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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第四章 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实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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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讲解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实务,涵盖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领购管理规程与操作要点、发票填开的要求与操作规范,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代理审查内容与真伪鉴别方法。

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实务封面,列出本章要点:了解发票种类、适用范围与发票管理权限的划分、熟悉发票领购操作规定、熟悉发票填开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要点、熟悉代理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领购代理实务定义页,说明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
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讲解页,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发票的管理权限按流转税主体税种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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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实务封面

第四章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实务

  • 了解发票种类、适用范围与发票管理权限的划分
  • 熟悉发票领购操作规定
  • 熟悉发票填开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要点
  • 熟悉代理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
  • 掌握代理审查发票的操作要点

第2页:发票领购代理实务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

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

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

注册税务师代理发票领购事宜,首先要了解发票的种类与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有关发票管理权限的划分,发票领购的管理制度等各项规定,根据纳税人适用的发票种类和领购发票的方式,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第3页: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发票的管理权限按流转税主体税种划分。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业、商业企业销货发票,加工修理发票等;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如服务业、建筑安装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开具的结算营业收入的各种发票。

有的发票对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都适用,如临时经营发票用于临时经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使用。

因此,增值税企业发票领购到国税局办理,营业税企业发票领购到地税局办理。

如果一个企业以增值税为主并兼有营业税的经营项目,就应该分别到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发票种类繁多,主要是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分类。

每种发票都有特定的使用范围。

第4页: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从行业划分来讲,它是工业、商业企业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发票。

第5页:不得领购专用发票的情形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 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专用发票
  •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 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 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 从1995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经营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而改用普通发票。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

第6页: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所不同的是具体种类要按适用范围选择。

如普通发票中的商业批发零售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是由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而属于结算服务收入、运输收入等的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使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可以说是在行业发票划分的基础上再细分,其作用在于控制一些特定经营项目的税收征管和进行社会经济管理,除此以外,其结算内容在票面设计上也有特殊要求,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出售地下水专用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第7页: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主要有: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材料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产品统一发票,工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公共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临时经营发票等。

  • 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主要有: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旅店业统一发票,饮食业统一发票,广告业统一发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理购销业务统一发票,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社会办医疗机构收费统一发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水路货运结算发票,临时经营发票等。

第8页:货物运输发票

2003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和《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

从2003处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第9页:纳税人的认定

  • 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 铁路运输(包括中央、地方、工矿及其他单位所属铁路)、管道运输、国际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不需要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 关于办理税务登记前发生的货物运输劳务征税问题
  • 单位和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主管地方税务局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 单位和个人领取营业执照超过30日未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 地方税务局对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过程中,凡发现代开票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10页: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3]121号文《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符合规定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 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 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 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 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根据国税函[2007]223号文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将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其他税收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1页:关于货运发票开具问题

  • 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费附加。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在代开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以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 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12页:关于税款核定征收问题

  • 按照《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凡核定的营业额低于当地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凡核定的营业额高于当地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按规定征收税款。
  •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可不进行定期定额管理,代开票时对其按次征税。
  • 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时,为避免在代开票时按票征收发生重复征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a.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按规定征收(代征)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b.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还是按季结算,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c.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

第13页:关于货运发票的抵扣问题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应当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内。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内河运输栏内。

第14页: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

第15页:发票领购管理规程

  • 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
  •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第16页:发票领购手续

按照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及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的开具。

对于跨省、市、自治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应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第17页:代理领购发票操作要点

  • 代理自制发票审批程序与操作要点《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自制发票。如果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自制发票仅限于普通发票。
  • 要求用票单位根据业务特点和经营需要,设计发票式样,预计使用数量。
  • 代理填写《企业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写明所需发票的种类、名称、格式、联次和需求数量,连同发票式样一同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 取得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发票印制完毕,注册税务师应指导用票单位建立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季报表》。

第18页:代理统印发票领购操作要点

统印发票的领购方式有如下三种:第一,批量供应。

税务机关根据用票单位业务量对发票需求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合理领购数量,用量大的可以按月提供,用量不太大的可以按季领购,防止其积存较多发票而引起管理上的问题。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财务制度较健全、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

第二,交旧购新。

用票单位交回旧的(即已填用过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才允许购领新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对旧发票存根联进行审核,主要看其存根联是否按顺序号完整保存,作废发票是否全份缴销,填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规范等。

第三,验旧购新。

这种方式与交旧购新基本相同,主要一点区别是税务机关审验旧发票存根以后,由用票单位自己保管。

第19页:批量供应与验旧购新方式

后两种方式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太健全、经营规模不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便于税务机关能及时检查并纠正其发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注册税务师应根据用票单位适用的发票领购方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在初次办理统印发票的领购时,应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经核准后,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单位公章、经办人印章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缴纳发票工本费,并取得收据。
  • 发票领购以后。注册税务师应将其与《发票领购簿》记载的种类、数量、字轨号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交给用票单位并履行签收手续。
  • 对于再次领购发票的用票单位,注册税务师应按税务机关发票保管与使用的规定,认真审查发票存根联的各项内容,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提示用票单位予以纠正后,再按用票单位适用的购票方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 对于用票单位已经发生的发票丢失、发票使用不符合规范等问题,注册税务师应指导用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20页:发票填开的要求及操作要点

注册税务师在代理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等业务过程中,必然涉及企业在经济业务往来中如何开具和取得发票的问题。

