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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第七章 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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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讲解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阐述合理谨慎、单据表面相符、银行独立审单等原则与合理时间要求,介绍纵横审单法等审核方法,并逐项给出信用证、汇票、发票、运输单据与保险单据的审核要点及不符点处理。

第七章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教学要求页,说明本章需掌握的知识要点与学习目标
本章重点与难点页,列出本章需掌握的核心内容与疑难知识点
7.1 单证审核的原则,根据这条规定,要求银行在审单过程中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下单据是否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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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七章 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教学要求

第七章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 教学要求与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单据、信用证本身审核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熟悉汇票、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产地证书、重量单和其他附属单据的审核要点,掌握指定银行及开证行对单据不符的惯常处理方法。

第2页:本章重点与难点

本章重点
单证审核的原则单证审核的方法
本章难点
对发票、汇票等单据的审核议付行和开证行对不符点的处理单据审核与处理要点

第3页:7.1 单证审核的原则

7.1 单证审核的原则

第4页:7.1.1 合理谨慎审单的原则

  • 7.1.1合理谨慎审单原则
  • 所谓“合理谨慎地审单”,可以理解为一个具有本专业知识的普通审单人员在审单时,人们能够期望他应做到的注意和谨慎,这一审单尺度为同行业人们普遍认可,做到“公平”、“诚信”,符合行业习惯UCP600在第14条a款中有明确规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提示。
  • ”根据这条规定,要求银行在审单过程中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下单据是否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第5页:7.1.2 遵循单据表面相符的原则

  • 7.1.2遵循单据表面相符原则
  •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是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银行付款前必须以“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为原则严格审核单据,必须严格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看整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是否表面相符,单据与单据彼此之间是否保持表面一致。
  • 1.单据必须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
  • 2.单据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 3.单据之间表面必须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要求
  • 4.单句必须与既成事实相符

第6页:7.1.3 银行审单单据化的原则

  • 7.1.3银行审单单据化原则
  • 在日常信用证操作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一些“非单据条件”,国际商会于1994年9月1日发表了《阐明见解书》(POSITION PAPER),其中第3号对“非单据条件”作出了正确解释,指出若跟单信用证出现一个条件明确地连接着该证规定的单据,此项条件不能视为非单据条件。
  •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未列明条件的单据可以不予理会,反之则一定要出具。
  • 例如,跟单信用证的一个条件说到货物产地德国,没有要求产地证,仅就“德国产地”本身而言,可视之为“非单据条件”,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可对此不予理会。
  • “仅以单据为依据”的重要含义在于银行审核单证是否相符时,不得以单证以外的理由或因素为依据,也不得与其他任何人,尤其是开证申请人商量或征求其意见,而应自行作出判断和决定。

第7页:7.1.4 银行独立审单的原则

  • 7.1.4银行独立审单原则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开证行应以单据为依据,确定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 如果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可拒受单据.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之一是确立了银行(指开证行或保兑行或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在审单中不可替代和独立的主体责任;
  • 其次,银行应对单证是否相符自行作出判断和决定,而不是与其他任何人,尤其是开证申请人协商决定或共同决定,更不能只让其他人单独决定。
  • 银行独立审单原则的规定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
  • 首先,立法、惯例及司法判例都确认开证行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开证行并非买卖合同的签约人,它无法控制买卖合同的内容,也无法选择和决定谁将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 其次,如果开证行在付款前,除了了解信用证条款和审核单据外,还有义务了解和处理主合同实际履行状况或争议的话,那么银行将“寸步难行”,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因此丧失了其商业价值

第8页:7.1.5 合理时间审单的原则

  • 7.1.5合理时间审单原则
  • 《UCP600》第14条规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自其收到提示单据的翌日起算,应各自拥有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
  • 该期限不因单据提示日适逢信用证有效期或最迟提示期或在其之后而被缩减或受到其它影响。
  • 另外,5个工作日不是所有银行累计的时间限制,而是每个银行的各自时间限制。
  • (1)对开证行而言,其相对于保兑行、指定银行或受益人有权自其收到单据次日起,在不超5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审核单据,以决定是否付款;
  • (2)对保兑行而言,其相对于受益人或指定银行有权自其收到单据次日起,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审核单据,以决定是否向受益人付款或偿付指定银行;
  • (3)对指定银行而言,其相对于受益人有权自收到单据次日起,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时间内审核单据,以决定是否向受益人议付或垫付款项。

