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82页文件大小:2.88 MB来源: 建设法规ppt课件
本课件系统讲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涵盖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与立法宗旨、强制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招标投标原则与监督管理,以及招标程序、投标要求、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与禁止性规定。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了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特征;
掌握建筑工程招标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熟悉建筑工程投标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了解建筑工程开标、评标和中标的操作程序。
4.3.2建设工程招标
建设领域中腐败的高发地带就是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过程,直接发包带来的黑箱操作,导致官员腐败案屡屡发生。正所谓:“一栋栋高楼立起来、一个个官员倒下去”的怪现象。
政府采购,东家有规矩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法律有:《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的意义1、确立了强制招标制度2、确立了公开和邀请两种招标方式3、确立了招标人自行招标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两种制度4、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程序5、确立了行政监督体制
一、《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
(一)根本目的
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直接目的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2.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经济效益;
4.保证项目质量。
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一)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除外);
2)时间效力: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二)调整对象
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三、强制招标制度
强制招标,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规避招标
靖江市一项政府工程招投标形同虚设
四、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原则
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招标结果公开。
信息公开
开标公开
评标公开
中标结果公开
某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随便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有的施工单位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拉拢其它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以达到自已中标的目的。假公开招标的问题
(二)公平原则
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机会,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不排斥、不歧视任何一方,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四、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三)公正原则
要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结果要公正。评标时对所有投标者要一视同仁,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标准和规则统一对待各投标人。(四)诚实信用原则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各参加方均应以诚实、善良的态度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坚持良好的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对方、第三者或者社会的利益。四、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五、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
有关监督
舆论监督
社会监督
司法监督
行政监督
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
六、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招标。指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公开的媒体上发布,公开提供招标文件,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
指招标方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一些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从招标行为实施主体的自主性来看,分为:(一)自行招标
指招标方独自进行的招标活动。(二)代理招标
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招标事宜。
不具备自行组织施工招标条件自行招标
招标活动是一项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高素质的专业人士组织招标,就难以达到招标的效果,损害招标人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条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而自行招标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及内容
(一)发布方式
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
(二)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
3.招标项目的数量
4.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
5.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
6.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7.投标截止日期(三)招标公告范例
九、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的,为其提供编写投标文件的资料并向其通报招标投标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的书面文件。
4.3.3建设工程投标
投标人(bidder/tenderer):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投标人应当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若对投标资格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一)基本要求
(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二)特殊要求(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
(1)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简历;
(2)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
(4)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三)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消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和补充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须书面通知招标人。
(2)投标人有权撤回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二、投标文件的送达(一)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2)邮寄送达;
(3)委托送达。
二、投标文件的送达(二)送达要求
(1)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即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
(2)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即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投标地点。(三)送达签收
指投标人按照送达要求将投标文件送达以后,招标人应当签收。
二、投标文件的送达(四)重新招标
投标截止期满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五)送达拒收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已经超过了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应当拒收。
三、共同投标
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发组成的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的投标方式。
严厉禁止串通投标
在一些项目特别是在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中,一些承建商为承揽工程,以非法的手段参与投标竞争的现象很普遍。
如一家施工单位挂靠数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进行串标、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
工程领域遭遇串标“潜规则”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基本案情
2002年6月,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市政工程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并采用最低造价中标评标办法。先后有99家工程公司报名参加,湖南省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等7家单位受邀参加最后投标活动。当7家建筑单位获知入围后,7家建筑单位的代表张志文、项光宇、郑定忠等人密谋串标,商定由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合伙,在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标后,支付给其他5家参加投标公司各10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全国市政工程串标第一案
2002年8月20日,原本与其他6家参加投标单位预谋商定串标的上海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代表付光敏,因其公司有关人员不同意参与串通投标,付光敏竟伙同蔡景枢(另案处理)纠集多人抢走该公司投标技术标书,使该公司无法参加当日的投标。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以146572284元的标的额顺利中标,其他5家公司在按事先议定的条件分取了“好处费”。
2003年7月,温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张志文、潘志勇、黄建和以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代表身份,报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在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后,张志文再次与参加投标的6家建筑公司的代表进行预谋串标,商定由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标,该公司在中标后支付参加投标的其他6家单位各90万元的“好处费”。
2003年8月,在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时,湖南省株洲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代表陈剑彬、杨旭暖、陈锵,在报名并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后,与其他6家公司的代表林植更、徐锋明、陈一丰等人串标,确定由株洲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中标,陈剑彬、杨旭暖、陈锵等人支付6家参加投标单位共计176万元人民币作为“回报”。
判决结果
2005年11月15日,全国市政工程领域中标的额最大(2.96亿元),分取“好处费”最多(1216万元)的串标案,在瓯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张志文、杨旭暖等人6个月至2年、缓刑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处5至80万元的罚金。
