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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第九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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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讲解税收征收管理法,介绍税务登记的种类与程序、账簿凭证与发票管理、纳税申报方式,进而说明税款征收的方式与各项征收措施、税务检查的形式与税务机关的责权,最后梳理纳税人及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章首导览页,列出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与税务法律责任四项要点
第一节税务管理章节标题页,列出税务登记、账证管理、发票管理与纳税申报四项内容
税务登记页,说明开业、变更、注销与停业复业四种登记类型及办理登记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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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九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本章要点

  • 第九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 1.税务管理:税务登记、账证管理、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
  • 2.税款征收的概念、方式和措施。
  • 3.税务检查的概念、形式和责权。
  • 4.税务法律责任。本章要点

第2页:第一节 税务管理

  • 第一节税务管理本节主要内容
  • 1、税务登记
  • 2、账证管理
  • 3、发票管理
  • 4、纳税申报

第3页:税务登记的概念与范围

  •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和种类
  •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
  • 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业与复业登记四种。(二)税务登记的范围
  •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均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还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 一、税务登记

第4页:税务登记的内容

  • (三)税务登记的内容
  • 登记的内容主要是填写《税务登记表》。
  • 登记表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纳税人住所、经营地点;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部门;核算方式;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及发照日期;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记账本位币、结算方式、会计年度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5页:税务登记的程序与管理

  • (四)税务登记的程序
  • 申请: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报告;
  • 审核:税务机关在30日内审核完毕;
  • 发证:税务机关在30日内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五)税务登记的管理
  • 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 变更税务登记的管理
  • 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
  • 停业与复业税务登记的管理

第6页:账证管理

  • 账证管理是“账簿、凭证管理”的简称,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的账簿和凭证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 账簿的设置要求: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自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 账证的管理要求:要按会计档案保管办法进行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应保存10年。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进行处理。
  • 二、账证管理

第7页:发票管理

  • 发票概念: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 发票种类:分为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
  • 发票印制: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分别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 发票领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 发票开具:一般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发票保管:发票的存放和保管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保存5年;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
  • 发票检查:税务机关可检查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情况;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 三、发票管理

第8页:纳税申报

  • 申报方法:无论有无应税收入和所得等都必须办理纳税申报。可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也可邮寄申报和网络申报。
  • 申报内容:填写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和申报表附报。
  • 申报期限: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
  • 延期申报:因不可抗力或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申请延期申报,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 四、纳税申报

第9页:第二节 税款征收

  • 第二节税款征收本节主要内容
  • 1、税款征收的概念
  • 2、税款征收的方式
  • 3、税款征收的措施

第10页:税款征收的概念

  • 税款征收是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既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体现,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其含义:
  • 一是税务机关是税款征收的主体,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执法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 二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是纳税主体或税款扣缴主体,应当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按期缴纳税款。
  •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第11页:税款征收的方式

  • 查账征收:按纳税人提供的账表,依照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的纳税人。
  • 核定征收:适用于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具体分为:
  • 查定征收
  • 查验征收
  • 定期定额征收
  • 扣缴征收: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
  •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第12页:税款征收的措施

  • 加收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 核定应纳税额:在特殊条件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调整计税金额:涉外企业其联营企业的交易,不按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额。
  • 提供纳税担保:提交纳税保证金、担保人担保、财产担保。
  • 税收保全措施:冻结存款、扣押财产。
  • 三、税款征收的措施

第13页:强制执行与税款退还追征

  •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缴税款、拍卖抵缴。
  • 出境结清税款:纳税人出境前未结清税款,可阻止其出境。
  • 减税免税管理:减免税应依法书面申请,依法进行审批。违法作出的减免税决定均属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 税款退还与追征: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纳税人少缴税款,若因税务机关原因,可在3年内追征,不收滞纳金;纳税人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3年内追征并加收滞纳金,税额10万元以上的,可以5年内追征;偷、骗、抗税的可无限期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 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经营纳税人的征收措施、税收优先权及欠税公告、欠税纳税人的财产处理、欠税纳税人的债务处理、纳税人变更的税款清算、税款入库的基本要求等。

