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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轮机维护与修理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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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为《轮机维护与修理》课程开篇,先说明课程性质、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再梳理船舶检验机构的职能分工、法定检验与船级检验的检验项目,帮助学员建立船机维修学习的整体框架。

轮机维护与修理概述封面,标示本章主题与课程性质与教学安排、船舶检验机构与检验规定、法定检验等内容主线
课程的性质与任务说明页,二、课程的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及学时分配三、教材及参考书
课程的性质与任务本内容页,课程《轮机维护与修理》是为海船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考试培训而开设的,是轮机管理专业学生必备的专业维修知识,是轮机员作好日常检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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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轮机维护与修理概述

轮机维护与修理概述
《轮机维护与修理》轮机维护与修理-概述

第2页: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轮机维护与修理-概述授课学时/学分:40学时/2.5学分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二、课程的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及学时分配三、教材及参考书

第3页:课程的性质与任务本

轮机维护与修理-概述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本课程《轮机维护与修理》是为海船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考试培训而开设的,是轮机管理专业学生必备的专业维修知识,是轮机员作好日常检修工作、在船厂进行船舶监修或监造工作不可缺少的工艺基础。

第4页:课程内容与学时分配

船机维修课程内容与讲课学时分配表:下表列出相关数据。

船机维修课程内容与讲课学时分配表
课程内容讲课学时
船机故障与维修4
船机零件的磨损4
船机零件的腐蚀2
船机零件的疲劳破坏2
船机零件的缺陷检验与船机故障诊断8
船机零件的修复工艺2
船机维修过程4
柴油机主要零件的检修4
增压器和船舶轴系的检修2
柴油机主要件在船上的安装4
合计36

说明:原文该页为粘连排版,「柴油机主要件在船上的安装」一行学时数字缺失,表中数值 4 系按各项之和与表末「合计 36」推算,建议对照原课件核对。

第5页:教材及参考书《轮机维护

轮机维护与修理概述三、教材及参考书《轮机维护与修理》主编:满一新出版社: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轮机维护与修理(习题集)》主编:魏海军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船机修造工艺概述》主编:林江水出版社: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船舶机械制造与修理工艺学》主编: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轮机维护与修理实验指导书》主编:王艳琼出版社: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第6页:船舶检验概述

船舶检验概述

第7页:只设有政府验船机构

各国验船机构的职能1、只设有政府验船机构,它不仅进行法定检验,而且还进行船级检验和公正检验,具有双重职能。

  • 同时设有政府和民间验船机构,分别进行法定检验和船级检验。
  • 同时设有政府和民间验船机构,但民间验船机构经过本国政府授权后,可以进行部分或全部法定检验工作。

第8页: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船舶安全和防污国际公约的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下属的专业咨询机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1959年成立于伦敦,1982年又改称为国际海事组织(IMO),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国际海事方面的权威性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和任务主要是促进各国之间的航运技术合作,在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船舶造成海污染方面,鼓励各国采用统一标准;

同时,为会员国进行协商及交流情况提供方便。1973年3月1日我国正式参加该组织。为了协调世界各船级社的规范及检验业务,于1968年成立了国际船级社协会(简称IACS),目前有正式会员11个:英国、美国、法国、挪威、德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波兰、中国、韩国。

第9页:船级社及其标志对照

主要航海国家的检验机构和船级社及其标志对照表:下表列出相关数据。

主要航海国家的检验机构和船级社及其标志对照表
标志船级社/检验机构序号
NV挪威船级社6
CCS中国船级社1
RI意大利船级社7
ABS/AB美国船级社/船检局2
IRS印度船级社8
BV法国船级社3
HR希腊船级社9
LR英国劳氏船级社4
KR韩国船级社10
NK日本海事协会5

说明:原文标志、机构名称与序号为粘连排版,上表按「标志 / 船级社 / 序号」三列拆分整理,建议对照原课件图片核对。

第10页:船舶检验机构与检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ZC)是1956年8月1日成立的。

根据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8年国务院批准交通部机构设置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与中国船级社实行“局社、政事分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局长由交通部主管副部长兼任,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主要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置检验、航海保障的管理职权。

