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土木建筑建筑经济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08 第八章 FIDIC 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pptx

08 第八章 FIDIC 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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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讲解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先介绍FIDIC组织、合同条件的版本沿革与方法特点,再展开合同文件、缺陷通知期、合同价格、指定分包商等重要概念,最后说明施工阶段的进度与质量控制、保险、结算、变更及争端解决条款。

FIDIC施工管理章节导览页,列出施工合同条件管理、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管理与分包合同条件管理三节
FIDIC组织介绍页,说明其为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总部在瑞士洛桑并被世界银行认可
FIDIC合同条件由来页,说明1957年由FIDIC与FIEC在ICE合同条款基础上制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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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导览

第八章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

  • 第一节 施工合同条件的管理
  • 第二节 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管理
  • 第三节 分包合同条件的管理

第2页:FIDIC组织简介

第一节 施工合同条件的管理——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FIDIC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的法文缩写,是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国际咨询服务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该组织在每个国家只吸收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作为成员。自1913年由欧洲四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组成以来,已拥有世界上近60个会员团体,形成了国际上最具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FIDIC下设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职业责任委员会(PLC)等专门委员会。

第3页: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由来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由来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简称FIDIC合同条件,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和欧洲建筑工程国际联合会(FIEC)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的合同条款基础上于1957年制定并出版发行的。由于当时国际承包工程迅速发展,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的国际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它以英国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ICE)的格式为蓝本,因此反映出来的传统、法律制度和语言表达都具有英国特色。

第4页:FIDIC合同条件的版本沿革

FIDIC合同条件的版本沿革

FIDIC主要合同文件版本与彩虹族系列
版本/文件年份与要点
FIDIC第二版1963年,未改变第一版所包含的条件,仅对通用条款作具体变动,并增加疏浚和填筑工程的合同条件作为第三部分
FIDIC修订版1977年,再次修改,同时配套出版解释性文件《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
FIDIC第四版(红皮书)1987年颁布,1989年出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桔皮书《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合同条件》1995年出版
黄皮书1987年
蓝皮书《招标程序》、白皮书《顾客/咨询工程师模式服务协议》与红皮书、桔皮书及《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分合同条件》共同构成FIDIC彩虹族系列合同文件

第5页:1999年FIDIC新版标准合同条件

1999年9月FIDIC出版的一套4本全新标准合同条件

《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
由业主设计的房屋和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Employer)
《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新黄皮书)
由承包商设计的电气和机械设备安装与民用和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ed-Build)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
银皮书(Silver Book)
《简明合同格式》
绿皮书(Green Book),适合于小规模项目

第6页:FIDIC方法的主要特点

1、FIDIC方法的主要特点

  1. 根据公开招标规则的国际惯例选择承包商
  2. FIDIC标准合同条件
  3. 由业主委托工程师根据合同条件进行项目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方法适用于招标和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在该方法中,工程师独立地、公正地从事合同管理和目标控制,工程师处于核心地位。

第7页:FIDIC方法的优点

2、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方法的优点

  1. 招标文件内容明确,使投标人之间能够公平地竞争
  2. 由于采用严谨的标准合同条件,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一个细致而稳定的依据,因而容易形成较低的标价
  3. 由于合同条款较为详尽,各方权利、风险和责任分配得比较合理,合同容易顺利地进行
  4. 国际承包商比较熟悉FIDIC方法,长期以来被许多国家采用,效果令人满意
  5. 充分发挥工程师的作用,对合同双方尤其是十分有益的

第8页:FIDIC方法的缺点

3、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方法的缺点

  1. 由于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别严格,因而工期特别紧迫的工程,执行FIDIC方法难度较大
  2. FIDIC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不适用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
  3. 招标文件和程序的标准化有利于众多的承包商参与投标,但难于辞退一个很差的承包商,因而资格预审特别重要

第9页:业主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

4、业主、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1. 业主对比较重要的事项作出决定
  2. 工程师有权决定根据合同发生的额外付款
  3. 工程师只承担管理责任及与之相关的责任而不是一切责任
  4. 承包商必须接受和遵从工程师的指示
  5. 工程移交给业主之前,由承包商保护和保管工程
  6. 承包商对工程师的决定或指示不满意,可以提起索赔,以至仲裁或诉讼
  7. 如果业主违约,承包商可降低施工速度或中止工程,或提出索赔
  8. 工程师应得到合理的报酬

第10页:FIDIC方法的基本程序(一)

5、FIDIC方法的基本程序(1至7)

