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34页文件大小:1.27 MB来源: 建设法规ppt课件
本课件为《建设法规》的开篇章节,沿概念界定、体系构成与立法原则三条主线展开,说明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与法律地位,并结合温州中银大厦爆破、泰顺矽肺病案等实例阐释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建设法规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
基本内容熟悉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熟悉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掌握建设法规的体系掌握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建设法律关系
学习参考http://www.cin.gov.cn/zcfg,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法规http://www.legalinfo.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一块砖的故事(20110729)
2004年5月18日“温州中银大厦”因质量问题被炸毁
2009年11月,苍南县龙港镇正在装修的两间5层连体落地房发生坍塌,7名装修工人在坍塌前一刻逃出民房,庆幸逃过一劫。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温州市泰顺县“矽肺病”案
保护不当引发的职业病1993年,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县地方建筑工程公司及个人陈益校等从业主辽宁省交通厅、承包人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转包了沈阳至本溪一级公路吴家岭隧道的工程。同年7月,转包人雇用大批泰顺县农民进场施工。由于该工程地址为石英砂岩、石英岩,二氧化硅含量高达97.6%,而转包人未能有效采取劳动安全防范措施,致使民工吸入高含量的二氧化硅,患上“矽肺”职业病,严重损害并危及了民工的健康和生命。2000年9月,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这批受害民工有196人被确诊患上“矽肺病”。同年11月,经有关劳动部门鉴定,已分别构成二至七级伤残。已有数十人死亡。2000年10月,受害者陆续向法院起诉,诉案多达39起。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支付他们因工致残和死亡的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丧葬费、工亡补助金等总计人民币2.0886亿元。这是全国首例群体“矽肺病”工伤赔偿案
1.1建设法规的概念1.1.1建设法规及其调整对象
定义
建设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调整对象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法律地位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
1.1.2.建设法规的作用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①义务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必须做。
②禁止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禁止做。
③授权性的建筑行为,即规定人们有权选择。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为支干而构成的。建设法规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1.2.1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1.2建设法规体系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建设法律在建设法规体系框架中位于顶层,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1.建设法律
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
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建设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法律。国家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行政法规有《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许多规范性文件;2.建设行政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章,或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行政法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建设活动的规章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建设活动主体资质管理、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约400多个规范性文件。
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4.地方性建设法规
5.地方性建设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规章。《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
法规之间效力比较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它们在规定上有所不同,由国务院裁决。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还有一点要注意,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司法机关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3.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1.3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建筑为什么被伤“筋”动骨?
指在建设管理和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由建设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所构成。1.4建设法律关系1.4.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当事人包括
①政府相关部门
②业主方
③承包方
④中介组织
⑤公民个人
(二)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包括
①建筑物;
②各种服务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内容有相关的法律或合同来确定。如:开发权、所有权、经营权等。根据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其权利义务关系表现有
①基于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基于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四)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1.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3.建设法律关系的解除
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4.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解除的原因
原因是建设法律事实。必须是在建设法规把某种客观情况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的事实。
建设法律事实按照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
1.什么是建设法规?其调整对象是什么?2.建设法规有什么特征?3.建设法规由哪些层次的法律法规构成?4.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5.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第1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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