第11页:船舶检验机构与检验规定

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是1986年10月1日成立的,《条例》规定,中国船级社是为社会利益服务的专业技术团体,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签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中国船级社是IACS的正式成员,并同17个外国船级社和有关国际船舶检验机构签有技术合作协议。

第12页:船舶检验

《条例》对船舶、海上设施及集装箱检验规定1、船舶检验(1)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3)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 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 在中国船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作业前检验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 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

第13页:船舶检验

《条例》对船舶、海上设施及集装箱检验规定1、船舶检验(6)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4)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 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1)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2)在海上航行的乘额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3)载重量1000总吨以上的油船;4)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5)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上述船舶系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第14页:海上设计检验

《条例》对船舶、海上设施及集装箱检验规定2、海上设计检验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海上设施中的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的检验另有规定):(1)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的,申请建造检验;

  • 使用中的海上设计,申请定期检验;
  • 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
  • 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申请临时检验。

上述海上设施系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第15页:集装箱检验

《条例》对船舶、海上设施及集装箱检验规定3、集装箱检验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中国船级社申请下列检验:(1)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

  • 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

第16页:一、是指按照政府的法令、条例以及政府

法定检验一、
是指按照政府的法令、条例以及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包括修正案)、议定书和规则等,为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和航行安全,保障海上和港口水域不受污染以及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对国际航行船舶所规定的各项检查和检验以及在检查和检验满意后签发或签署相应的法定证书。

这些证书有效与否,要受船舶进出港口当局的检查与监督。如未持上述有关的证书或证书逾期,则船舶即处于不适航状态,如不进行相应的检验使证书继续有效,就不能从事国际航行。

  • 是指按照政府的法令、条例,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和航行安全,保障水上和港口水域不受污染以及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对国内航行船舶所规定的各项检验以及在检验满意后签发或签署相应的法定证书。

如果没有该证书或证书逾期,除进行相应的检验使证书继续有效外,船舶亦不能从事国内航行。

第17页:营运前

法定检验1、营运前(初次)检验与法定证书有关的图纸、资料应送规定的验船机构进行审查(批准/审核),并应符合相应法定要求;验船师检查结构、机械与设备,确保其材料、尺寸、建造和布置与批准的图纸资料及其他技术文件相符,且工艺与安装在各方面均令人满意;验船师编写检验报告和证书,由检验机构签发法定证书。

  • 营运中检验营运中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验、附加检验。

经检验并认为处于良好状态,则应在法定证书上签署或签发新证书。

第18页:船级检验

船级检验船级社根据船舶的用途,技术状况和航行区域不同而授予船舶的技术级别,以符号和标准来表示。根据船舶所有人申请的船级,由船级社按其有关规范和规则对船舶进行技术检验,并授予相应的船级符合的全部检验工作,统称为船级检验。

第19页:初次入极检验

船级检验1、初次入极检验初次入级检验系指船东按船级社规范的规定,申请某一船级符号和附加标志,而船级社按船东入级要求进行审图、检验并签发相应船级证书的全部工作,称初次入级检验。

初次入级检验可分两种
(1)新建船舶初次入级检验:在船舶开始建造前,应将规定的设计图纸送审,经审查批准后进行建造。

验船师参加船舶制造中的各种检验、试验,认为满意后签发船级证书。

  • 现有船舶初次入级检验:一般是指未经船级社参加检验而建造的船舶,为换发该船级社规定的船级所进行的检验,通常称为更换船级证书的检验。

第20页:年度检验所有船舶应经受年

  • 年度检验所有船舶应经受年检验。

年度检验应于完工、投入使用或特别检验日期的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术状况是否满足继续安全航行的条件。

第21页:坞内检验

  • 坞内检验(或水下检验)按规定对船舶在船坞内或船排上所进行的检验。

主要检验船体水线以下部分、船壳板、船底板、平板龙骨、舷侧外板、舭龙骨、船首板、船尾和船框架、螺旋桨、舵承间隙、海底阀箱、海底阀、舷外排出阀及其海水进出口的格栅、锚和锚链的磨损和锈蚀情况。其间隔五年内应不少于两次,最长间隔不大于三年,其中一次应在特别检验时进行。船级社可根据船体水线下的具体情况,缩短坞内检验的间隔期限。

