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人文社会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09 第九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pptx

09 第九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pptx

页数:27页文件大小:54.3 KB来源: 经济法学劳动法学ppt课件

本课件先说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三种解决途径及其30日、60日、15日时效要求,明确仲裁为诉讼前置程序;随后逐条列明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合同文本、书面合同订立、试用期、证件扣押、报酬支付、强迫劳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与劳务派遣连带责任。

劳动争议的处理章名页,引出其后劳动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劳动争议的处理页,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的处理页,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主要有调解、仲裁、诉讼3种方式
查看本课件的文字版(共 27 页,供检索与复制)

第1页:第九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九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2页:第九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续2)

第九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续2)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页:第九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续3)

第九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续3)

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主要有调解、仲裁、诉讼3种方式。仲裁是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4页:第九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续4)

第九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续4)

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5页: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6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2)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2)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7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3)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8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4)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4)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9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5)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5)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10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6)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6)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11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7)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7)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8)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8)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13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9)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9)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 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14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10)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10)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15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11)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11)

  •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16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12)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12)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7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13)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13)

  • 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18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14)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14)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9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15)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15)

  •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第20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16)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16)

  •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21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17)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17)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2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18)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18)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3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19)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19)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24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20)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20)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25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21)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21)

  •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6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22)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22)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27页:第十章法律责任(续23)

第十章法律责任(续23)

  •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顶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