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49页文件大小:113.6 KB来源: 建设工程法规ppt课件
本课件为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第4章,从合同的概念与分类入手,讲解要约与承诺的订立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格式条款规则,进而分析合同的生效要件、无效与可撤销情形及同时履行、先履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随后说明合同履行原则、变更转让与终止情形,最后归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与争议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解决途径。
第4章建设工程合同法规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与分类;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等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1.1 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1. 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分类
(1)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7) 主合同与从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概念及特征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2) 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3)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一定的计划性和程序性。
(4) 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诺成合同。
1.2 建设工程合同分类
1. 按照工程建设阶段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 按照承发包方式(范围)分类 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合同 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
3. 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或付款方式)分类 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合同
4. 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建设工程保险合同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
2.1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
1. 平等原则
2. 合同自由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2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3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程序
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要约
(1) 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 要约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撤回、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回。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1) 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第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第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四,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2) 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 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 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
(6) 承诺的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人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
(1) 要约邀请阶段。
(2) 要约阶段。
(3) 承诺阶段。
(4) 签订合同阶段。《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
2.4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框架结构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3.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序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对一些特别重大的工程,国家还要进行长期论证,并采取特殊的审批程序。
2.4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主要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或者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2. 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法》第274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框架结构 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大主要部分组成。
2.5 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
3.1 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
1. 当事人具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缔约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 不违反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
3.2 可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2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效合同与无效的免责条款1)无效合同的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2)无效的免责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4)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5)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4 被撤销的或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
4.1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实际履行原则
2. 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4.2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规则
(1)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2 合同履行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3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1. 保证
2. 抵押
3. 定金
4.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4 建设工程合同的保全
1. 债权人的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 债权人的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5.1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
1.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不仅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而且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2.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方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5.2 建设工程合同的终止
建设工程合同的终止原因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销;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 发包人的解除权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 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务;
2)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 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4)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的解除权 发包人不履行下列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2)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 发包人不履行其他协助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
6.2 违约责任的构成
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有违约行为;二是无免责事由。
违约行为的表现
1) 不履行
2) 不适当履行
4.6.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五种方式如下。
6.4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285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5 违约的免责事由
1. 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2. 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
4.7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的五种解决途径如下。
下载地址:{{downurl}}
{{{a}}}
{{#b}}{{{b}}}
{{/b}} {{/title}} {{#nolog}}登陆注册
{{/nolog}} {{#djsx}}点我刷新
{{/djsx}} {{#gocz}} {{/gocz}} {{#ffqr}} {{/ffq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