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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第八章 其他税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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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汇总现行小税种,逐一讲解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与税收优惠,并给出各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与申报要求。

第八章其他税法章首导览页,列出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的学习要点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章节标题页,说明本节讲解城建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与计算
城建税纳税人页,说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附加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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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八章 其他税法 学习要点

  • 第八章其他税法
  •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
  • 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
  •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
  • 4.房产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
  • 5.车船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
  • 6.印花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
  • 7.契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
  • 8.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本章要点

第2页: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本节主要内容
  •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第3页:城建税的纳税人与计税依据

  • (一)纳税人
  •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 是一种具有附加税性质的税种,按“三税”税额附加征收,其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课税对象。
  • 义务人是指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
  • 只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 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但不包括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 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免征或减征“三税”,也就同时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商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 采用比例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其税率分别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
  •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概述

第4页:城建税的税收优惠

  • (三)税收优惠
  •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其具有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相应发生减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 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 随“三税”的退库而退库;
  • 对海关代征的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酌情给予税收减免。

第5页:城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是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算的,其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三税”同时申报缴纳,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与“三税”相同。
  •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第6页:教育费附加

  •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专项附加费,是正税以外的政府行政收费。
  •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 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 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
  • 减免规定:海关进口商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附:教育费附加

第7页: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法

  • 第二节土地增值税法本节主要内容
  •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 2、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 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第8页: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 (一)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含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含外籍人员)。(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有偿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
  •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一、土地增值税法规概述

第9页: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下表列出相关数据。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次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税率速算扣除系数
150%(含)以下30%0
250%以上—100%(含)40%5%
3100%以上—200%(含)50%15%
4200%以上60%35%

第10页: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 (四)税收优惠
  • 建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超过20%的,就全部增值额计税;
  • 因国家需要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 个人转让原有住房,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税;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未满3年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免税;
  •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税。再转让的,应征税;
  • 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3年。
  •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11页: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只有在计算增值率后,才能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应纳税额可采用简便方法计算,即:
  •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第12页: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确定

  • 增值额计算过程:
  • 应税收入的确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 扣除项目的确定: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以及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等。
  • 房地产开发成本: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
  • 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利息有规定证明的,其他费用按前面二项金额的5%以内扣除;没有规定证明的,全部费用按10%扣除。
  •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还可按上述第(1)、
  • (2)两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第13页: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递交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转让(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批准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两类:
  • 一类适用于房地产开发纳税人;
  • 一类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 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第14页: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 第三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本节主要内容
  •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第15页: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 (一)纳税人
  •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所征收的一种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1月1日起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为每平方米,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规概述

第16页: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表:下表列出相关数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表
城市类别人口规模每平方米年税额
大城市50万以上1.5~30元
中等城市20万~50万1.2~24元
小城市20万以下0.9~18元

注:源文件该页末段文字未完整提取,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档税额缺失,建议对照原课件图表补充。

第17页: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第18页: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新征用的土地,如属于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 如属于非耕地,则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第19页:第四节 房产税法

  • 第四节房产税法本节主要内容
  • 1、房产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 2、房产税的计算
  • 3、房产税的纳税申报

第20页:房产税的纳税人

  • (一)纳税人
  •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国家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
  •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
  •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 一、房产税法规概述

第21页:房产税的税率与优惠

  • (三)税率
  •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
  •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
  •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四)税收优惠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税;
  •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单位,其自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税;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税;
  •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
  •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上述免单位的出租房屋及非自身业务用房要照章征税

第22页: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 (1)从价计征的计算
  •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2)从租计征的计算
  •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 二、房产税的计算

第23页:房产税的申报

  •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
  •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但在办理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
  •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
  •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
  • 三、房产税的纳税申报

第24页:第五节 车船税法

  • 第五节车船税法本节主要内容
  • 1、车船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 2、车船税的计算
  • 3、车船税的纳税申报

