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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第八章 劳动法的特别规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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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聚焦两类特殊用工形式:劳务派遣部分说明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与二年以上合同要求、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跨地区派遣标准,以及用工单位义务、同工同酬与退回解除规则;非全日制用工部分说明小时计酬、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与随时终止用工等特殊规则。

劳动法的特别规定章名页,引出其后劳务派遣等内容
劳务派遣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务派遣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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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八章劳动法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劳动法的特别规定

第2页: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3页:劳务派遣(续2)

劳务派遣(续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4页:劳务派遣(续3)

劳务派遣(续3)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5页:劳务派遣(续4)

劳务派遣(续4)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6页:劳务派遣(续5)

劳务派遣(续5)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7页:劳务派遣(续6)

劳务派遣(续6)

  •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第8页:劳务派遣(续7)

劳务派遣(续7)

  •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9页:劳务派遣(续8)

劳务派遣(续8)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10页:劳务派遣(续9)

劳务派遣(续9)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11页:劳务派遣(续10)

劳务派遣(续10)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2页:劳务派遣第三十八条

劳务派遣第三十八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13页:劳务派遣(续11)

劳务派遣(续11)

  •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14页:劳务派遣(续12)

劳务派遣(续1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15页:劳务派遣(续13)

劳务派遣(续13)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16页:劳务派遣第三十九条

劳务派遣第三十九条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17页:劳务派遣(续14)

劳务派遣(续14)

  •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8页:劳务派遣第四十条有

劳务派遣第四十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9页:劳务派遣(续15)

劳务派遣(续15)

  •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20页:非全日制

非全日制
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21页:非全日制(续2)

非全日制(续2)

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22页:非全日制(续3)

非全日制(续3)

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23页:非全日制(续4)

非全日制(续4)

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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