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教学要求)
-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教学要求与目的
-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掌握票据的概念、特征及流通形式,了解票据法律体系;掌握汇票定义、必要记载项目、票据行为及汇票当事人的权力责任;掌握本票的定义、必要项目、票据行为及与汇票的异同;掌握支票的定义、必要项目及与汇票的异同。
第2页:本章重点与难点
- 本章重点
- 票据概念和票据行为汇票概念和内容
- 本章难点
- 汇票的制作和汇票的票据行为本票概念和内容支票概念和内容
第3页:2.1 票据概述
2.1 票据概述
第4页:2.1.1 票据的含义
-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 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在指定时间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 狭义票据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第5页:2.1.2 票据的功能
- 1.汇兑功能
- 2.支付功能
- 3.流通功能
- 4.信用和融资功能
第6页:2.1.3 票据的基本特征
- 1.票据的无因性
- 2.票价的要式性
- 3.票据的流通转让
- 4.票据的设权性
- 5.票据的可追索性
- 6.票据的文义性
- 7.票据的提示性
第7页:2.1.4 票据权力与票据义务
- 1.票据权利
- 1)票据权利的特征具有证券性具有单一性具有二次性具有期待性具有无因性
第8页:票据权利的种类
- 2)票据权利的种类
- (1)主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对主义务人或委托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金额的权利出票人、承兑人等付款人
- (2)副票据权利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发生的由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 (3)辅助票据权利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发生的由持票人对特定的从义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第9页: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 3)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 (1)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 (2)票据权利的行使方式是提示票据
第10页:票据义务
- 2.票据义务
- 1)票据义务的特征具有单向性具有连带性具有双重性
第11页:票据义务的种类
- (2)副票据义务
- 是指背书人作为被追索人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在主票据义务未能履行时,副票据义务人应履行付款义务。
- (3)辅助票据义务
- 是指参加承兑人或保证人作为特定义务人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 2)票据义务的种类
- (1)主票据义务是主义务人或其委托人(付款人)依票据记载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第12页:票据法的概念
- 广义的票据法
- 是指调整票据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的票据法
- 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即各国政府为促进商品贸易的发展所规定的关于汇票、本票以及支票的流通规则的法律规定。
第13页:三大票据法体系
- 2.三大票据法体系法国票据法体系德国票据法体系将票据作为替代现金运输的工具,并作为证明原因关系的契约,强调票据当事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而对票据的形式要求并不严格。
- 实质上导致了票据与原因关系的不可分离,从而妨碍了票据的使用与流通。
- 强调票据的无因性,而且还规定严格的的票据形式,强调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从而促进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
- 英国票据法体系该项法律是从历来的习惯法、特别法和各种判例编成的;
- 注重票据的流通性及信用功能的发挥
第14页:《海牙统一票据法》2
- 1)《海牙统一票据法》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3)《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
- 3.国际票据法未正式生效
第15页:2.2 汇票
2.2 汇票
第16页:2.2.1 汇票的含义
- 2.2.1汇票含义
-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17页:2.2.2 汇票的内容
- 1.绝对必要记载项目
- 1)“汇票”字样(Bill of Exchange)
- 2)无条件付款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 3)确定的金额(Amount)
- 4)付款人名称(Name of Drawee)
第18页:收款人名称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来人抬头6
5)收款人名称(Name of Payee)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来人抬头(Bearer Order)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决定到期日决定汇票的有效期决定出票人的行为效力7)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Drawer)
第19页:相对必要记载项目付款
2.相对必要记载项目付款日期出票地点付款地点即期付款远期付款
第20页:2.2.3 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出票人
- 2.付款人
- 3.收款人
- 以上为基本当事人
- 4.背书人
- 5.被背书人
- 6.保证人
- 7.参加承兑人
- 8.持票人
第21页:2.2.4 汇票的票据行为
- 1.出票
- 2.背书记名背书和无记名背书限制背书和有条件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设定质押背书回头背书
第22页:承兑普通承兑保留承兑我国《票据法》规定
- 3.承兑普通承兑保留承兑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 4.参加承兑目的是为了阻止持票人追索,维持特定债务人的信誉
- 5.保证保证不得附带条件。附有保证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但保证条件无效
第23页: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提示
- 6.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提示
- 7.付款
- 8.参加付款
- 9.拒付
- 10.追索
第24页:2.2.5 汇票的种类
- 1.根据出票人是否为银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 2.根据承兑人是否为银行,汇票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 3.按付款时间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 按收付款时是否附有商业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第25页:2.3 本票
2.3 本票
第26页:2.3.1 本票的含义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27页:2.3.2 本票的必要记载的内容
- 2.3.2本票的必要记载内容
- (1)“本票”字样;
-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 (3)确定的金额;
- (4)收款人名称;
- (5)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第28页:2.3.2 本票的种类
- 1.根据出票人是否为银行,本票可以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两种。
- 2.根据本票的付款期限不同,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 3.特殊本票(银行券和国库券)
第29页:2.4 支票
2.4 支票
第30页:2.4.1 支票的含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31页:2.4.2 支票的必要记载的内容
- 2.4.2支票的必要记载内容
- (1)“支票”字样;
-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3)确定的金额;
- (4)付款人名称;
- (5)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第32页:2.4.3 支票主要当事人责任
1.出票人的责任不得开立空头支票如果付款行拒付,支票签发人应负偿还之责支票提示期限过后,出票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第33页:付款行与收款人的责任
- 2.付款行与收款人的责任付款行的责任是审查支票是否合格,特别是核对出票人签字的真实性。
- 收款人的主要责任是在规定时间、地点提示合格支票,否则就可能会发生票据抗辩。
第34页:2.4.4 支票的种类
- 1.根据收款人抬头不同,可分为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
- 2.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可分为普通支票与划线支票。
- 3.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在我国分为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
- 4.保付支票
- 5.银行支票
第35页:本章小结
- 票据作为结算工具,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和流通性是其最重要的特点。
- 只有要项齐备、出票人签字真实有效的票据才具有法定的效力,票据凭背书和交付得以流通。
- 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根据票据文义和票据行为来确定各自的权利或责任。
- 无论哪一种票据,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票据的给付,因此,票据当事人通过正当的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提示、承义、追索等)可以实现这一目的。
- 目前在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多的是汇票,汇票是出票人命令他人无条件付款的票据,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 汇票可以按出票人、承兑人、付款期限、是否跟单进行分类。
- 本票和支票各自都有不同的种类,在使用不同的票据进行结算时,需要注意它们的特点。
- 世界各国的票据立法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为主要参照,多数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也有法的差异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