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23页文件大小:50.5 KB来源: 经济法学劳动法学ppt课件
本课件系统讲解劳动合同退出机制:先说明协商解除与劳动者预告解除、即时解除的适用条件,再逐条列明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同时给出禁止解除的情形、工会程序、终止情形与经济补偿、档案转移要求。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3)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4)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5)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6)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7)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0条):(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9)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10)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11)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12)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13)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14)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15)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16)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17)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18)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19)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20)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21)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22)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续23)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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