  1. 选择工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
  2. 通过竞争招标,确定承包商和施工合同文件
  3. 承包商办理履约担保、预付款保函、保险等事项,并得到业主的批准
  4. 业主支付动员预付款
  5. 承包商提供工程师所需的组织施工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现金流量估算
  6. 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工程师发布开工通知,业主移交现场

注:源文件中「第一次工业会议」应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已按工程惯例修正。

第11页:FIDIC方法的基本程序(二)

5、FIDIC方法的基本程序(8至16)

  1. 承包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或设计,工程师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2. 竣工验收
  3. 承包商申请移交工程
  4. 工程师签发移交证书,业主归还部分保留金
  5. 承包商提交竣工报表,工程师签发付款证书
  6. 缺陷通知期,承包商完成剩余工作并修补缺陷
  7. 工程师签发缺陷通知期证书,业主归还履约保证金及剩余保留金
  8. 承包商提出最终报表
  9. 工程师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与承包商结清余款

第12页:合同文件的通用条件

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一)合同文件——1、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的内容涉及工程项目施工阶段业主和承包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师的权力和职责、各种可能预见的事件发生后的责任界限、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遵循的工作程序等。

  • 合同条件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水电工程、公路铁路交通等各建筑行业,共72条194款
  • 大致可分成权义性条款、管理性条款、经济性条款、技术性条款和法规性条款
  • 相关条款之间既相互联系起到补充作用,又相互制约起到保证作用

第13页:合同文件的专用条件

2、专用条件

第一部分的通用条件和第二部分的专用条件一起,构成了决定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条件。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专业特点,针对通用条件中条款的规定进行选择、补充或修改。

专用条件中条款的约定通常由于以下几种情况:

  1. 通用条款中要求在专用条款中提供具体的信息
  2. 通用条款中提到在专用条件中有包括补充材料的地方
  3. 修改或者删除通用条件中对本工程不适用的条款
  4. 增加通用条件中没有约定的条款
  5. 要求承包商使用的标准文件格式规定

第14页:合同文件的标准化附件

3、标准化附件

合同文件除了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以外,还包括标准化附件,即投标书和协议书。

  • 投标书中的空格只需投标人填写具体内容,就可与其他材料一起构成投标文件
  • 投标书附件是针对通用条件中某些具体条款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明确条件,如工期、费用的明确数值,以便承包商在投标时予以考虑,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作为双方遵照执行的依据
  • 这些详细数字,要求在标书发出之前由招标单位填写好

第15页:缺陷通知期

(二)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阶段的概念——3、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
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尽管工程移交前进行了竣工检验,但只是证明承包商的施工工艺达到了合同规定的标准,设置缺陷通知期的目的是为了考验工程在动态运行条件下是否达到了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从开工之日起至颁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日止,承包商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 次要部位工程通常为半年
  • 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
  • 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

第16页:合同价格的概念

(三)合同价格

合同条件中,通用条件第1.1款规定:「合同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应注意,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合同价格仅指业主接受承包商投标书为完成全部招标范围内工程报价的金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承包商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得到的结算款额。因为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发布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的变更指令后导致的额外费用补偿,以及批准承包商索赔给予补偿的费用,都应增加到合同价格上去,所以签约时原定的合同价格在实施过程中会有所变化。

第17页:单价合同的特点

1、合同类型特点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的承包方式。为了缩短建设周期,通常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开始施工招标,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陆续发放施工图,因此承包商据以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工作内容项下的工程量一般为概算工程量。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可能多于或少于清单中的估计量。单价合同的支付原则是,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的单价,结算该部分工作的工程款。

第18页:可调价合同

2、可调价合同

大型复杂工程的施工期较长,通用条件中包括合同工期内因物价变化对施工成本产生影响后计算调价费用的条款,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均要考虑约定可调价范围内项目当地市场价格的涨落变化。这笔调价款没有包含在中标价格内,仅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调价原则和调价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19页: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4、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商没有完全地或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凭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内扣减该部分给业主带来损失的款额。

第20页:扣减工程款的具体情形

合同条件内明确规定的情况包括

  1. 不合格材料和工程的重复检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2. 承包商没有改正忽视质量的错误行为
  3. 折价接收部分有缺陷工程

第21页:误期损害赔偿与提前竣工

5、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1)因承包商责任的延误竣工

签订合同时双方需约定日拖期赔偿额和最高赔偿限额。

  • 折减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天=合同约定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天 ×(拖期部分工程的合同金额 ÷ 合同工程总金额)
  • 误期损害赔偿总金额=折减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天 × 延误天数(≤最高赔偿限额)