第25页:车船税的纳税人

  • (一)纳税人
  • 车船税是国家对行驶于我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我国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依法所征收的一种税。
  • 义务人是指车辆、船舶的所有和管理人。
  • 包括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1月1日起包括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 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车辆和船舶。
  • 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车辆为机动车;船舶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 车船税对各类车船分别以辆、自重吨位和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 一、车船税法规概述

第26页:车船税的税率

  • (三)税率
  • 车船税对应税车辆采用幅度固定税额,即对各类车辆分别规定一个税额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适用税额。
  • 载客汽车和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以“自重吨位”为计税依据
  • 船舶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四)税收优惠
  • 免征车船税: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27页: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 机动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额
  • 拖船、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额×50%
  • 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车辆数×适用税额
  •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税额
  • 注意: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汽车计税二、车船税的计算

第28页:车船税的申报

  •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 三、车船税的纳税申报

第29页:第六节 印花税法

  • 第六节印花税法本节主要内容
  • 1、印花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 2、印花税的计算
  • 3、印花税的贴花

第30页:印花税的纳税人

  • (一)纳税人
  •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 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二)课税对象、税目和计税依据
  • 课税对象是税法列举的各种应税凭证,共五大类,即: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应税凭证。
  • 印花税法中共有13个列举税目一、印花税法规概述

第31页: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 印花税计税依据:
  • 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 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 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 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
  • 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
  • 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 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保险费收入。
  • 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
  • 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
  • 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金额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他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 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第32页:印花税的税率与优惠

  • (三)税率
  • 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 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记载“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金账簿除外)实行定额税率,每件5元
  • 其他税目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从0.05‰~1‰不等(四)税收优惠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税;
  • 财产所有者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机构、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税;
  •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 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 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 特殊的货运凭证,如:军需物资运输凭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

第33页: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印花税的计算可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适用税率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额二、印花税的计算

第34页:印花税的贴花

  • 印花税贴花:
  • 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 税票应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划销,严禁揭下重用。
  • 已贴花的凭证,凡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部分,应补贴印花。
  • 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纳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销毁。
  • 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时,采取两次纳税方法。签订合同时,先按每件合同定额贴花5元;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税,补贴印花。
  • 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已贴印花不得撕下重用,已缴纳的印花税款不予退税。
  • 为简化贴花手续,对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 三、印花税的贴花

第35页:印花税的违规处理

  • 印花税的违规处理:
  • 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或已粘贴的印花税票未注销的,除补贴印花税票、滞纳金外,应处以应补印花税票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除补贴印花税票、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6页:第七节 契税法

  • 第七节契税法本节主要内容
  • 1、契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 2、契税的计算
  • 3、契税的纳税申报

第37页:契税的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 (一)纳税人
  •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 “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二)课税对象
  • 征税对象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
  • 特殊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投资入股、抵债;以获奖、预购等方式承受土地房屋。
  • 一、契税法规概述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38页:契税的税率与优惠

  • (三)税率
  •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税收优惠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院、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税;
  •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第39页: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契税采用从价定率征收,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二、契税的计算

第40页:契税的计税依据

  • 契税计税依据: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 土地使用权、房屋赠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即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41页:契税的申报

  •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 契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契税并办理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
  •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纳税人未出具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三、契税的征收管理

第42页:车辆购置税法

  • 第七节车辆购置税法本节主要内容
  • 1、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 2、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 3、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

第43页: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 (一)纳税人
  • 纳税人是我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二)课税范围
  •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 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征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
  • 一、车辆购置税法规概述车辆购置税是对取得并自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第44页: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与优惠

  • (三)税率
  • 车辆购置税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即10%(四)税收优惠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免税;
  •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
  •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 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

第45页: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车辆购置税采用从价定率征收,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二、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第46页: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 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 1、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
  • 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 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2、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
  • 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按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 3、按特殊规定确定:

第47页:车辆购置税的申报

  •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实行一次征收制度,一车一申报。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 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或者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到车购办申请退税。
  • 三、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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