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土木建筑建筑经济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04 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管理.pptx

04 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管理.pptx

页数:13页文件大小:51.4 KB来源: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ppt课件

本章讲解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先说明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与监理合同的概念、特征及条款结构,再展开合同主体与标的、双方权利义务,最后说明履行中的变更、延误、终止情形与监理酬金的构成。

委托监理合同管理章节导览页,列出合同概述、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三节内容
委托合同说明页,给出委托合同定义并概括可有偿可无偿、基于信任、诺成与双务四项特征
委托监理合同概念页,说明监理人依行政法规与技术标准综合协调约束以保障工程有序进行
查看本课件的文字版(共 13 页,供检索与复制)

第1页: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管理导览

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管理

  • 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概述
  • 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
  • 第三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

第2页:委托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概述——一、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二、委托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 委托合同既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 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而产生的
  • 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 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

第3页: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

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监理委托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为委托监理人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设监理是监理的执行者依据建设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约束,保障工程建设井然有序地顺畅进行,达到工程建设投资、建设进度、质量等的最优组合。

第4页:委托监理合同的特征

四、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特征

  1. 监理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
  3. 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
  4. 委托监理合同应与施工合同等配合履行

第5页:委托监理合同的条款结构(一)

五、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条款结构

  1. 合同内所涉及的词语定义和遵循的法规
  2. 监理人的义务
  3. 委托人的义务
  4. 监理人的权利
  5. 委托人的权力
  6. 监理人的责任

第6页:委托监理合同的条款结构(二)

五、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条款结构(续)

  1. 委托人的责任
  2. 对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的规定
  3. 监理酬金的计取和支付方法
  4. 其他方面的规定
  5.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7页: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

六、《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

  1.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简称「合同」)
  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简称「标准条件」)
  3.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简称「专用条件」)

第8页:委托监理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主体

委托人
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
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和「委托人」构成了合同的「主体」。

二、合同标的: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的监理服务。

第9页:委托人与监理人的权利

三、双方的权利

1、委托人的权利

  • 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 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 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2、监理人的权利:完成监理任务获得酬金的权利;获得奖励的权利;终止合同的权利。

3、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 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 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超越委托人授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第10页:委托人与监理人的义务

四、双方的义务

1、委托人义务

  • 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外部条件的提供
  • 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
  • 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

2、监理人的义务

  • 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 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 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
  • 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 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11页:委托监理合同的变更与延误

第三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

一、变更:任何一方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合同进行变更。

二、延误: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程量或持续时间,增加的工作量应视为附加的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酬金。

第12页:委托监理合同的终止

三、合同的终止

  1.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 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3.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权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

第13页:监理酬金的构成

四、监理酬金

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
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
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
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增加监理工作内容的补偿酬金
额外监理工作酬金
按实际增加工作的天数计算补偿金额
奖金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经济效益,有权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获得经济奖励
顶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