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26页文件大小:293.7 KB来源: 建设工程法规ppt课件
本课件为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第1章,从法的概念切入,界定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梳理宪法至上而下八种法规形式构成的法律体系,进而讲解法律关系主体、客体与内容三要素及其产生、变更与终止,最后按民事、行政、刑事三类归总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承担方式,为后续各章学习建立概念框架。
第1章建设工程法规概述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了解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熟悉和掌握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建设工程法规的形式、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和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第一章学习要求与权重:下表按权重列出本章知识要点与对应的能力目标。
| 权重 | 知识要点 | 能力目标 |
|---|---|---|
| 10% | 建设工程法规概念、调整对象 | 了解建设工程法规基础知识 |
| 20% |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建设工程法规的形式、建设工程法规颁布情况 | 熟悉建设工程法规体系 |
| 30% |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以及产生、变更和消灭 | 掌握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
| 40% |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掌握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请思考:本案中的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三要素是什么?引例
建设工程法规相关概念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1) 建设管理关系
2) 建设协作关系
3) 建设民事关系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2.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宪法
2. 民商法
3. 行政法
4. 经济法
5. 社会法
6. 刑法
7. 程序法
2.2 建设工程法规的形式
1. 宪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规
4. 部门规章
5. 地方性法规
6. 地方政府规章
7. 司法解释
8. 国际条约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特别提示注意法律关系与建设法律关系的区别,受法律规范所调整会形成法律关系,受建设法律规范所调整会形成建设法律关系,二者是包含关系,即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
3.2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
1) 自然人
2) 法人
3) 其他组织
4) 建设活动中常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国家机关、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中介组织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客体
1) 财
2) 物
3) 行为
4) 智力成果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内容
1) 建设权利
2) 建设义务
课堂思考甲房地产公司和乙施工企业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乙企业通过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终于如期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甲公司随即也按约支付了工程款。请问,这种合同法律关系的终止属于哪一种终止?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建设法律事实
建设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
① 自然现象引起的。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
② 社会现象引起的。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恐怖活动等。
行为
① 合法行为
② 违法行为
③ 行政行为
④ 立法行为
⑤ 司法行为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4.1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概述
1)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联系。
2) 法律责任的内容是法律规范明确加以具体规定的
3) 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4) 法律责任是由国家授权机关依法实施的。
1) 技术规范确定的责任所占比重大
2) 法律责任呈现复合性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构成要件
(1) 有损害事实。
(2) 存在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 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1) 特殊主体。
(2) 特殊结果。
(3) 无过错责任。
(4) 转承责任。
4.2 民事责任
2) 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3) 侵权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2.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分别是: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 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高度危险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责任《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3 行政责任
3. 行政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将目前行政处罚明确为7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4 刑事责任
(1) 犯罪客体。
(2) 犯罪的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犯罪的主观方面。
3. 刑罚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对一个罪可以适用一个附加刑,也可以适用多个附加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4. 工程建设领域的主要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串通投标罪 商业受贿罪 行贿罪 商业行贿罪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对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建设工程法规体系、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和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阐述。 本章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对本门课程有一个大体的认识,明确学习过程中涉及到的基本概念。通过案例对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方面的问题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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