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21页文件大小:99.0 KB来源: 建设工程法规ppt课件
本课件为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第5章,先界定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性质与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说明监理的法律依据与在质量、进度、造价控制方面的任务,随后重点讲解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分别列出监理人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监理酬金与违约责任,并梳理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责任承担方式。
第5章建设工程监理法规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法律规定,掌握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依据、任务和工作内容,熟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掌握建设工程监理各方关系。
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1.2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 服务性
2. 科学性
3. 独立性
4. 公正性
1.3 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1. 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2. 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3. 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4. 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1.4 建设工程监理立法概况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07年)、《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1.5 《建筑法》中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法律要求 《建筑法》第四章中对“建筑工程监理”设专章做出了规定。
1. 明确了监理制度
2. 依法监理,规定了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职责
3. 监理前书面通知施工企业
4. 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依据、任务和工作内容
2.1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1.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2 建设工程监理依据
1. 法律法规
2. 建设工程相关标准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4.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5.2.3 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监理任务可概括为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与一项法定职责。
2.4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3.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概述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
1) 关于主体资格
2) 关于合同标的
3) 内容合法
3.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颁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由协议书、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组成。
监理人的义务:监理人应当履行的七项义务如下。
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七项义务如下。
3.4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3.5 建设工程监理费用
1. 建设工程监理收费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另行支付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实效的,发包人可另行给予奖励。
建设工程合同的酬金 根据以上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部分对监理费用(即酬金)做出明确约定。
1) 正常工作酬金
2) 附加工作酬金
3) 合理化建议奖励
4) 其他费用
5) 支付
建设工程监理各方关系
4.1 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 业主和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4.2 监理单位与承包商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承包商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承包商没有签订合同,
4.3 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依据、任务和工作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各方关系分别进行了阐述。 本章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树立起程序和责任意识,认识到监理工作在建造活动中的重要意义,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通过案例对监理合同及监理责任问题进行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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