第9页:7.2 单证审核的要求和方法

7.2 单证审核的要求和方法

第10页:(1)政策性条款的审查

  • .(1)政策性条款的审查。来证地区、开证行国籍和信用证内容必须符合我国外交政策。
  • 来证内容如有歧视性内容或不符合我国外交政策的条款,视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 (2)开证行资信的审查。开证行必须是我方代理行,审查其资信是否与来证金额相称。
  • 如果资信不相称,可要求其他大银行加具保兑,或要求开证行加列电索条款,或由付款行确认偿付,或要求分批出运,分批收汇。
  • 7.2单证审核的要求和方法
  • 7.2.1信用证本身的审核

第11页:(3)生效条款的审查

  • .(3)生效条款的审查。如果为有条件生效的信用证,应加批“此证未生效,待生效通知
  • 到达,方能办理出运”,以此提请受益人注意。
  • (4)来证货币、金额的审查。来证货币必须是我国有外汇汇率挂牌的可兑换货币,应用
  • 同一货币计价和索汇,金额大小写应一致。7.2单证审核的要求和方法
  • 7.2.1信用证本身的审核

第12页:(5)交单期及有效地点的审查

  • .(5)交单期及有效地点的审查。
  • 未规定交单期限,应以装运日后21天为限,并不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未规定有效地点,则视为在我国境内到期。
  • (6)来证支付条款的审查。
  • 来证须规定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而非“货到付款”、“验货付款”等。
  • 7.2单证审核的要求和方法
  • 7.2.1信用证本身的审核

第13页:(7)单据的审查

  • .(7)单据的审查。所需单据及要求内容是否为政策许可,是否能提供或做到,单据之间相关内容是否有矛盾。
  • (8)保险条款的审查。
  • 如由出口方办理保险,来证所列保险险别和条款均应为我保险公司承保所能接受的。
  • 7.2单证审核的要求和方法
  • 7.2.1信用证本身的审核

第14页:(9)货运条款的审查

  • .(9)货运条款的审查。货物能否按规定的运输方式、运输公司、路线及时间装运,是否允许分运、转运条款。
  • (10)整体条款的审查。
  • 来证所规定的条款必须明确完整。
  • 如果来证措词含糊不清,条文残缺不全,条款之间互相矛盾和来证条款对受益人不利,通知行应提请受益人注意,并由受益人联系,要求修改或澄清。
  • 7.2单证审核的要求和方法
  • 7.2.1信用证本身的审核

第15页:变字电文的审查

  • .(11)变字电文的审查。对因线路问题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电开证电文残缺不全、严重变
  • 字等问题,应及时要求开证行重复,同时在信用证上加以批注,提请受益人注意。
  • (12)保证及偿付条款的审查。来证条款需明确,偿付路线应合理。
  • (13)来证“特别条款”审查。7.2单证审核的要求和方法
  • 7.2.1信用证本身的审核

第16页:7.2 单证审核的要求和方法

7.2单证审核的要求和方法审核的方法纵横审单法先数字/后文字审单法先简后繁法先读后审法

第17页:7.3 单据审核的处理的要点

7.3单据审核的处理要点

第18页:寄单面函的审核的要点

  • 7.3单据审核的处理要点
  • 1.寄单面函的审核要点寄单面函(Documentary Schedule/Covering Letter)是指定银行寄送给开证行凭以索偿的通知单开证行收到面函后应该审核;
  • (1)寄单面函确是交与本银行的;
  • (2)面函上有当前的日期;
  • (3)面函及所附单据属于相关的信用证号码项下;
  • (4)列举的单据均包含在内;
  • (5)单据中的金额与面函中提及的金额是一致的;
  • (6)交单的银行(如有的话)是作为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
  • (7)付款指示是明确易懂的;
  • (8)是否提及有任何不符点,是否凭担保函或有保留的付款、承兑或议付