客船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坞内检验。

第22页:坞内检验

  • 坞内检验(或水下检验)采用水下检验替代坞内检验的条件是:(1)船龄小于15年的船舶;
  • 船宽大于30m,(3)船体水线下部分用高效油漆防腐保护;
  • 船底平坦部分有供潜水员识别方向的标志;
  • 所代替的坞内检查不能作特别检验的组成部分。

第23页:特别检验

  • 特别检验是对具有船级的船舶,进行全面技术检查的一种检验。
目的
确定船舶整体技术状况是否能继续保持船级的要求,其间隔期为五年。

特别检验可在到期之日前12个月内进行,也可展期三个月,对提前进行特别检验的则以完工之日加五年为下次特别检验的期限,展期的则按原检验到期之日算起。特别检验的项目,除外部的,还需对内部进行检查,包括船体外壳及甲板的测厚、压水、冲水试验,拉力、运转试验和锈蚀状况等众多的拆检项目。常结合修船和年度检验一并进行。特别检验可用循环检验来代替。

第24页:循环检验

  • 循环检验是特别检验的另一种形式,即把特别检验的项目由集中一次进行改为按一定比例(常为每年20%和特检项目)分配在两次特别检验之间进行,其周期为五年,免除了五年一次的特别检验所需非生产性停泊时间。

实行循环检验的船舶,每一项目的检查不得超过五年,年度检验应照常进行,循环检验的项目可与船舶预防检修、计划修理、航修结合起来,减少因检验而造成的非生产性停泊时间,以提高船舶周转率。对高龄船舶和缺陷的船舶不适用循环检验制。

第25页:临时检验

  • 临时检验是船舶技术状况或用途发生变化时临时安排的检验,如发生海损、机损,改变航区,改变用途,更改船名、船籍港和船舶所有人,要求证书展期及其他原因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均应申请临时检验。

检验的项目有船体及设备,轮机及电气设备,油船附加检验,展期检验,公证检验,租赁检验,海损检验和索赔检验等。

第26页:检验机构法定

法定检验与船级检验的关系1、检验机构法定检验是由国家的主管机关或由主管机关授权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而船级检验是由船级社进行,经主管机关授权,船级社也可以进行部分或全部的法定检验。

  • 检验依据法定检验是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家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法令、规则和规程等;

而船级检验是根据船级社颁布的各种规范。前者一般比较原则地提出船舶安全方面的规定,而后者比较详细,且一般包括了有关国际公约的内容。

  • 检验证书法定检验后由主管机关签发国际公约或主管机关规定的有关法定证书;

而船级检验后,由船级社签发有关的船级证书。

  • 检验范围法定检验项目与船级检验项目基本相同。

如安全公约规定:船舶营运前检验应包括船舶结构、机器和设备、锅炉及其他受压容器、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等,检验合格后才能签发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等。而制造入级检验也包括上述内容,检验合格后签发各种船级证书。

第27页:起、退租检验

公证检验1、起、退租检验
对船舶起租和退租时的船舶技术状况和油水存量等所进行的检验。
  • 索赔检验:对购买的新船及船舶机械设备等,由于其设计、材料、制造工艺不当等造成的损坏,在质量保证期内进行的证明损坏状况的检验,以作为船舶所有人索取赔偿的依据。
  • 海损检验:对遭受海损的船舶进行确定海损范围、程度、性质和原因,以及对安全航行的影响程度的检验,以作为海损理赔和裁决的依据之一。

这种海损检验包括提出合理和(或)保持船级的修理要求。

  • 其他公证检验:应卖方或买方(甲方或乙方)的申请,对某项产品需证实其性能、试验及制造情况等的检验,以作为买卖双方的证明文件。
  • 质量体系认证:根据申请方申请,按国际标准ISO900系列《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要求,审核质量体系文件及现场记录,合格后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根据主管机关的授权,按《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ISM)要求,对船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并颁发公司的符合证明(DOC)和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S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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