投标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虽然有串通投标的意思,但如果这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那么这样的行为,不会认为是犯罪;但是如果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损害了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益,或是国家人民集体的利益,损害的程度达到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那么就构成了犯罪。这个案件虽然是温州招投标中暴露出来的一个最大串标案,但建筑行业的一些人却认为是司空见惯的事,这种司空见惯的现象说明一个什么问题?说明招投标管理办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评析意见
严厉禁止投标人行贿
严厉禁止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低于成本价会迫使施工单位为减少开支、降低成本,采取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材等于手段致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损害建设单位利益;
严厉禁止确定中标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招标工程进行实质性谈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严厉禁止招标人泄露应保密的招标活动情况和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行为。
上述行为使招标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损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4.3.4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
(一)公开开标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不得秘密开标(二)开标时间
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立即进行。
是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如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即是开标之时(也是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一、开标
(三)开标地点
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这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因不知地点变更而不能按要求准时提交投标文件。
招标人如果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开标地点,则应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书面通知每一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开标由招标人负责主持,参加人有:1.所有投标人均参加开标会;2.有关单位代表
负责本次招标的两名以上主管人员及其主管部门代表;
咨询机构代表;
公证机关代表(最主要的,必须参加)(四)开标的主持人和参加人
(五)开标程序
1)主持人宣布开标开始
2)宣布开标的程序安排
3)验证
4)按照投标顺序依次开封、唱票、登记
5)唱标结束后,记录表由主持人、唱票人、公证人签名,保留存档
二、评标委员会
评标是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所报送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及评议,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在评审
二、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
2)相关技术方面的专家
3)经济方面的专家;
4)其他方面的专家(如法律、环境保护等)
组成人员应该是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专家的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投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三)专家的回避制度
秘密评标的目的在于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具体表现在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以防止有些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采取行贿等手段,以谋取中标。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这说明评标的整个过程是保密的。谁违反了保密规定,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评标委员会是法定的独立行使评标职能的组织。其一旦组建,其工作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压力或者暗示的影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五)评标的独立性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规范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规范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
三、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都不能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标准和方法加以修改。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包括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审查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一)评标的依据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二)评标方法2)综合评估法;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三、评标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时,遇到投标文件中所载事项内容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此予以说明,以便客观地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比较,准确了解投标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投标人不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无法判定其确切含义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可以将其作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处理,即作为废标,投标人将因此丧失中标资格。
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
三、评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即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各项指标进行评审后,如果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即将所有投标都作为废标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三、评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经过认真的评选之后,应向招标人推荐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的中标候选人。候选人的人数一般应不少于2至3人,以便于招标人从中选择一名最符合其要求的投标人作为中标者。(五)提交评标报告
中标候选人
四、中标
中标,就是在招标投标中选定最优的投标人,从投标人来说,就是投标成功,争取到了招标项目的合同。
四、中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就是说,由招标人以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为依据,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比较,从中确定中标人。(一)中标人的确定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将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交给评标委员会,委托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直接确定一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中标。
四、中标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投标文件的评价标准应按法律的规定都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标人的投标只要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上述所列的两项条件之一,就可中标。(二)中标人的投标
(三)中标通知书四、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
1)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
2)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产生法律效力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行为,都属于缔约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开始生效时间:采取“发信主义”,即“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生效”。(三)中标通知书四、中标
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该行为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不依法签订施工合同
此条规定是约束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按照公开的中标结果互相履行责任义务,防止暗箱操作。五、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
被告于2002年11月22日经批准进行招标,原告及另三家公司参加了投标。经评议,原告中标,该中标结果又经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鉴证,由被告于12月14日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要求原告于12月25日签定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中载明中标合同造价为人民币8000万元。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被告指令原告先做开工准备,再签工程合同。基本案情
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平整了施工场地,进了打桩架等开工设备,并如期于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开工仪式。工程开工后,被告借故迟迟不同意签定工程承包合同,至第二年3月1日,书面函告原告“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委托律师起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题
(1)原告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被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理由是什么?
(1)原告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起源、发展和法理,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招标人一旦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即意味着对投标人的承诺,签定书面合同是双方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不签定书面合同,对中标结果反悔,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评析意见
(2)被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但由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又规定,在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所以,在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且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后,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之前,合同还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六、招标投标备案制度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中标项目的完成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必须亲自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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