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60页文件大小:530.6 KB来源: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ppt课件
本章讲解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先介绍FIDIC组织、合同条件的版本沿革与方法特点,再展开合同文件、缺陷通知期、合同价格、指定分包商等重要概念,最后说明施工阶段的进度与质量控制、保险、结算、变更及争端解决条款。
第八章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
第一节 施工合同条件的管理——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该组织在每个国家只吸收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作为成员。自1913年由欧洲四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组成以来,已拥有世界上近60个会员团体,形成了国际上最具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FIDIC下设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职业责任委员会(PLC)等专门委员会。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由来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简称FIDIC合同条件,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和欧洲建筑工程国际联合会(FIEC)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的合同条款基础上于1957年制定并出版发行的。由于当时国际承包工程迅速发展,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的国际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它以英国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ICE)的格式为蓝本,因此反映出来的传统、法律制度和语言表达都具有英国特色。
FIDIC合同条件的版本沿革
| 版本/文件 | 年份与要点 |
|---|---|
| FIDIC第二版 | 1963年,未改变第一版所包含的条件,仅对通用条款作具体变动,并增加疏浚和填筑工程的合同条件作为第三部分 |
| FIDIC修订版 | 1977年,再次修改,同时配套出版解释性文件《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 |
| FIDIC第四版(红皮书) | 1987年颁布,1989年出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
| 桔皮书《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合同条件》 | 1995年出版 |
| 黄皮书 | 1987年 |
| 蓝皮书《招标程序》、白皮书《顾客/咨询工程师模式服务协议》 | 与红皮书、桔皮书及《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分合同条件》共同构成FIDIC彩虹族系列合同文件 |
1999年9月FIDIC出版的一套4本全新标准合同条件
1、FIDIC方法的主要特点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方法适用于招标和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在该方法中,工程师独立地、公正地从事合同管理和目标控制,工程师处于核心地位。
2、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方法的优点
3、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方法的缺点
4、业主、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5、FIDIC方法的基本程序(1至7)
注:源文件中「第一次工业会议」应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已按工程惯例修正。
5、FIDIC方法的基本程序(8至16)
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一)合同文件——1、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的内容涉及工程项目施工阶段业主和承包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师的权力和职责、各种可能预见的事件发生后的责任界限、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遵循的工作程序等。
2、专用条件
第一部分的通用条件和第二部分的专用条件一起,构成了决定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条件。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专业特点,针对通用条件中条款的规定进行选择、补充或修改。
专用条件中条款的约定通常由于以下几种情况:
3、标准化附件
合同文件除了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以外,还包括标准化附件,即投标书和协议书。
(二)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阶段的概念——3、缺陷通知期
尽管工程移交前进行了竣工检验,但只是证明承包商的施工工艺达到了合同规定的标准,设置缺陷通知期的目的是为了考验工程在动态运行条件下是否达到了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从开工之日起至颁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日止,承包商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三)合同价格
合同条件中,通用条件第1.1款规定:「合同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应注意,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合同价格仅指业主接受承包商投标书为完成全部招标范围内工程报价的金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承包商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得到的结算款额。因为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发布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的变更指令后导致的额外费用补偿,以及批准承包商索赔给予补偿的费用,都应增加到合同价格上去,所以签约时原定的合同价格在实施过程中会有所变化。
1、合同类型特点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的承包方式。为了缩短建设周期,通常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开始施工招标,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陆续发放施工图,因此承包商据以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工作内容项下的工程量一般为概算工程量。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可能多于或少于清单中的估计量。单价合同的支付原则是,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的单价,结算该部分工作的工程款。
2、可调价合同
大型复杂工程的施工期较长,通用条件中包括合同工期内因物价变化对施工成本产生影响后计算调价费用的条款,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均要考虑约定可调价范围内项目当地市场价格的涨落变化。这笔调价款没有包含在中标价格内,仅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调价原则和调价费用的计算方法。
4、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商没有完全地或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凭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内扣减该部分给业主带来损失的款额。
合同条件内明确规定的情况包括
5、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1)因承包商责任的延误竣工
签订合同时双方需约定日拖期赔偿额和最高赔偿限额。
2)提前竣工
承包商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工程提前竣工是否应得到奖励,当合同内约定有部分区段工程的竣工时间和奖励办法时,为了使业主能够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启用工程的某些区段提前发挥效益,约定的区段完工日期应固定不变。
