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税务登记代理实务封面
第三章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 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 了解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基本规程
- 掌握代理企业税务登记的操作要点
- 了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管理制度
- 掌握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操作要点
- 了解代理税种认定登记的基本内容与操作要点
第2页: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企业税务登记的范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企业、企业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的税务登记;企业特定税种、纳税事项的税务登记。
第3页:税务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规程
- 企业,企业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4页:承包承租人的税务登记
-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5页: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
-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第6页: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包括:
-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 住所、经营地点
- 登记类型
- 核算方式
- 生产经营方式
- 生产经营范围
- 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 生产经营期限
- 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7页: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
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8页:代理税务登记操作规范
- 代理税务登记申报注册税务师以企业的名义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按法定期限即30日内申报登记,时间不能滞后。第二,《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应详细写明申请税务登记的原因和要求。第三,提供办理税务登记所必备的资料和复印件。
第9页:代理填报《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 住所、经营地点
- 登记类型
- 核算方式
- 生产经营方式
- 生产经营范围
- 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 生产经营期限
- 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税务登记表》分三种类型,分别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临时任务登记纳税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
第10页:代理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将税务登记资料审核完毕,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注册税务师应及时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并将其交给企业,进行税务登记证使用管理方面的辅导。
第11页: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其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
- 改变名称
- 改变法人代表
- 改变经济性质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登记)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
- 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第12页:变更税务登记管理规程
-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 其他有关资料。
-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 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之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13页:代理变更税务登记操作要点
- 代理变更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 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 其他有关资料。
第14页:代理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提交税务机关审核注册税务师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以后,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详细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填表日期、变更登记事项及其变更前后的内容,并办理签章手续。
- 领取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及有关资料注册税务师应及时到税务机关领取重新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及有关资料,送交企业存档。
第15页:停业、复业登记
- 停业、复业登记管理规程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
-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第16页:代理停业复业登记操作要点
- 代理停业、复业登记操作要点
- 代理停业、复业登记申报注册税务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以纳税人的名义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申报,填报停业、复业报告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 代理填报停业、复业登记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停业、复业登记表。
- 代理领取企业停业、复业登记的有关批件
第17页:注销税务登记
-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规程
- 纳税人发生解做、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
-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18页:代理注销税务登记操作要点
- 代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注册税务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以纳税人的名义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 代理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企业盖章后报送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将已领购的或已购未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等税收票证交回税务机关审验核销。
- 代理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批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清全部纳税事项后,核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注册税务师应及时到税务机关领回有关注销税务登记的批件、资料,交给纳税人。
第19页: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本节主要介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税种认定登记、代扣代缴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第20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管理规程
-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经营的小规模企业(商业零售企业除外),若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企业的经济形式、生产经营范围、产品名称及用途、企业注册资本、会计核算等问题,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第21页: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认定
-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企业总机构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可持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除商业企业外,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 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将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对从事商业经营的新办企业和小规模企业,一般是先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过3个月或半年时间的考核后,再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第22页: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
-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全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23页:代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操作要点
- 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操作要点
- 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主要内容,注册税务师应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资料,如企业设立的合同、章程,企业申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报表和证件,企业已实现销售的情况,会计、财务核算的原始资料等。对企业可能实现或已经实现的年度应税销售额,企业会计、财务处理的方法和管理制度,企业财务人员的办税能力能否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等问题,写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核查报告,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附件,报送主管国税局。
- 对予税务机关审核后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注册税务师可将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交企业存档,并告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税的要求。如果企业暂被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应指导企业准确核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待临时一般纳税人期满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申请。
第24页:税种认定登记代理实务
税种认定登记是在纳税人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之后,由主管税务局(县级以上国税局、地税局)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适用税种、税目、税率的鉴定,以指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事宜。
第25页:税种认定登记管理规程
- 纳税人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和申报纳税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如果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目、税率变化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并附送申请报告。
-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税种认定登记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现场调查之后,对纳税人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纳税方法等作出确认,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的有关栏目中注明,或书面通知纳税人税种认定结果,以此作为办税的依据。
第26页:代理税种认定登记操作要点
- 代理税种认定登记。注册税务师应在核查纳税人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事项深入调查。特别是对于增值税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事项,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消费税适用税目、税率的纳税事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认定。以及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的认定,应详细核查纳税人的合同、章程有关的批文和证件,会计科目处理及原始凭证等资料,逐一核实认定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核查报告和《纳税人税种认定表》,履行申报手续。
- 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税种认定的通知之后,注册税务师应指导纳税人具体的办税事宜。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认定提出异议,应进一步调查并提出意见,提交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加以认定。对于税种认定涉及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纳税人,应分别申办税种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