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第一章导论封面
导论
- 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渊源
- 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现状
- 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
- 熟悉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
- 熟悉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第2页: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渊源税务代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日本的明治时代。1896年(明治29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营业税法》,确定营业税以工商业者为纳税义务人。随着税收负担的加重,工商业者中的一些人向退职税务官吏及财会方面有造诣的人士寻求“关于税的商谈”和委托代理申报,以求得合理纳税。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日本政府为了筹措战争经费,采取增收营业税的办法,增加了纳税人计缴税款的难度和工作量,纳税人寻求税务咨询和委托代理申报的业务迅速增加,使专职于这种工作的人员有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并以税务专家的职业固定下来。1911年,大阪首先制定出《税务代办监督制度》,这是日本税务代理制度的前身。在日本税理士制度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英美德法等一些欧美国家、韩国和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也相继推行了税务代理制度。尽管世界各国(地区)税务代理制度的内容与模式不同,但是,税务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却是相近的。
第3页: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90107人,其中女性53356人,占59.21%。
近几年来,通过公布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的信息,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宣传,行业认知度得到提高,社会影响扩大。
第4页: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
- 注册税务师的概念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精通税收法律及财务会计制度,能够熟练地承担税务代理、税收筹划等业务,具备进行实务操作的素质和技能。注册税务师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之下,从事相关涉税事宜。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5页: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包括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两个方面。
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 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 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 法律约束性。
- 执业活动的知识性与专业性。
- 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 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 执业有偿服务性。
第6页: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
- 自愿委托原则。
- 依法代理原则。
- 独立、公正原则。
- 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7页: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注册税务师应是精通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能熟练进行实务操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素质和工作技能。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是保证执业准入控制的基本前提。
第8页: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条件
- 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 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 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 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 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第9页: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续)
- 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 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 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考试。
- 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0页:注册税务师的备案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管理中心,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管理机构。
按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者,必须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2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2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
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11页: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其代理人注册税务师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权利。
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 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
-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注册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注册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 注册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 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2页:注册税务师的义务
注册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注册税务师执业,需履行下列义务:
- 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
- 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 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 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 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第13页: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工作机构,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税务师事务所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收入要依法纳税。
第14页: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
- 税务代理的含义及作用
- 税务代理的含义税务代理是注册税务师从事的主要业务,是注册税务师执业的基本内容。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民法通则》依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税务代理是代理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代理的一般共性,是一种专项代理,属于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种。
第15页: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 税务代理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
- 税务代理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 税务代理有利于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 税务代理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16页:税务代理的范围
税务代理的范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允许注册税务师所从事的业务内容。
尽管世界各国所规定的业务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原则是大致一样的,即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是纳税人所委托的各项涉税事宜。
第17页: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 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 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 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第18页:出具报告的工作程序
-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 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 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 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 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第19页:注册税务师的禁止行为
- 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 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 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20页: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注册税务师办理纳税事宜而产生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
注册税务师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代理工作。
其代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委托方,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确定以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签订为标志。
同时,委托代理项目、委托期限等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将随之发生变更。
第21页: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 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 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第22页: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程序及形式
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大致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主要就委托内容与权利义务进行洽谈;第二阶段是签约阶段,即委托代理关系确立阶段。
第23页:税务代理关系的准备阶段
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前代理双方应就委托项目及服务标准协商一致,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商定,特别是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与委托税务事宜有关的情况、数据、证件、资料等必须如期、完整、准确地提供。
同时,双方应就代理费收取等事宜协商一致。
这一阶段,注册税务师处于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前主导地位,必须向委托人阐明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税务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税务代理收费等,取得委托人认同。
第24页:委托代理协议书签约阶段
。
在委托方、受托方就协议约定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委托方、受托方应就约定内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方、受托方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并由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委托方签名盖章。
协议书经委托方、受托方签章后,正式生效。
第25页: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委托代理协议书签订后,注册税务师及其助理人员应按协议约定的税务代理事项进行工作,但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由协议双方协商对原订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 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 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 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上述内容的变化都将使税务代理关系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先修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并经过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及注册税务师共同签章后生效,修订后的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6页: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 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 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 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 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 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27页: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税务代理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代理活动顺利进行,使税务代理事业能够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必须明确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规范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法律责任。
第28页: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纳税人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29页: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代理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30页:注册税务师违规的处罚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 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 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 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第31页:税务师事务所违规的处罚
-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业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 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 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 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 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 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原文「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业之一」应为「行为之一」。
第32页:出具虚假涉税文书的处罚
-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33页: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根据这项规定。
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