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37页文件大小:185.4 KB来源: 税务代理实务ppt课件
本课件讲解税务行政复议代理实务,涵盖复议的受案范围、参加人与管辖原则,复议的申请、受理、证据规则与决定、期间计算与文书送达,并说明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与操作规范。
第十章税务行政复议代理实务
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或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税务机关依法裁决税务争议的过程。
税务行政复议既是依法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权益的税收管理制度,也是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渠道。
2004年5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对税务行政复议的各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一般是指经济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控股关系等。
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职权划分。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是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第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
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第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提出申请或要求后,依法告知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赔偿以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事项。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与操作规范引发税务行政复议的前提,是征纳双方产生的税收争议,注册税务师受托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应根据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法定规程进行操作,通过行政裁决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异议申请获得行政救济。
审理是复议机关对决定受理的复议申请,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过程。
它是复议机关最终作出复议决定的基础。
注册税务师应根据审理过程中案情的发展而加以运作,力争复议请求的圆满解决。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并向复议参加人送达《复议决定书》,标志着税务行政复议这一行政裁决税收争议程序的结束。
复议决定的结论不同,注册税务师其后操作的代理策略也要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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