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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十章 税务行政管理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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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讲解税务行政管理法,梳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与执法权划分、国税与地税系统的征管范围与收入划分,进而说明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与程序、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受理审理规则,以及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与费用标准。

第十章税务行政管理法章首导览页,列出税收管理体制、税务行政处罚、复议诉讼与行政赔偿四项要点
第一节税收管理体制章节标题页,列出管理体制概念、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与税务机构权限划分
税收管理体制页,界定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并列举立法权与执法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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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十章 税务行政管理法 本章要点

  • 第十章税务行政管理法
  • 1.税收管理体制。
  • 2.税务行政处罚。
  • 3.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 4.税务行政赔偿。本章要点

第2页:第一节 税收管理体制

  • 第一节税收管理体制本节主要内容
  • 1、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 2、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 3、税务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

第3页: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确立各自税权范围的一种税收制度。
  • 税收管理权限主要规定税收的立法权和执法权两大类,具体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解释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与税率调整权、税收加征和减免权、税收征收管查处权等。
  • 税收管理体制既是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同时也是税务行政管理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质体现了中央和地方在行使课税及其管理全过程中的一种权利分配关系。
  •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第4页: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 (一)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
  • 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有权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有权解释税法等。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立法权: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权。
  •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制定、公布、开征、停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
  • 省级人民政府的税收立法权:有本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地方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与税率的权力;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立本地区使用的税率。
  • 二、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5页: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 各税种的征收管理权:中央税由各级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地方税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共享税主要由各级国家税务负责征收管理。
  • 涉外税收政策调整权:涉外税收政策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
  • 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权:各地区、部门及单位和个人,在税收法律之外一律不得减免税。
  • 地方性税种的管理权:属于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由省级人大或省级政府决定。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归属于省级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
  • 地方性税种的停征权:省级政府可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停止征收屠宰税和筵席税。除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 税务具体征收管理权:税务的登记管理、账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减免税管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执法权、一般由税务机关拥有。

第6页:税务机构设置与国税征管范围

  • (一)税务机构的总体设置
  • 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二)国家税务局系统及其征管范围
  • 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和税务所。
  • 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涉外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 三、税务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

第7页: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

  • (三)地方税务局系统及其征管范围
  • 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市、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和税务所。
  • 范围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在大部分地区,耕地占用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征管。海关征收关税、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第8页: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

  • (四)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 中央政府固定收:包括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和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收入。
  •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及地方附加。
  •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 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 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 企业所得税:铁道运输、邮电、国有商业银行、开发行、农发行、进出口行等中央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其余部分由中央与地方共享。中央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 个人所得税: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 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7%归中央政府,其余的3%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第9页:第二节 税务行政处罚

  • 第二节税务行政处罚本节主要内容
  • 1、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 2、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 3、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管辖
  • 4、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 5、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10页: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与原则

  • (一)概念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的处罚。(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 法定原则;
  • 公正、公开原则;
  •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 过罚相当原则;
  •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监督、制约原则;
  • 一事不二罚原则。
  • 一、概念和原则

第11页: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与种类

  • (一)设定
  • 立法机关设定的行政处罚: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 行政机关设定的行政处罚: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 税务机关设定的行政处罚:可设定警告和罚款,违法行为不超过1000元;违法所得不超过3倍,金额不超过30000元。(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停止出口退税;
  • 收缴发票和停止供应发票。
  • 二、设定和种类

第12页: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 (一)主体
  •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但税务所可以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二)管辖
  • 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管辖。
  • 三、主体和管辖

第13页: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 (一)简易程序
  • 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仅适用于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 程序:一是出示税务执法证件;二是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三是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四是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二)一般程序
  • 适用于简易程序以外、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 程序:
  • 税务调查
  • 税务审查
  • 税务听证
  • 税务决定四、处罚程序

第14页: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送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五、处罚的执行

第15页: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 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本节主要内容
  • 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受理、决定和执行
  • 2、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原则、受案范围、受理、审理和判决。

