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土木建筑建筑经济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02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pptx

02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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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系统讲解合同法的基本制度,从合同的概念、种类与基本原则入手,依次说明合同订立的形式与要约承诺程序、合同的生效与无效、条款空缺的履行规则、三种抗辩权与合同保全,最后展开合同变更转让、终止原因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律制度章节导览页,列出合同法概述、合同订立、效力、履行、终止与违约责任六节内容
合同概念示意图,说明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种类结构图,列出合同法分则15类有名合同并按转移财产权利、完成工作成果、提供劳务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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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导览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第五节 合同的终止
  • 第六节 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2页: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以协议为表现形式。

第3页:合同的种类(15类有名合同)

二、合同的种类:《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

  • 买卖合同
  •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 赠与合同
  • 借款合同
  • 租赁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 承揽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
  • 运输合同
  • 技术合同
  • 保管合同
  • 仓储合同
  • 委托合同
  • 经纪合同
  • 居间合同

有名合同按给付内容可分为:

  •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4页:合同的其他分类

合同的其他分类

  • 计划与非计划合同
  •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 主合同与从合同
  •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5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6页:合同的形式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经过协商,做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
  •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 口头形式
  • 其他形式

第7页:合同订立的程序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8页:要约的概念与要约邀请

(一)要约——要约的概念

  • 内容具体确定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

  • 商业广告
  • 寄送价目表
  • 拍卖公告
  • 招标公告
  • 招股说明书

第9页:要约生效

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认定规则:

  •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10页: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

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生效后一般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第11页: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的情形:

  •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12页:承诺的有效条件

(二)承诺——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 承诺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承诺

承诺的方式、期限和生效:

  •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
  •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13页:承诺撤回、超期和延误

承诺撤回、超期和延误

承诺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超期
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而发出的承诺;要约人承认其效力的,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承诺延误
受要约人因客观上的原因而延误到达;要约人不承认其效力的,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第14页:合同示范文本

三、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由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

第15页:格式条款

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 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的解释: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非格式条款优先。

第16页:缔约过失责任

五、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

  •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 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行为
  • 缔约人另一方受到实际损失
  • 缔约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要表现行为: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第17页:合同的内容

六、合同的内容: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标的
  • 数量
  • 质量
  • 价款或者报酬
  •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 违约责任
  •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18页: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一)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即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约定的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合同生效要具备的条件:

  •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19页: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定

(二)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规定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
  • 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第20页: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约定以将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

  •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 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确定的将来事实的成就,限制合同生效或失效。

  •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21页:合同效力与仲裁条款

(三)合同效力与仲裁条款

合同中的解决争议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当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22页: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合同有效与否需要由权利人确定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无权代理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第23页:无效合同的情形

二、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情形

无效合同
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24页:无效免责条款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具有约定性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25页: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的合同只有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并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才成为被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合同同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返还财产
  • 赔偿损失
  • 追缴财产

第26页: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合同
合同部分内容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可要求对该部分内容的效力予以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
虽经协商一致,但因非对方过错导致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法定情形包括: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第27页: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消灭

  1.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第28页: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
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
  • 全面履行的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第29页:合同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

二、合同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顺序处理。

  1. 协议补充
  2.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适用法律规定进行履行

第30页: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处理

(一)质量要求不明的

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31页: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处理

(二)价款或报酬不明的

  • 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第32页: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处理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注:源文件本页标题为「履行地点不明确」,但所载正文与上一页「价款或报酬不明」相同,疑为原课件缺页或内容错置,此处按原文保留,建议对照原图核对补充。

第33页: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处理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34页: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处理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35页: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处理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第36页: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

三、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抗辩权

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对比
抗辩权适用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①必须是双务合同;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③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④对方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①必须是双务合同;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④对方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第37页: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是,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掌握确切证据的前提下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第38页: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情形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39页: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义务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承担的两项义务

  1. 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及时将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以及恢复履行的条件通知对方
  2. 当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第40页:合同的保全与代位权

四、合同的保全——代位权

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 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代位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41页:合同的保全与撤销权

撤销权

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 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 撤销权行使的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42页:合同的变更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

第43页:合同的转让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
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依照转让的权利义务不同,可分为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以及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三种情形。

第44页:不得转让的债权

(一)合同权利转让: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债权不得转让。

  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2. 根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3. 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第45页:债权转让的通知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义务

  •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46页: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

1、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

  1. 债权人法律地位的改变
  2. 从权利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3. 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
  4. 债权人不得重复转让债权

第47页: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

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

  1. 债务人不得再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2. 债务人应负有向受让人履行的义务
  3. 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抗辩权,可以继续向受让人主张

第48页:合同义务转让

(二)合同义务转让

合同义务转让
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这种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49页: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三)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包括两种情形:

  1. 基于合同的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
  2. 基于企业的合并: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50页:合同终止的概念

第五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
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51页: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一)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第52页:合同解除的概念与分类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

第53页:法定解除的情形

法定解除的适用情形: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54页: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相互抵销

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依据抵销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

第55页: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56页:约定抵销

约定抵销:《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57页:提存的概念与原因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标的物提存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关系的制度

提存的原因:

  •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
  • 债权人下落不明
  •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58页:提存的主体

3、提存的主体: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部门。

提存人
为履行清偿债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
提存部门
国家指定专门进行提存工作的部门;我国目前法定的提存机构为公证机构,提存地无提存部门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存

第59页:提存的标的物

4、提存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

  • 适于提存的标的物: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及贵重物品等
  • 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低值、易耗、易损物品,鲜活、易腐物品;需要专门技术养护的物品;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第60页:提存的效力

5、提存的效力

  •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
  •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利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61页:债权债务同归一方(混同)

(五)债权债务同归一方

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情况

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合并。但在合同标的物上设有第三人利益的,如债权上设有抵押权,则不能混同。

第62页: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

  • 时效(取得时效)的期满
  • 合同的撤销
  • 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死亡而其债务又无人承担

第63页:违约责任的概念

第六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 对于预期违约的,当事人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64页:继续履行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一)继续履行

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承担了赔偿金或者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65页:采取补救措施

(二)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指违约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由违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措施,主要发生在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

第66页:赔偿损失

(三)赔偿损失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67页:支付违约金

(四)支付违约金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
  •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68页:定金罚则

(五)定金罚则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69页: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选择适用

第六节 违约责任——(五)定金罚则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注:本页与上一页内容重复,为原课件连续两页使用相同内容,按源文件原样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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