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封面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封面,系统讲授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法律基础、合同法律制度、招标投标管理、委托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物资采购、FIDIC 条件与施工索赔等内容。
第2页:课程章节目录
本页为课程目录,依次列出各章主题:
-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 第二章 合同法律概述
- 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
- 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管理
- 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 第七章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 第八章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第3页: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 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
- 第三节 合同担保
- 第四节 工程保险
第4页:合同管理的目的
一、合同管理的目的
- 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经济
-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市场价格和市场交易
- 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率
第5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
- 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发展的可靠保障
- 努力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 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的重要依据
-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努力开拓国际建筑市场
第6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
- 保证项目三大目标的实现,使整个工程在预定的成本(投资)、预定的工期范围内完成,达到预定的质量和功能要求。
- 一个成功的合同管理,还要在工程结束时使双方都感到满意,合同争执较少,合同各方面能互相协调。
第7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
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
- 周期长
- 合同价格高
- 合同变更频繁
- 合同管理工作复杂
- 合同实施风险大
- 合同管理职能的特殊性
第8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
五、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及手段(一)方法
- 健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依法管理
- 建立和发展有形建筑市场
- 建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评估制度
- 推行合同管理目标制
- 合同管理机关严肃执法
第9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手段
五、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及手段(二)手段
- 普及合同法制教育,培训合同管理人才
- 设立专门合同管理机构和配备合同管理人员
- 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 积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的评比活动
- 建立合同管理的微机信息系统
- 借鉴和采用国际通用规范和先进经验
第10页: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导览
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
-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 三、代理关系
第11页: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合同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
-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 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
-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财
法人成立条件: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12页: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其变更和消灭也由一定情况决定,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法律事实。
- 事件
- 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 行为
- 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第13页: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三、代理关系(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 代理
-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律行为
-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关系涉及三方: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第14页:代理的种类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的种类与代理权产生依据| 种类 | 代理权产生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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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 | 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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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 | 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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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代理 | 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主管机关指定而产生代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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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页: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
(三)无权代理
- 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 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 代理权终止后为代理行为
第16页: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四)代理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 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17页:第三节 合同担保导览
第三节 合同担保
第18页:担保的概念
一、担保的概念
- 担保
- 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了使合同能够得到全面按约履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规范担保活动的专门法律,该法共7章96条,明确了担保的基本方式。
注:源文件此处年份文字残缺为「995年」,且「起施工」应为「起施行」,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标准表述修正。
第19页:担保的五种方式
二、担保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共五种。
第20页:保证的概念与保证方式
(一)保证
- 保证
-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对比| 保证方式 | 责任承担要点 |
|---|
| 一般保证 | 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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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保证 | 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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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页:保证人的资格限制
保证人的资格
- 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22页: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的内容
-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量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保证的方式
- 保证担保的范围
- 保证的期间
-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23页:保证范围与保证期间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24页:抵押的概念
(二)抵押——抵押的概念
- 抵押
-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25页: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可以抵押的财产
-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26页:禁止抵押的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
- 土地所有权
-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财产
-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27页:质押的概念与种类
(三)质押
- 质押
-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履行,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第28页:留置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四)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在合同中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
- 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
- 适用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第29页:定金的概念与定金罚则
(五)定金
- 定金
-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成立及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中约定应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履行后,定金可收回或抵作价款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并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及数额
-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定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30页:第四节 工程保险导览
第四节 工程保险
- 保险的概述
- 工程保险合同
- 工程保险的主要险别
第31页:保险的概述与基本原则
一、保险的概述
- 保险
-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32页:工程保险合同
2. 工程保险合同
工程保险合同同样适用保险的一般定义:投保人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约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保险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