属于公开发行吗?

第12页:募集资金的使用

3.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13页: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公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2)累计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4页:再次发行债券的禁止情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第15页:证券发行的程序

三、证券发行的程序

  • (一)证券发行的申请
  • (二)证券发行的核准
  • 1.审核
  • 2.决定
  • 3.补救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经做出的审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6页:骗取发行核准的撤销

ABC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股票发行核准,股票正在发行之中,经群众举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时做出了撤销决定。该公司便将扣除股票发行费用后的股款余额退还给了股票持有人。试分析该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第17页:证券的承销

(三)证券的承销

证券承销,
证券公司通过与证券的发行人订立合同委托证券公司代理发行证券的一种法律行为。
  • 证券承销方式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18页:证券承销的期限要求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19页:股票包销与预留案

2010年,甲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与乙证券公司签订了包销协议,承销期为100天。乙预留了10%的股票,将剩余股票全部对外销售。试分析承销过程中有无违法之处?

第20页:第三节证券的交易

第三节证券的交易

  •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 (一)证券交易的场所

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目前,我国大陆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两个,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21页:二证券转让的限制

(二证券转让的限制

  •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4.为股票的发行人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22页:董监高与大股东转让限制

  •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6.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23页:禁止的股票交易行为

  • 下列股票交易行为中,属于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哪些?
  • A.甲上市公司的董事在甲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转让自己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10%
  • B.乙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购买了ABC上市公司的股票
  • C.为丙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股票承销期满后第8个月,买卖了该公司的股票
  • D.丁上市公司的监事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卖出后5个月内又买入

第24页:证券上市

二、证券上市

  • (一)股票上市
  • 1.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第25页:股票上市的暂停、终止

2.股票上市的暂停、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6页:暂停股票上市的情形

  • 下列情形中,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有哪些?
  • A.公司股本总额由1个亿减少到6000万元
  • B.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 C.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 D.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第27页:公司债券上市

(二)公司债券上市

  • 1.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28页:公司债券上市的暂停、终止

2.公司债券上市的暂停、终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上述第(1)、(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2)、(3)、(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29页:债券上市暂停情形题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发生下列哪些情形,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债券上市交易?

  • A.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 B.公司最近1年发生亏损
  • C.公司净资产降至人民币5000万元
  • D.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第30页:持续信息公开

三、持续信息公开

持续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是贯彻证券法公开性原则的具体体现。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持续信息披露。持续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公告。

第31页:定期报告分为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分为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中期报告
  •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告。

上市公司还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 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公告。

第32页:临时报告

(二)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33页:重大事件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34页:重大事件即时公告题

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中,应立即公告的有哪些?

  • A.公司经理发生变动B.公司20%的监事发生变动
  • C.股东大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D.公司副经理发生变动

第35页:其他信息披露

(三)其他信息披露

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 (四)信息的发布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36页:禁止交易行为概述

四、禁止交易行为

  • (一)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
知悉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李某是ABC上市公司的董事,一次与朋友聚会期间,无意中泄露了本公司即将配股的消息。其朋友张某第二天便购得ABC公司股票5万元,待配股消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2万元。试分析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内幕交易?

第37页:操纵市场

(二)操纵市场

证券市场的操纵市场
单位或个人为牟取经济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的决定。

第38页: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

《证券法》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39页:证券公司操纵市场案

甲、乙均为证券公司,双方联合,集中全部资金,连续两周大量购入C公司的股票,使该股票从每股11元上升到每股17元,然后在此价位大量卖出获利。试分析甲、乙两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第40页:制造虚假信息

(三)制造虚假信息

制造虚假信息包括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作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两种情况。

  • (四)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违法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41页:其他禁止交易行为

(五)其他禁止交易行为

《证券法》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42页:上市公司收购

五、上市公司收购

  •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
投资者依法公开收购上市交易的股份,以达到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
  •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 上市公司收购主要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三种。

第43页:收购信息披露

(二)收购信息披露

  •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44页: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三)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45页:收购期满的股权处理

甲依法向乙上市公司发出了上市公司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期满后,乙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上市公司终止上市
  • B.乙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向甲出售股票
  • C.甲以比收购要约苛刻的条件收购乙公司其他股东的股票
  • D.甲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乙公司其他股东的股票

第46页: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

2010年4月,中国证监会根据举报,调查甲上市公司时发现以下事实:

在甲公司股票上市后的三个月内,该公司董事长的司机李某根据董事长向其透露的公司将有发行新股的信息(董事会通过草案,尚未报股东大会决议),便以每股6.2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持有甲公司法人股达3%的A公司认为甲公司具有潜在投资价值,便用自有资金以每股6.3元的价格买入8万股,使其持有甲公司的股份达到4%;受托为甲公司发行股票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张某,在此期间也以6.30元的价格购入3万股。2010年5月信息公开后,甲公司股票连续攀升,至7月份,涨幅高达50%左右。李某、A公司、张某分别以11.65元、11.88元、11.73元抛出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试分析李某、A公司、张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违法?并说明理由。

第47页:公开发行信息披露案

2010年,甲股份有限公司欲公开发行股票,在申请发行过程中,甲得知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已经通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于是,便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拟发行股票总额的15%自行卖给当地投资者,其他部分委托B证券公司代销,代销期限为5个月。试分析甲公司的上述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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