第19页:汇票审核的要点

承兑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
是指定承兑行,议付信用证要求汇票时,则汇票付款人是议付行以外的一家银行,通常是开证行,议付信用证中规定“以我行为付款人”(draft drawn on us),即是开证行为付款人。
  • 7.3单据审核的处理要点
  • 2.汇票审核要点
  • (1)信用证规定应记载“draw clause”时,其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及开证日期等均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 (2)出票人或签字应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完全相符。
  • 在可转让信用证中,出票人可能不是原证受益人。
  • 汇票应由出票单位的有权签字人员签字,还需注明其职位。
  • 按国际惯例,一般不能用图章签字。
  • (3)付款人应符合信用证规定,即不能以申请人作为付款人。
  • 即期付款信用证要求汇票时,即汇票付款人是指定付款行。

第20页:汇票审核的要点

  • 7.3单据审核的处理要点
  • 2.汇票审核要点
  • (4)汇款金额应与商业发票所载金额相同,信用证规定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的(如draft for 90%invoice value)除外。
  • 汇票金额应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项下允许的金额。
  • (5)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也不得早于提单等其它单据的出单日期。
  • 一般汇票的出票日期即为汇票的签发日期,但有些汇票的出票日期不是签发日期。
  • 此时,应以票面上的出票日期为准。
  • 汇票的付款日期应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

第21页:汇票审核的要点

  • 7.3单据审核的处理要点
  • 2.汇票审核要点
  • (6)如果汇票要背书,它应能被正确地背书,一般不能作限制性背书。
  • (7)除非信用证授权,否则不应开立“无追索权”的汇票。
  • (8)信用证如规定须有出票条款时,则汇票应加以记载。
  • 出票条款通常包括开证银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以及一些特殊字样,如“irrevocable”、“without recourse”等等,对于这些要求,出票条款均应和信用证保持一致。

第22页:发票审核的要点

  • 3.发票审核要点
  • (1)发票应由信用证指名的受益人开立,如果表示地址,应与信用证要求的地址相同。
  • 因此,发票签发人与汇票出票人为同一人。
  • (2)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必须做成以开证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人。
  • (3)发票不要加注“临时的”(provisional)、“形式的”(proforma)或类似用语,除非信用证特别准许。
  • 7.3单据审核的处理要点

第23页:发票审核要点(4)关于商品的描述

  • 3.发票审核要点(4)关于商品的描述,如名称、品质、单价、数量、重量及包装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
  • 如“葡萄干”,信用证中命名用Dried Grapes”,我们单据中均应使用“Dried Grapes”,以求“单证一致”。
  • (5)发票金额不论什么情况不,都不得超过信用证,并与汇票金额相符。
  • (6)发票份数必须与信用证要求的一致,并确保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发票张数及正本和副本。7.3单据审核的处理要点

第24页:发票审核要点7.3单据审核的处理的要点

  • 3.发票审核要点7.3单据审核的处理要点
  • (7)如果信用证要求发票被签字、公证人证实、合法化、证明等,应确保正确照办。
  • 即如果信用证要求签字的发票,则证明需要单独签字;
  • 如果信用证不要求签字的发票,则证明该发票不需签字和注明日期。
  • 信用证要求手签时,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手签。
  • 如信用证不要求提供签署发票,可不签署。
  • (8)如果信用证没有具体规定,则发票上应不能有对货物是“用过的”、“旧的”、“重新改造的”、“修整的”之类的批注。