也就是说,不因该区段的施工过程中出现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工程师批准顺延合同工期而对计算奖励的应竣工时间予以调整(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6、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暂定金额
某些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包括有「暂定金额」款项,尽管这笔款额计入在合同价格内,但其使用却归工程师控制。暂定金额实际上是一笔业主方的备用金,工程师有权依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用于施工或提供物资、设备以及技术服务等内容的开支,也可以作为供意外用途的开支,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用。
由于暂定金额是用于招标文件规定承包商必须完成的承包工作之外的费用,承包商报价时不将承包范围内发生的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摊入其中,所以他未获得暂定金额内的支付并不损害其利益。
(四)指定分包商——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
通用条件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2、指定分包商的特点:与一般分包商处于相同的合同地位,但二者并不完全一致。
2、指定分包商的特点(续)
3、指定分包商的选择
特殊专项工作的实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拥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或专门的施工设备、独特的施工方法。业主和工程师往往根据所积累的资料、信息,也可能依据以前与之交往的经验,对其信誉、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比较了解,通过议标方式选择。
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一)有关进度控制的条款——1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后,应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一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请监理工程师批准。
该计划要说明为完成工程任务而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进度安排,以及按季度列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承包商费用的现金流通估算表。
2、定期报告
为了便于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控制,承包商须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递交定期报告,说明在该阶段投入到施工中的管理人员、工人的技术等级和数量,以及施工机具设备量等情况。
3、赶工指示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整个工程或分部工程在任何时候的进度太慢,与竣工时间不符,可向承包商下达赶工指示。承包商应立即采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便与规定工期相符合。承包商对此无权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
4、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的因素
5、工程量的核实
标书工程量表中所列的数量是对工程的估算值,不能作为承包商为完成合同中规定职责进行施工的实际准确工程量。工程实施过程中,要通过测量来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据以支付。
(二)有关质量控制的条款
(二)有关质量控制的条款(续)
7、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运到工地的不合格材料或设备,以及不合格工程发布以下指令
(三)有关保险的规定——1、工程和承包商设备保险
FIDIC合同条件中强调业主和承包商都同样地负有保险责任,特别规定工程保险、承包商设备保险、人身财产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必须投保的项目。
2、人身财产保险
合同条件中要求承包商对自己的雇员进行人身保险。履行这项保险后,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免予承担因施工中的偶然事故对工作人员造成的伤害或损害的责任。分包商对自己雇员的人身保险由其自己办理,但应将保单的复印件报送业主的监理工程师。
3、第三方保险
承包商以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联合名义向保险公司申报第三方保险,以免除承担施工引起的对第三者(不是签订合同的双方)的人身伤亡和除工程本体以外的财产丢失或损坏。保险的最小金额应为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数额。
(四)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结算
(四)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结算(续)
5、竣工报表
竣工报表是在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之后84天内,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的财务文件,并附有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所编写的证明文件。竣工报表应详细说明以下几点:
(四)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结算(续)
(五)变更涉及的经济方面问题——1、涉及合同价变动的变更内容
FIDIC合同条件中,会导致合同价变化的条款有:
(五)变更涉及的经济方面问题——1(续)
2、变更的估价:承包商遵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所进行的变更工作,涉及的费率和价格分为以下三种。
3、变更超过15%时的合同总价变动
FIDIC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如果在颁发整个工程移交证书时发现,承包商完成的实际工程价格扣除暂定金额、计日工费和按调价公式计算的因物价浮动作的价格调整费用后,比原合同价同样扣除上述三项费用的「有效合同价」增减值超过15%,且这个变化仅是由于变更工作内容和因实际完成工作量与工程量表中的估计工作量有差异、但仍沿用该项单价计算产生的价格差异原因引起的,而不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时,允许调整原合同价格。
(六)解决争端的条款——1、争端发生后各方应采取的措施
不论争端产生在哪一个阶段,也不论是在否认合同有效或合同在其他情况下终止之前还是之后,争端事宜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并将副本提交另一方。除非合同已被终止,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都应以应有的精心继续进行工程施工。
2、友好解决和仲裁
在合同履行发生争端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使争端得到友好解决。任何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可在其决定后70天内,将其把有关争端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另一方,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监理工程师供其参考。仲裁可在将此争端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发出后56天之内开始。
第二节 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管理——一、合同管理的主要特点(一)合同的主要特点
(二)参与合同管理的有关各方
(三)合同文件
二、工程质量管理
(三)对施工的质量控制
三、支付管理
四、进度控制(一)进度计划
(二)合同工期的延长
注:源文件中「业主指导暂时停成的延误」应为「业主指令暂时停工造成的延误」,已按上下文修正。
五、变更
出现变更的原因:
注:源文件本页标题为「五、变更」,但所列条目与上一页「合同工期的延长」相同,疑为原课件内容错置,此处按原文保留,建议对照原图核对。
第三节 分包合同条件的管理——一、订立分包合同阶段的管理
二、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
分包合同的进度控制
注:源文件本页页眉标注为「第二节 四、进度控制」,但紧接在第三节分包合同两页之后,章节标注与原位顺序不一致,此处按页码顺序归入分包合同部分,建议对照原图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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