第16页: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 税务行政复议是解决税务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
  • 特点:
  • 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 前提是自动履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 裁定机是作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
  • 因征税行为发生争议。
  • 一、税务行政复议

第17页: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 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 税务机关作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第18页: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与决定

  •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决定与执行
  • 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
  • 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特殊情况除外。
  • 2、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 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具体行政行为有违反规定、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的,应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19页:税务行政复议的执行

  •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执行
  •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公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20页: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税务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 特点:
  • 前提是税务行政争议;
  • 是依法请求活动,没有当事人起诉,司法机关无权受理;
  • 法律关系是纳税当事人、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
  • 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 一、税务行政诉讼

第21页: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与受案范围

  •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 特定性主管原则;
  • 合法性审查原则;
  • 不适用调解原则;
  •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 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 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三)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 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

第22页: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 1、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 起诉,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 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只有应诉权且不能反诉。
  • 税务行政诉讼具备一定的条件。
  • 税务行政复议是必经程序。
  • 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 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 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立案审理的行为,称为受理。
  •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件,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即正式确立。
  • 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经过审查,应当在7天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 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23页: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 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确认、判决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的诉讼活动,是法院受理之后至判决前的各种诉讼行为的总称。
  • 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
  •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参照规章是行政诉讼法的独创,参照与依据不同

第24页: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 (六)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分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 一审判决
  • 维持判决
  • 撤销判决
  • 履行判决
  • 变更判决
  • 二审判决
  • 二审判决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是终局判决。对二审判决不服,不能再上诉,只能申诉。二审判决的种类有:
  • 维持原判
  • 依法改判
  • 发回重审

第25页:第四节 税务行政赔偿

  • 第四节税务行政赔偿本节主要内容
  • 1、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
  • 2、税务行政赔偿的相关要素。
  • 3、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 4、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与费用标准。

第26页: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

  •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 国家赔偿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
  • 国家赔偿的费用虽然由国家负担,国家本身却无法履行赔偿义务,必须有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
  • 按照谁侵权谁代表国家进行赔偿的原则确定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这也正是税务行政赔偿存在的原因。
  •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

第27页: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素

  •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素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职务违法行为;
  • 存在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现实发生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
  • 受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 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 承受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税务行政赔偿相关要素

第28页: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 (三)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 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原则上是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税务机关;
  • 通过上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的,最初造成侵害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上级税务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 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或撤销该税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四)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
  •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 如果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五)税务行政赔偿的特别保障
  •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不得向该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29页: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税务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给受害人造成的哪些损害予以赔偿。
  • 具体范围如下:
  •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 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
  • ②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第30页: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 1、非诉讼程序
  • 赔偿请求的提出:向负有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
  • 赔偿请求形式:递交申请书,书写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 赔偿请求的处理: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2个月内给予赔偿;有异议的,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诉讼程序
  •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进入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 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必须以税务先行处理为条件,是否赔偿或赔偿多少可以进行调解,且税务机关对损害事实部分不承担举证责任。

第31页:税务行政追偿制度

  • 3、税务行政追偿制度
  • 税务行政追偿制度是指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税务工作人员主观有过错,如故意和重大过失,税务机关赔偿其造成的损害后,再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 实质是对违法行使职权的税务人员的惩罚。包括:
  • 要求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 酌情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如果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赔偿的,或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32页: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

  • (四)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与费用标准
  • 1、税务行政赔偿方式
  •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具体如下:
  • 支付赔偿金:最主要的赔偿形式;
  • 返还财产:是对财产所有权造成损害后的赔偿方式。
  • 恢复原状: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前的形状或者性能。

第33页:侵害人身权的赔偿标准

  • 2、税务行政赔偿的费用标准(1)侵害人身权的赔偿标准
  • 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造成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最高额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20倍,同时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 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为止。

第34页: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 2、税务行政赔偿的费用标准(2)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 违法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应当返还税款、税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及滞纳金。
  • 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办理退税。
  • 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违犯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恢复原状或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
  •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款项。
  •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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