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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第2章 建设工程许可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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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为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第2章,先说明工程报建的范围、时间、内容、程序与分级管理,再依据《建筑法》讲解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免办范围、九项申领条件与办理程序,重点梳理有效期与延期、自行废止、中止与恢复施工的管理要求,最后系统介绍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的资质序列与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与信用管理。

建设工程法规第二章许可法规封面,标示本章讲解报建、施工许可与两类资格许可制度
第二章教学目标页,要求熟悉工程报建、掌握施工许可并了解从业单位与执业人员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概念页,说明建设工程许可是准许建设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分程序许可与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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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二章建设工程许可法规

第2章建设工程许可法规

第2页: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建设工程报建,掌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了解从业单位资格许可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的法律法规。

第3页:行政许可与建设工程许可

行政许可
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资格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建设工程许可是行政许可的一种,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建设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建设许可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程序许可和从业资格许可。

第4页:建设工程报建的概念

2.1 建设工程报建 工程报建
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项目建议书(可分初步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立项审批、规划许可等前期筹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发包条件进行审查的一项制度。

第5页:报建的范围时间与内容

  • 1. 建设工程报建的范围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 2. 建设工程报建的时间 工程立项后、发包前

  • 建设工程报建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 ① 工程名称;

    • ② 建设地点;

    • ③ 投资的规模;

    • ④ 资金来源;

    • ⑤ 当年投资额;

    • ⑥ 工程规模;

    • ⑦ 开工、竣工日期;

    • ⑧ 发包方式;

    • ⑨ 工程筹建情况。

第6页:建设工程报建的程序

  • 建设工程报建的程序 项目报建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申请办理,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 (1) 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 (2) 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 (3)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 (4) 接受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报建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核验、审查,合格的,发给《工程发包许可证》。

第7页: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

  • 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 (1) 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 (2) 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 (3) 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 (4) 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 (5) 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8页:施工许可的概念与依据

  • 2.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一种制度。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9页:施工许可证申领时间与范围

  • 2.1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开始施工前

  • 2.2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范围 有六类工程不需要办理:

  • 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 2.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 3. 抢险救灾工程和临时性建筑

  • 4. 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

  • 5. 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 6. 军用房屋建筑

第10页: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 2.3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 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4.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7.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 8.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 9. 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1页:申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 2.4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布发施工许可证。

第12页: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

  • 2.5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 1.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开工的,在施工许可证期满前建设单位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 2. 施工许可证的自行废止 一是既不在3个月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二是超过延期的次数和时限,即建设单位在申请的延期内仍没有开工。

第13页: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 3. 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中止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14页:开工报告的管理

  • 2.6 开工报告的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具体管理的内容有: (1)开工报告批准后,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2)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而中途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尽快向发证机关报告。 (3)因发生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开工报告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重新向批准开工报告机关申请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15页:从业单位的条件

  • 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 3.1 从业单位的条件

    • 1.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2.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3.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6页:从业单位的资质

  • 3.2 从业单位的资质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资质审查合格,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17页: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与等级

  • 3.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 1. 资质等级与资质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18页: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 2. 承包工程范围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19页: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

  • 3.4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 1. 资质等级和资质标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第20页:勘察设计企业承包范围

  • 2. 承包范围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第21页: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

  • 3.5 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1. 资质等级和资质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22页: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范围

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范围:不同资质类别可承担的监理业务范围如下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资质类别可承担的业务范围
综合资质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甲级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乙级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丙级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事务所资质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第23页:注册建造师考试与科目

  •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4.1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建造师
    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1. 建造师的考试 报考条件 考试科目 一级建造师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设置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10个专业类别。 二级建造师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设置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

第24页:建造师的注册管理

  • 建造师的注册管理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 1) 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 2) 延续注册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 3)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4)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25页:建造师不予注册情形

  • 不予注册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2)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 (3)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 (4)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 (5)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 (6)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 (7)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 (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 (9)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 (10)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 (11)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26页:建造师的执业管理

  • 3.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管理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27页: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

  • 注册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

    • 注册建造师享有的权利

      • (1)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 (2)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3)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 (4)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 (5)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 (6) 接受继续教育。

      • (7)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 (8)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 (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 (2)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 (3)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 (4)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 (5)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 (6)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 (7)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28页: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

  •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状态信息和执业信用

    • 1) 执业状态信息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全国网络信息平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建造师本地执业状态信息收集、整理,通过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向社会实时发布。 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开工前、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后3日内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全面和真实,并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

第29页: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 执业信用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 (1) 注册建造师不得为的行为;

    • (2) 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 (3) 泄露商业秘密的;

    • (4)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 (5) 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6) 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7) 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 (8) 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 (9) 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30页:造价工程师考试与科目

4.2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造价工程师
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1. 造价工程师的考试 报考条件 考试科目《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第31页: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 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 注册条件

      • (1) 取得执业资格;

      • (2) 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 (3) 无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 2) 初始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 3) 延续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 4)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32页:造价工程师不予注册情形

  • 不予注册的情形

    •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2)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 (3) 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 (4) 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 (5) 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 (6) 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 (7) 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 (8)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 (9)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 (10)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33页: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 造价工程师的执业管理 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 (1)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 (2) 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 (3) 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 (4) 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34页: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 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 造价工程师享有的权利

      • (1) 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 (2) 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 (3)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 (4) 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5)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6) 参加继续教育。

    • 造价工程师履行的义务

      • (1) 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 (2)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 (3)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 (4)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 (5)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 (6)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35页:造价工程师禁止行为

  •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的行为

    • (1)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 (2)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3)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4)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5)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 (6)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 (7)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8)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9)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36页: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本章对建设工程许可制度作了较详细的阐述,包括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从业单位资格许可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本章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树立守法的意识,明确工程建设应当办理的手续,应当在企业与个人的资格范围内合法从业。通过案例对建设程序及执业范围问题进行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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