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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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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讲解企业所得税法,介绍所得税的类型与特点,界定纳税人与征税对象,重点解析收入总额与扣除项目的构成、工资薪金与业务招待费等扣除标准、不得扣除项目与亏损弥补规则,并说明核定征收与申报要求。

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法章首导览页,列出企业所得税概念、基本法律内容、应纳税额计算与征收管理要点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章节标题页,说明本节讲解企业所得税的概念、类型、特点与作用
所得税沿革页,梳理1799年英国首创、各国相继仿效与我国西汉末期王莽时期的所得税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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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法 学习要点

  • 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法本章学习要点
  •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特点与作用。
  •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律内容。
  •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第2页: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本节学习要点
  •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 企业所得税的类型
  •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 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第3页:企业所得税的产生与发展

  • 西方国家的所得税产生于18世纪末的英国,1793年拿破仑发动英法战争,财政收入入不敷出,1799年开征企业所得税。
  • 19世纪以后,各国相继仿效,现已成为许多国家的主体税种。
  • 我国所得税最早产生于2000多年前的西汉末期,其创始人为王莽。公元8年,王莽篡位,登上皇帝宝座,第二年,设立了对工商业者的纯经营利润额征收的税种“贡”。“贡”虽无所得税之名,而却有所得税之实。
  • 1983年、1985年和1988年进行了二步“利改税”;
  • 1994年实行新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涉外企业所得税法。
  • 2008年内外资企业将合并,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
  •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第4页:企业所得税的类型

  • 分类所得税制: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种、税率。
  • 二、企业所得税的类型
  • 综合所得税制:纳税人各种类型的所得按照同一征收方式和同一税率征收。
  •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对纳税人的收入综合计税,坚持了量能负担原则;同时又区分不同性质收入,分别计税,体现了区别对待原则,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为当今各国普遍采用。
  • 地方所得税制:一是分权制下的地方税。二是集权制下的地方税

第5页: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三、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征税对象是所得额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计征比较复杂税收负担不易转嫁

第6页: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 四、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 是调节国家与企业单位之间分配关系的重要工具
  • 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
  • 有利于强化国家对经济的监督力度
  • 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手段

第7页: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基本法律内容

  •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基本法律内容本节主要内容
  • 1、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 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 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 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8页: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征收个人所得税。
  •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等。
  •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的分类
  • 居民企业;
  • 非居民企业。

第9页: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 ①必须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
  • ②必须是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纯收益。
  • ③必须是实物或货币所得。
  •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从事物质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劳务服务以及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 其他所得包括财产转让所得、利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或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第10页: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 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25%的比率税率。
  • 两档优惠税率: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中国境内所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于会计利润
  • 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注意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11页: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 (一)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50%扣除。
  •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12页:鼓励基础设施建设与农业发展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鼓励基础设施建设(三)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四)支持安全生产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13页: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

  • (五)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3)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 (4)教育事业减免税政策:
  • 政府办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14页:自然灾害专项减免与过渡优惠

  • (六)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为照顾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而产生的困难,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 如果一个企业符合两项或者几项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两项或者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 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税务机关不再办理减免税申请。注意

第15页: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三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本节主要内容
  •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 2、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 3、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第16页: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 收入总额=销售收入+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 扣除项目=销售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投资转让成本+其他扣除项目
  • 纳税调整前所得=收入总额合计-扣除项目合计
  • 纳税调整后所得=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加计扣除额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17页:纳税年度

  • 纳税年度一般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
  •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 纳税人破产清算时,以清算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一)纳税年度

第18页:收入总额的构成

  • 生产、经营收入,即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 财产转让收入
  • 利息收入
  • 租赁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股息收入
  • 其他收入
  • 减免或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 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 纳税人接受捐赠收入的确认
  • 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
  •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 债务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
  • 金融保险企业收入的税务处理
  • 电信企业的营业收入的范围(二)收入总额的确定特殊规定

第19页:扣除项目的范围

  • 成本:销售(营业)成本
  • 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税金: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 损失:各项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捐赠支出不扣除。
  •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往来时,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 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注意(三)准予扣除的项目

第20页:利息支出

  • 1、利息支出
  • 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 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 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在尚未竣工决算投产前的借款利息,应全部计入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不得扣除。
  • 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也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向银行支付的加收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四)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标准

第21页:工资薪金与三项经费

  • 2、工资、薪金支出
  •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总额增幅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准予扣除。
  • 饮食服务企业按规定的提成工资,准予扣除。
  • 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准予扣除。
  • 企业的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1600元/人。
  • 3、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三项经费”的提取和扣除应以计税工资标准为基数:
  • 职工工会经费:2%
  • 职工福利费:14%
  • 职工教育经费:1.5%(部分行业可按2.5%)

第22页:公益救济性捐赠

  • 4、公益救济性捐赠
  • 纳税调整后所得的3%(金融、保险业按1.5%)以内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从2008年1月1日起按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
  • 某些公益性捐赠,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 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 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验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等22家基金会的捐赠
  • 向教育事业的捐赠①调整纳税前所得:将已扣除的捐赠额计入纳税调整前所得②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后所得×规定比率③将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

第23页: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表:下表列出相关数据。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表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级距扣除比例速算增加数
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收入的5‰0
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收入的3‰30000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所属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增加数;代理进出口业务按代购代销收入的2‰计算。

