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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第五章 关税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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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讲解关税法,辨析关境与国境的关系,梳理关税的分类、特点与作用,重点说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与不同成交价格下的应纳关税计算公式,并介绍关税的缴纳、退还、补征与保全措施。

第五章关税法章首导览页,列出关税概念、基本法律内容、应纳税额计算与征收管理四项学习要点
第一节关税基础知识章节标题页,说明本节讲解关税的概念、分类、特点与作用
关境与国境辨析页,说明两者联系及设立自由贸易区、结成关税同盟时关境小于或大于国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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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五章 关税法 学习要点

  • 第五章关税法本章学习要点
  • 关税的概念、特点与作用。
  • 关税的基本法律内容。
  •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关税的征收管理。

第2页:第一节 关税基础知识

  • 第一节关税基础知识本节学习要点
  • 关税的概念。
  • 关税的分类
  • 关税的特点。
  • 关税的作用。

第3页:关境与国境

  • 关境与国境是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不完全相同:
  • 国境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领域范围。
  • 关境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关税权力的领域范围。
  • 一般情况下,国境与关境是一致的,但当一个国家在国境内设立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区、保税区、保税仓库时,关境就小于国境;
  • 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对外实行共同的关税税则时,就其成员国而言,关境就大于国境。
  • 关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是指一国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或者物品征收的一种税。进出境指的是进出我国关境,即我国海关法适用的范围。
  • 一、关税的概念

第4页:关税的分类

  • 按国家和输入情况不同分: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
  • 按征收对象分: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 二、关税的分类
  • 按征收目的分:财政关税、保护关税和混合关税。
  • 按征收标准分:从量关税、从价关税、复合关税、选择关税和滑动关税。
  • 按税率制定分: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第5页:关税的特点

三、关税的特点纳税上的统一性和一次性征收上的过“关”性税率上的复式性征管上的权威性对进出口贸易的调节性

第6页:关税的作用

  • 四、关税的作用
  • 1、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 3、调控经济有效运行
  • 2、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 4、加快改革开放进程

第7页:第二节 关税基本法律内容

  • 第二节关税法律基本内容本节主要内容
  • 1、关税的征税对象
  • 2、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 3、关税的税则和税率
  • 4、关税的减免税优惠

第8页:关税的征税范围

  • 关税的征税对象为进出我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其征税范围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 1.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一是必需品类;二是需要品类;三是非必需品类;四是限制进口类,即奢侈性货物。
  • 2.出口货物的征税范围:现行税则仅对鳗鱼苗、栗、钨矿砂、山羊板皮和锑等30多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 一、关税的征收范围
  • 3.入境物品的征税范围:一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

第9页: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 二、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 物品的纳税人:物品的持有人、所有人或收件人。
  • 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的持有人;
  • 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的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 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 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第10页:关税税则和税率

  • 三、关税税则和税率(一)关税税则
  • 关税税则,又称海关税则,是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方法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的,对进出口的应税商品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二)关税税率
  • 进口货物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
  • 出口货物税率:我国对绝大部分出口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只对少数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现行税则仅对鳗鱼苗、对虾、栗、生漆、钨矿砂、山羊板皮和锑及生丝等20余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税率0%——20%左右。

第11页:关税的减免税优惠

  • 1.法定减免:法定减免税是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法定条文规定的减免税,包括9个方面。
  • 2.特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亦称政策性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减免税以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颁布法规、规章特别规定的减免。
  • 四、关税的减免税优惠
  • 3.临时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般不能比照执行。

第12页: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二节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本节主要内容
  • 1、进、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 2、进、出口货物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13页: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 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计征关税所使用的计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的价格。
  • 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 1、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 2、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运往境外加工后复境运回;运往境外修理后复境运回;以租赁租借方式进境。
  • 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海关审查未确定的,按一定办法依次确认。
  • 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关税税率+20%)若该项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需缴纳消费税,则计算公式为:
  • 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关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20%]

第14页:运输及相关费用的计算

  • 4、关税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1)以一般陆运、海运、空运方式进口的货物:
  • 陆运进口: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
  • 海运进口货物,应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
  • 空运进口货物,应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陆运、海运和空运进口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按实计算。如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按进口同期运输行业的运费率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注意(2)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 邮运进口货物,以邮费作为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 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应按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关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第15页: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出口货物应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即: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具体审定完税价格应注意以下几点:
  • 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的,若与货物离岸价格分列的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 货物从内地起运,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
  • 在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货物包装费的,应计入完税价格。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价格,对不符合海关审定价格依据的出口商品,海关将依序按下列价格予以审定。

第16页: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的计算

  • 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进口货物应纳关税
  • 以我国口岸到岸价格(CIF)成交的,其成交价即为完税价格。应纳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CIF×关税税率
  • 以国外口岸离岸价(FOB)成交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FOB+运杂费+保险费)×关税税率
  • 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格加运费(CFR价格)成交的,应另加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CFR+保险费)×关税税率=CFR/(1-保险费率)×关税税率
  • 进口货物海关估价,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海关估定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 特殊进口商品关税计算:应纳税额=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第17页: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的计算

  • (二)出口货物应纳关税
  • 以我国口岸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出口关税计算公式:应纳关税额=FOB÷(1+关税税率)×关税税率
  • 以国外口岸离岸价(FOB)成交的出口关税公式:应纳关税额=(CIF-保险费-运费)÷(1+关税税率)×关税税率
  • 以国外口岸价格加运费价格(CFR)成交的出口关税公式:应纳关税额=(CFR-运费)÷(1+关税税率)×关税税率

第18页:第四节 关税的征收管理

  • 第四节关税的征收管理本节主要内容
  • 1、关税的缴纳
  • 2、关税的强制执行
  • 3、关税的退还
  • 4、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 5、关税的保全措施

第19页:关税的缴纳

  •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5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督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海关申报。
  •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在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未按期纳税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可采取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 一、关税的缴纳

第20页:关税的强制执行

  •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强制执行:
  •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
  • 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第21页:关税的退还

  • 关税退还是关税纳税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多征的税款退还给原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主要有下列情况:
  • 因海关误证,多纳税款的;
  • 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明属实的。
  • 三、关税的退还

第22页: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 关税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的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
  • 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
  • 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
  •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税款。
  • 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四、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第23页:关税的保全措施

  •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在海关依法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时不能提供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 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五、关税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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