因此,对于发票的开具要求和填开的操作要点也是注册税务师必备的专业技术要求。

第21页:发票的开具要求

  • 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任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也就是说不能将一本发票拆成一份一份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如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为: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发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货物分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22页: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

。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开具。

有些省级税务机关规定仅限于在本县、市内开具;有些省级税务机关虽然规定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跨县、市开具,但附有限定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更不得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出入国境。

  • 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要求。用票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即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在定点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同时,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23页:发票填开的操作要点

  • 发票的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经营活动时,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一是收购单位收购货物或者农副产品付款时,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二是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四条所列情形外,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24页:发票的填写开具

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即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或者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填写专用发票还要求:字迹不得涂改;票面品名与货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发票联和抵扣联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以及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的专用发票。

同时,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25页:发票的取得

为了便于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同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26页:发票作废的处理

  • 发票的作废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发生错填、误填等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可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第27页:发票审查代理实务

发票检查是税收检查的重要内容和发票管理的重要环节。

注册税务师开展发票审查业务属于用票单位自查,可以有效地指导用票单位的发票管理,减少纳税风险。

第28页:代理发票审查的基本内容

代理发票审查一般不单独进行,而是注册税务师在计算填报纳税申报表和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之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当然,在审查纳税情况时,代理发票审查也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注册税务师接受纳税人委托进行发票审查时,首先应明确发票审查的目的和要求,以及审查的对象和范围,然后深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审查。

第29页:普通发票代理审查操作要点

  • 审查发票基础管理情况发票基础管理工作的状况,直接影响到发票使用、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成效。发票基础管理工作包括用票单位发票管理人员的配备、发票存放的安全性、发票取得与开具管理环节的严密性等。
  • 审查发票领购、发放、保管情况对发票领购环节主要审查发票领购的手续是否合法,有无私印、私售发票的问题;对发票发放环节主要审查发票的发放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按序时登记并有领取人的签收手续;对发票保管环节主要审查发票存根、库存未用的发票是否保存完整,账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等,有无发生丢失、霉烂等情况;已用的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是否完整保存,是否按规定造册登记并报税务机关销毁。
  • 审查发票使用情况注册税务师审查发票的使用情况,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审查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真实,即票面各项内容所反映的业务是否为用票单位的真实情况。第二,审查发票有无超经济范围填开的问题,填开的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如发票各栏项目的填写是否准确无误,各联次是否一次性开具,是否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大小写金额是否封顶等。第三,审查发票取得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有无转借、代开或虚开发票的问题。对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发票如有疑问,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第30页:专用发票代理审查操作要点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原始凭证,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理审查工作,对保证纳税人正确核算应纳税额是十分重要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查除上述审查普通发票的操作要点以外,还应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审查发生销售免税项目、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时,用票单位是否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取得。对用票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内容、税额计算等方面进行详细核查,凡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应提示纳税人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为了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使用,纳税人要按规定的期限缴销,如从开具第一张专用发票的时间算起至60天内要办理缴销手续。对于填开有误的专用发票要加盖“误填作废”的条形专用章后予以缴销。

第31页:代理发票审查的基本方法

注册税务师审查发票的方法可以因事而异,其目的是帮助纳税人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取得和开具发票,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 对照审查法对照审查法是将用票单位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与《发票领购簿》及发票领用存的情况核对,审查私印发票、丢失发票、转借发票、虚开发票、代开发票、使用作废发票和超经营范围填开发票的问题。

第32页:票面逻辑推理法

这是根据发票各个栏目所列内容之间、发票与用票单位有关经济业务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审核,从中发现问题的一种审查方法。

  • 利用发票的各项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审核。发票所列各项内容之间,有其内在的逻辑关系或规律性,如果违背了这些规律,就说明发票使用存在问题。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销双方的名称与税务登记号有着直接的对应关系;根据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可以确定适用税率;根据计量单价、数量、单位、金额、税率和税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推断金额和税额的计算有无错误等。
  • 利用发票和企业经济业务的关系进行分析审核。发票与企业的购销业务有着直接的联系,而购销业务与企业存货数量及货币资金(包括债权、债务)的增减变化有着一定的对应关系,利用这一逻辑关系就可以审查发票使用有无问题。首先,取得发票的金额与存货、费用增加额,货币资金减少额,流动负债增加额呈同步变化趋势;其次,填开发票的金额与存货减少额,货币资金或应收债权增加额呈同步变化趋势。如果企业取得或填开的发票与购销业务之间的关系违背了上述规律,在数量、金额上的逻辑关系不符,就有可能存在问题,需进一步审查核实。

第33页:发票真伪鉴别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用票单位和个人往往会遇到真伪发票的鉴别问题。

因此,注册税务师学会鉴别真伪发票的方法,对于指导纳税人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是十分有益的。

第34页:普通发票真伪鉴别方法

  • 发票监制章是识别发票真伪的法定标志之一。全国统一启用的新版发票的“发票监制章”,其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国税、地税税务机关所在地的省、市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套印在发票联的票头正中央。
  • 从发票联底纹、发票防伪专用纸等方面识别。这些防范措施也是识别发票真伪的重要依据。
  • 采用发票防伪鉴别仪器,识别是否为统一的防伪油墨。

第35页: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鉴别方法

为鉴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首先应了解其防伪措施,然后,采取特定的审查方法来鉴别其真伪。

其一,对照光线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看是否为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带有水印图案的防伪专用纸印制。

其二,用紫外线灯和发票鉴别仪鉴别无色和有色荧光防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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