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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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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讲解税务管理体制与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涵盖分税制下国税与地税机构的征收范围划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与纳税评估、税款征收措施、税务检查,以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税务管理概述封面,列出本章要点:税务管理体制、了解我国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熟悉我国现行国税、地税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税务管理的概念与层次讲解页,税务管理是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政策、法令、制度对税收分配全过程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的一种管理活动
税务管理体制定义页,说明税务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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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税务管理概述封面

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 税务管理体制
    • 了解我国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
    • 熟悉我国现行国税、地税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 掌握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和纳税评估
    • 熟悉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基本方法,税务检查的基本形式
  •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熟悉在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
    • 掌握纳税人、扣款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第2页:税务管理的概念与层次

税务管理是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政策、法令、制度对税收分配全过程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的一种管理活动。

它是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实现税收分配目标的重要手段。

税务管理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税收政策、法令、制度的制定,即税收立法;二是税收政策、法令、制度的执行,也就是税收的征收管理,即税收执法。

注册税务师作为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代理人,了解和掌握上述两个问题,对于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维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注册税务师的代理职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3页:税务管理体制

  • 税务管理体制的概念
    • 税务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两个方面。

第4页: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赋予税收法律效力时所具有的权力。

税收立法权包括: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和公布权。

  • 税收管理权是指贯彻执行税法所拥有的权限,它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税收管理权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的审批权。

第5页:分税制下的税务管理体制

  • 分税制的概念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不仅是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模式,同时也是税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行分税制,有利于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6页:分税制的内容

  •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 合理划分税种,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 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

第7页: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 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为了适应分税制改革的要求,保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收入,国家按税种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从而形成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相对独立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代表国家实施税务管理的职能。

第8页: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

  •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范围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 增值税
  • 消费税
  • 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 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 中央企业所得税(从2002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 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 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 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目前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
  •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 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 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
  • 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 按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第9页: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范围

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 营业税
  • 个人所得税
  • 土地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车船使用税
  • 房产税
  • 屠宰税
  • 资源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执行)
  • 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 印花税
  • 筵席税
  • 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 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第10页: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 税务登记管理
    • 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第11页:税务登记的内容

  • 设立税务登记
  • 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税务登记。

第12页: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目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也应给予答复。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13页:变更税务登记

  • 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 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 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 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 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 改变产权关系的
  • 改变注册资金的。
  • 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入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14页:注销税务登记

  • 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 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 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15页:设置账簿的范围

  • 账簿、凭证管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 设置账簿的范围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第16页: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 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17页: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

  • 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18页:纳税申报

  • 纳税申报的概念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19页:纳税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具体包括:

  •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说明材料
  •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 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20页:纳税申报的方式

  • 自行申报。
  • 邮寄申报。
  • 电文方式。
  • 代理申报。

第21页: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22页:纳税评估

  • 纳税评估的概念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23页: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纳税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24页:纳税评估的指标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

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包括: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和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等;纳税评估特定分析指标则是根据各个具体税种及其相关因素所运用的各种指标。

纳税评估指标在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评估指标,测算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

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

第25页:纳税评估的对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第26页:纳税评估的方法

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 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 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

第27页:申报资料审核分析的内容

  •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置点内容: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原文「要包括以下置点内容」应为「重点内容」。

第28页:定期定额纳税人的评估

  •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第29页:评估结果的处理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 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 约谈纳税人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 实地调查核实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30页: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 作出评估分析报告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31页:税款征收

  • 税款征收的概念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环节。

第32页:税款征收方式

  • 查账征收
  • 查定征收
  • 查验征收
  • 定期定额征收
  • 代扣代缴
  • 代收代缴
  • 委托代征

第33页:税款征收措施

  • 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依照法律珩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原文「依照法律珩政法规的规定」应为「行政法规」。

第34页: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35页: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第36页: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第37页: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第38页: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39页: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40页:税收优先的规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第41页:纳税人合并分立的税收规定

  •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42页:税务检查

  • 税务检查的概念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第43页:税务检查的范围

  •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第44页: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权限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无税务检查证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同时,被检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45页:税务行政复议

为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第46页:征纳双方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 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税务机关的权利税务机关作为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主要有:
      •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 税收管理权。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第47页:税款征收权

。

这是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管理过程中享有的最主要的职权,主要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及追征税款权。

  • 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税务机关有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予以审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的规定。
  • 税务检查权。这是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 处罚权。即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如罚款等权力。
  • 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48页:税务机关的义务

  • 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规,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 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
  • 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 受理减、免、退税申请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
  • 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
  •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 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49页: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而征收的税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50页:纳税人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 纳税人的权利
  • 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为支持和鼓励某些产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给予的扶持性减税、免税;另一种是纳税有特殊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给予的困难性减税、免税。
  • 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第51页: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 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第52页:要求保密与拒绝的权利

  •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 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 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3页:纳税人的义务

  • 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 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 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54页:纳税人义务(续)

  • 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应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 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第55页:违反税务管理的处罚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 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56页: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57页:欠税行为及处罚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58页:偷税行为及处罚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59页:抗税行为及处罚

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

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第60页:行贿行为及处罚

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第61页:骗税行为及处罚

对骗税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即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62页: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63页:非法提供账户发票的处罚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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