第25页:运输单据审核要点7.3单据审核的处理的要

  • 4.运输单据审核要点7.3单据审核的处理要点
  • (1)确保运输单据种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必须为全套(Full Set)的正本运输单据。
  • (2)收货人名称应符合信用证要求。
  • 不同的运输单据有不同的做法。
  • 海运提单多数是可转让的物权凭证,收货人的做法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可以做成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等不同形式。
  • 如抬头做“order ofshipper”或“to order”时,做空白背书。
  • 航空运单和邮包收据等因不具备物权凭证的性质,必须打出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第26页:运输单据审核要点7.3单据审核的处理的要

  • 4.运输单据审核要点7.3单据审核的处理要点
  • (3)要求托运人提供被通知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以便货到目的港时进行联系办理交货手续。
  • (4)运输单据对货物的描述应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描述,货名、唛头、数量、重量、船名、路线等应与信用证相符。
  • 如果有关于货物的描述的话,要与在其他单据上面的表示相同。

第27页:运输单据审核要点7.3单据审核的处理的要

  • 4.运输单据审核要点7.3单据审核的处理要点
  • (5)运输单据上的价格条款或有关运费的记载应与信用证和发票一致。
  • 如CIF或CFR,应注明“Freight Prepaid or Paid”,注明“Freight payable or to be paid”者不能接受。
  • 不论信用证有无明确规定,在运输单据中应明确表示“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它必须与发票的价格相符。
  • 如显示具体运费,必须与其他单据上出现的运费一致。
  • (6)确保运输单据上没有能够使其“瑕疵”或“不清洁”的条款。
  • 如提单上注明“包装破损”或类似的批注就属于“不清洁提单”,对于不清洁提单银行可以拒收或拒绝付款。

第28页:种类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 1.种类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 2.确保提交全套保险单据
  • 3.日期最迟应在已装船或已发运之日
  • 4.保险单据上所记载的内容,必须与运输单据所记载的一致
  • 5.如果被保险人的名称不是保兑行、开证行或买方,应带有适当的背书。
  • 5.保险单据审核要点7.3单据审核的处理要点

第29页: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最低保险金额

  • 6.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最低保险金额,应按其规定投保;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最低
  • 7.保险单据上注明的赔款偿付地点,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信用证未规定,应以货物运抵目的地或其邻地为赔付地点。
  • 8.代理人即保险公司在目的地的代理人,应有全称和详细地址。
  • 9.保险公司的签章不得遗漏。
  • 5.保险单据审核要点7.3单据审核的处理要点

第30页:7.3.2 银行对于单据不符的处理方法

1.出口地银行对于单据不符的处理方法1)保留议付/付款或凭保函议付2)电提不符点3)托收寄单或征求意见寄单4)退单

第31页:开证行对于单据不符的处理方法

  • 2.开证行对于单据不符的处理方法
  • (1)征求申请人意见
  • (2)申请人如果认为受益人提交假单据,要求开证行拒付,银行因不负责辨认单据真伪,不能凭申请人要求而拒付。
  • (3)索偿行要求开证行退单据并要求修改不符点,如果信用证有效期和最迟交单期尚未到期,开证行应照办或允许受益人到开证行改单,待单据“合格”后,再照常付款。
  • (4)当开证申请人不愿接受不符点单据时,开证行可主张拒付。
  • 开证行有权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拒受单据。

第32页:开证行必须在最迟不超过收到单据后5个工作

  • (5)开证行必须在最迟不超过收到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讯方式或其他快递方式(不得以航邮书信通知)毫不迟延地向寄单行或寄单人发出拒付通知,通知开证行(非买方或申请人)拒付的事实。
  • (6)拒付通知必须在第一次电文中说出所有的全部不符点,第一次没有提出不符点即表示弃权,不允许第二次提出新增加的不符点。
  • (7)拒付通知中要说明单据情况。
  • 开证行提出拒付意味着买方不付货款,货物所有权仍归卖方,代表物权的单据就要听候寄单行(代表卖方)处理,或者退回寄单行。

第33页:本章小结

  •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 单据的审核原则要遵循合理谨慎审单原则、单据表面相符原则、银行独立审单原则和合理时间审单原则。
  • 审证就是审核信用证,目的是要解决每一笔信用证是否可以接受和是否需要修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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