第14页:第三节 税务检查

  • 第三节税务检查本节主要内容
  • 1、税款征收的概念
  • 2、税款征收的形式
  • 3、税款征收的责权

第15页:税务检查的概念

  •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和处理的总称。
  • 通过税务检查,可检验、考核税收征收管理质量,查明和惩治各种税务违法行为,强化征管控制。
  • 对纳税人而言,可通过税务检查来检验其纳税的错漏或问题,避免税务违法尤其是犯罪行为的发生;
  • 对税务机关而言,可通过税务检查为依法处理税收违法行为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没有税务检查,税收征收管理就难以实现有效控制。
  •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第16页:税务检查的形式

  • 重点检查:对有偷税行为或偷税嫌疑、纳税申报与实际明显不符的检查。
  • 专项检查:对某一税种或某一环节进行的检查。
  • 分类计划检查:根据纳税人历来纳税情况、纳税人的纳税规模及税务检查间隔时间的长短等综合因素,按事先确定的纳税人分类、计划检查时间及检查频率而进行的检查。
  • 集中性检查: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的税务检查。
  • 临时性检查: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势、偷逃税趋势、税收任务完成情况等综合因素,在正常的检查计划之外安排的检查。
  •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

第17页:税务检查的责权

  •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限:
  • 账证检查权;
  • 场地检查权;
  • 责成提供资料权;
  • 询问权;
  • 交通邮政检查权;
  • 存款账户检查权。
  •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措施: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 三、税务检查的责权

第18页:税务检查的取证与义务

  •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取证手段:检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集贸市场检查时,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与权利
  • 义务: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 权利:有权要求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不能提供的,有权拒绝检查;有权要求检查人员为其保守秘密。

第19页:第四节 税务法律责任

  • 第四节税务法律责任本节主要内容
  • 1、纳税人的税务法律责任(1)税务违法的行政处理(2)税务违法的司法处理
  • 2、税务人员的税务法律责任(1)税务违法的行政处理(2)税务违法的司法处理

第20页:税务违法的行政处理

  • (一)税务违法行政处理
  • 对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罚:一般给予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扣缴义务人为5千元)的罚款。
  • 偷税行为的处罚: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滞纳金,并处偷税数额50%至5倍的罚款。
  • 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纳税人的税务法律责任

第21页:骗税与抗税的行政处罚

  • 对骗税行为的处罚:骗取出口退税款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对抗税行为的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纳税人在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非法印制发票的,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拒绝检查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2页: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

  • (二)税务违法司法处理
  • 1、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
  • 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额30%以上且超过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 抗税罪。犯抗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第23页:逃避追缴欠税罪与骗税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犯逃避追缴欠税罪,欠缴税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单位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处罚。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犯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退税数额较大的(5万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第24页:虚开专用发票罪

  • 2、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
  • 虚开专用发票罪。
  • 虚开专用发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单位犯罪,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虚开专用发票罪处罚。
  • 伪造或出售伪造专用发票罪。处罚与“虚开专用发票罪”相同。

第25页:非法出售与购买专用发票罪

  • 非法出售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的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其他专用发票罪。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况: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第26页:税务人员违法的行政处理

  • (一)行政处理:
  • 税务人员税务违法的行政处理,按其税务违纪违法的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纪律处分;
  • 也可以采用经济处罚,如停发奖金、一次性罚款、减发工资等。党员税务干部,还应包括党纪处分。
  • 对立案侦察的税务人员违法案件,若触犯刑律的,税务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在移送前,应给予开除处分。
  • 二、税务人员的税务法律责任

第27页:税务人员违法的司法处理

  • (二)司法处理
  •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协助其偷逃税和骗税的,按共同犯罪论处。
  •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纳税人财物的,按受贿罪论处;索贿的,从重予以处罚。
  •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办理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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