第24页:保险基金与经济补偿

  • 6、各类保险基金、统筹基金和经济补偿
  • 按照国家规定比例上缴的各类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扣除。
  • 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不足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 7、财产、运输保险费
  • 纳税人对其财产或运输企业对其运输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而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 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或未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所给予的奖励都应计入当年计税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 按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第25页:固定资产租赁费与坏账准备

  • 8、固定资产租赁费
  •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租赁费可按实扣除;
  • 融资租赁发生的、以提取的折旧支付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 9、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
  • 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 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其发生坏账损失,经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 呆账准备金仅限于金融、保险企业,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在税前扣除注意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法规定可提取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第26页:管理费与资产损失

  • 10、管理费
  • 总机构管理费: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 工商管理费。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上交的工商管理费,准予扣除。
  • 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 11、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
  •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为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
  • 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 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

第27页: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 12、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 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 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税前扣除。
  • 除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 委托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的,准予在税前进行扣除。
  • 13、汇兑损益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化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第28页:广告费扣除标准

  • 14、广告费
  • 除特殊行业外,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
  • 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等行业的企业,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8%;
  • 制药企业可在销售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
  • 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等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以及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 15、业务宣传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含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低于5‰的,可据实扣除;区别
  • 超过比例的广告费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 超过比例的宣传费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第29页:加计扣除与债务重组损失

  • 16、加计扣除
  • 企业科技开发费用,除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加计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另外: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一定比例实行加计扣除。
  • 17、债务重组损失
  • 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纳税所得;
  •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 18、其他扣除项目

第30页:不得扣除的项目

  • 1、资本性支出
  •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 6、超过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的捐赠。
  • 7、各种赞助支出
  • 8、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支出。
  • 9、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
  • 10、国家税法规定之外的准备金
  • 11、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住房的折旧费、维修管理费
  • 12、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五)不得扣除的项目

第31页: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六)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
  • 一是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
  • 二是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 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期限不超过5年。具体规定

第32页:亏损弥补

  • 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七)亏损弥补
  • 亏损弥补期应连续计算,不得间断,不论弥补亏损的5年中是否盈利或亏损
  • 连续发生亏损,亏损弥补期应按每个年度分别计算,按先亏先补的顺序弥补,不能将每个亏损年度的亏损弥补期相加。
  • 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具体规定

第33页: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计算公式如下:
  • 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第34页: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 纳税人按月或季预缴时,应将月或季的计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计税所得,再按适用税率计算,求得本月、季的应纳税额。
  • 其换算方法是:1个月份的月计税所得额乘以12,第一季度的计税所得额乘以4;第二季度乘以2;第三季度除以3乘以4。(一)应纳所得税额的一般计算

第35页:投资所得抵免税额

  • 抵免税额是指如果纳税人对投资分回的利润已在当地缴纳了所得税,对这部分收回利润在计入企业利润总额征税时,对已征的所得税额允许扣除的情形。
  • 一是纳税人从境外分回利润,已在国外缴纳了所得税,汇回国内后,可以用抵免法、扣税法等方法对已在国外缴纳的税款予以扣除;
  • 二是纳税人联营、投资,从低税率地区、免税企业分得利润应补税或扣除的金额;
  • 三是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红利、股息在并入时应抵免的金额,对并入税后利润需要抵扣已纳所得税款或补缴少缴的税额(二)抵免税额规定

第36页:减免所得税额

  • 减免所得税额是指按税法规定应免税的收入(所得)、减免税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分以下情形:
  • 免税所得:国债利息所得;免税的补贴收入;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附加;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其他免税所得。
  • 减免所得税额:经税务机关批准和审核备案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 抵免所得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三)减免所得税额的规定

第37页:核定征收的范围

  •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部分中小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计算其应纳税额。(一)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
  • 依照税法规定可以不设账或应设而未设账的。
  •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
  •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
  •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虽能正确核算,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凭证、账簿及纳税资料。
  • 虽然能够按规定设置账簿并进行核算,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凭证、账簿及纳税资料。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三、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第38页: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

  • 纳税人第一季度填写《企业所得额征收方式鉴定表》,报税务机关审核。按五个项目来确定征收方式:
  • ①账簿设置情况;
  • ②收入总额核算情况;
  • ③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 ④凭证、账簿保存情况;
  • ⑤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 五项均合格的,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方式;
  • 有一项不合格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具体为:
  • ①④⑤项中有一项不合格或②③项均不合格,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
  • ②③项中有一项合格、一项不合格,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二)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

第39页:定额征收与核定所得率征收

  • 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办法。
  •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 (三)定额征收(四)核定所得率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 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公式:

第40页: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 第四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本节主要内容
  • 1、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2、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第41页: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 (一)征收方法: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即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纳税地。特殊情况除外:
  • 中央企业所属各企业,由中央企业汇总缴纳
  • 建筑安装企业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 从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
  •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年计算,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二)纳税期限
  • 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申报表;
  •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地点

第42页: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 企业纳税申报时,必须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还应附送同期财务会计报告等。预缴所得税可以按规定填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所得税附表包括:
  • 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 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
  • 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 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 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
  • 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 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
  •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
  • 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
  • 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
  • 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 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 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 附表十四:《坏账损失明细表》。
  • 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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