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导览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 第二节 施工合同的订立
- 第三节 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 第四节 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 第五节 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第2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第3页:施工合同的特点
二、施工合同的特点
- 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 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 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 合同监督的严格性
第4页: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三、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 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 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5页: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四、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计划原则
- 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第6页:订立施工合同的程序
五、订立施工合同的程序
施工合同订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其订立方式有两种: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
-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 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中标的施工企业,投标书中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在签订时不得更改,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
- 中标施工企业拒绝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将不再返还其投标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还可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第7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 附件一:《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附件二:《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附件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8页:工期和合同价格
第二节 施工合同的订立——一、工期和合同价格
- 在合同协议书内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 在合同协议书内应注明合同价款
- 费用是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 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
第9页: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二、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1、订立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
- 施工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或协议。
第10页:标准和规范
三、标准和规范
标准和规范是检验承包人施工应遵循的准则以及判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要求的标准。国家规范中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合同的约定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
第11页:发包人的工作
四、发包人工作
-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
-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道路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真实可靠
-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
-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 发包人可以将上述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12页:承包人的工作
五、承包人工作
-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按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手续
- 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
-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
第13页: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职责
六、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职责
1、项目经理产生:项目经理是由承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的负责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工程施工。
2、项目经理的职责
- 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
- 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
第14页:担保和保险
七、担保和保险
- 承发包双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 承发包双方的履约担保一般都以履约保函的方式提供
-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发包人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第15页:合同争议的解决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6页:施工图纸的提供
第三节 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一、施工图纸
- 发包人提供图纸
- 施工图纸经工程师审核签认后,在合同约定日期前提供给承包人;发包人应免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供承包人图纸
-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
- 若承包人具有设计资质和能力,可以由其完成部分施工图设计,或由其委托设计分包人完成
第17页:施工进度计划的提交
二、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前,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审查。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计划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师对承包人进度计划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18页:开工与延期开工
三、开工
-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按时开工
- 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申请,工程师有权批准是否延期开工
- 发包人的原因延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
第19页:工程分包
四、工程分包
- 工程分包
- 经合同约定和发包单位认可,从工程承包人承担的工程中承包部分工程的行为
- 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施工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
-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第20页:支付工程预付款
五、支付工程预付款
- 合同约定有预付款的,发包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预付款
-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1页: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第四节 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一、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监督进度计划的执行。
- 暂停施工
- 工程师要求的暂停施工;由于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主动暂停施工;意外情况导致的暂停施工
- 设计变更
- 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 工期延误
- 延误原因属于发包人违约或者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则工期顺延;原因是承包人的违约或者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则工期不能顺延
第22页:工程质量标准
二、施工阶段质量控制——1、工程质量标准
-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准
-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当按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
第23页: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
- 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24页: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隐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隐蔽很难再对其进行质量检查,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
- 对于中间验收,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 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
第25页:工程量的确认
四、工程量的确认
-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计算结果无效
第26页:工程款结算方式与支付程序
五、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工程款结算方式: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
2、工程款支付的程序
- 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 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
- 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27页:变更合同价款的方法
3、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第28页:不可抗力的概念与范围
六、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
-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施工合同的履行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在合同订立时应当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第29页:不可抗力费用及工期承担
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承担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费用与工期承担划分| 费用或损失项目 | 承担方 |
|---|
|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 | 发包人 |
|---|
| 承发包双方人员伤亡 | 由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
|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 承包人 |
|---|
| 停工期间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 | 发包人 |
|---|
|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 发包人 |
|---|
| 延误的工期 | 相应顺延 |
|---|
第30页: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七、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
- 双方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验收
- 材料设备验收后的保管
- 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或试验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验收
- 与要求不符时的处理
- 使用代用材料
- 在使用前检验或试验
第31页:工程试车
第五节 竣工阶段合同管理——一、工程试车
-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
-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
- 投料试车,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全部负责
第32页:竣工验收的条件
二、竣工验收——1、竣工验收条件
-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
- 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 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 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第33页:竣工验收的程序
竣工验收程序
-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者工程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
-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34页: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三、工程保修
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保修项目 | 最低保修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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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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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 5年 |
|---|
| 供热与供冷系统 | 2个采暖期、供冷期 |
|---|
|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 2年 |
|---|
第35页:竣工结算与不支付的违约责任
四、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程序
- 承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
- 发包人的核实和支付
2、发包人不支付结算价款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