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37页文件大小:284.8 KB来源: 建设工程法规ppt课件
本课件为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第3章,依据《建筑法》与《招标投标法》梳理发包与承包的立法概况与一般规定,讲解总承包、分包、联合承包的适用规则与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随后系统展开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与规模标准、可以不招标的特殊情形、招标条件与方式、投标要求与禁止行为,以及开标、评标、定标与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第3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行为规范,掌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中标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概述
1.2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立法概况 法律:《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
1.3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1. 招标发包
2. 直接发包 《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1.4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一般规定
1.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承发包工程
3.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合格的承包人
4. 合同价款应当在合同约定并及时拨付
1.5 建设工程承包方式
建设工程总承包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分为
(1) 全部建设工程的总承包;
(2) 分项总承包
建设工程分包
(1)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主体结构工程不能分包出去,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3)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4)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5)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6)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7)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注意: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8)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9)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10)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11)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联合承包
1) 联合承包的前提条件 大型建设工程或者是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
2) 联合承包的责任承担 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联合共同承包的内部各方来讲应当根据自己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 高资质与低资质联合承包 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4) 不同类别资质联合承包 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程。
1.6 禁止违法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
(1)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属于转包行为;
(2)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3) 违反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
2.1 建设工程招标概述
建设工程招标的原则
1) 公开原则
2) 公平原则
3) 公正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的项目范围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
(3)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2)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3)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4)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7)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3 招标条件
一般招标条件
(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 招标内容核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4 招标方式
1. 公开招标
2. 邀请招标
区别
(1) 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2) 选择的范围不同。
(3) 竞争的范围不同。
(4) 公开的程度不同
(5) 时间和费用不同
2.5 总承包招标与两阶段招标
1. 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 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2.6 招标程序
招标准备阶段
1) 选择招标方式。
2) 办理招标备案。
3) 编制招标文件。
4) 编制标底。
招标阶段
1)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资格预审。
3) 发售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更改
5) 组织踏勘现场。
6) 解答投标人的质疑。
7) 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3. 招标终止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7 招标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 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设工程投标
3.1 投标人
1. 投标人的概念 《招标投标法》第25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法》规定,除依法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科研项目外,其他项目的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该建设工程的投标人。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联合体投标
1) 联合体投标的概念
2) 联合体投标的条件
3) 联合体各方的关系 共同投标协议;指定牵头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投标的限制
3.2 投标程序
1. 获得招标信息,准备投标资格资料
2. 编制投标文件
3. 提交投标文件
4.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和撤销
3.3 投标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
1.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2.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
3.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 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3.4.1 建设工程开标:开标环节的五项要点如下。
3.4.2 建设工程评标:评标环节的六项要点如下。
3.4.3 建设工程中标:中标环节的九项要点如下。
3.5 招标投标的投诉与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但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公示的异议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作为投诉的前置条件,异议提出后3天答复期不计算在投诉期限内。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行为规范,招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发包方式,着重阐述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中标的法律规定。 本章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增强程序意识,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发承包及招投标的各项工作。通过案例对招投标中存在的程序问题进行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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