第22页:提前竣工的奖励

2)提前竣工

承包商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工程提前竣工是否应得到奖励,当合同内约定有部分区段工程的竣工时间和奖励办法时,为了使业主能够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启用工程的某些区段提前发挥效益,约定的区段完工日期应固定不变。

也就是说,不因该区段的施工过程中出现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工程师批准顺延合同工期而对计算奖励的应竣工时间予以调整(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第23页:暂定金额(备用金)

6、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暂定金额

某些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包括有「暂定金额」款项,尽管这笔款额计入在合同价格内,但其使用却归工程师控制。暂定金额实际上是一笔业主方的备用金,工程师有权依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用于施工或提供物资、设备以及技术服务等内容的开支,也可以作为供意外用途的开支,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用。

由于暂定金额是用于招标文件规定承包商必须完成的承包工作之外的费用,承包商报价时不将承包范围内发生的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摊入其中,所以他未获得暂定金额内的支付并不损害其利益。

第24页:指定分包商的概念

(四)指定分包商——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

通用条件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指定分包商
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第25页:指定分包商的特点(一)

2、指定分包商的特点:与一般分包商处于相同的合同地位,但二者并不完全一致。

  1. 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般分包商则由承包商选择
  2. 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在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需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第26页:指定分包商的特点(二)

2、指定分包商的特点(续)

  1. 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定金额内开支;而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
  2. 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承包商每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其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该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对于一般分包商则无此类规定
  3. 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第27页:指定分包商的选择

3、指定分包商的选择

特殊专项工作的实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拥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或专门的施工设备、独特的施工方法。业主和工程师往往根据所积累的资料、信息,也可能依据以前与之交往的经验,对其信誉、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比较了解,通过议标方式选择。

第28页:进度控制:施工进度计划的提交

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一)有关进度控制的条款——1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后,应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一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请监理工程师批准。

该计划要说明为完成工程任务而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进度安排,以及按季度列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承包商费用的现金流通估算表。

第29页:进度控制:定期报告

2、定期报告

为了便于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控制,承包商须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递交定期报告,说明在该阶段投入到施工中的管理人员、工人的技术等级和数量,以及施工机具设备量等情况。

第30页:进度控制:赶工指示

3、赶工指示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整个工程或分部工程在任何时候的进度太慢,与竣工时间不符,可向承包商下达赶工指示。承包商应立即采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便与规定工期相符合。承包商对此无权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

第31页:进度控制:延长工期的因素

4、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的因素

  • 由于业主的责任,获得施工现场占有权的延误
  • 由于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延误颁发图纸和指示而影响了施工进度
  • 不利的自然条件或障碍的影响
  • 非承包商责任的暂时停工
  • 由于业主负责的特殊风险发生而使工程受到损害或延误
  • 因工程变更而增加了额外的工作

第32页:进度控制:工程量的核实

5、工程量的核实

标书工程量表中所列的数量是对工程的估算值,不能作为承包商为完成合同中规定职责进行施工的实际准确工程量。工程实施过程中,要通过测量来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据以支付。

第33页:质量控制:放线与现场管理

(二)有关质量控制的条款

  1. 承包商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和工程图纸严格准确地放线,绝对保证工程所有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和轴线的正确性
  2. 施工工作要按合同进行
  3. 为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清除现场不必要的障碍物,并使承包商的设备、材料以及各类存储物品安全存放,而且保持井井有条

第34页:质量控制:勘探与检验

(二)有关质量控制的条款(续)

  1. 工程施工期间,监理工程师为了探明地基或覆盖层的情况,有权指示承包商钻探或挖深坑,如果工程量表内没有此项工作,则可按「变更」指令对待
  2. 承包商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在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和采用的施工工艺必须符合合同中的规定,并且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相符
  3. 监理工程师或由他授权的人员可以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或材料及设备的制造、加工场所对操作过程进行检查

第35页:质量控制:不合格材料与工程的处理

7、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运到工地的不合格材料或设备,以及不合格工程发布以下指令

  1.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运出工地
  2. 要求承包商用合格材料取代不合格材料或设备施工
  3. 尽管先前已对部分工程进行过任何检验或临时付款,但仍不妨碍监理工程师对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工程,工艺质量有缺陷的工程,以及应由承包商负有设计责任而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工程,要求承包商弥补缺陷,甚至拆除重做

第36页:工程和承包商设备保险

(三)有关保险的规定——1、工程和承包商设备保险

FIDIC合同条件中强调业主和承包商都同样地负有保险责任,特别规定工程保险、承包商设备保险、人身财产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必须投保的项目。

  • 通用条件中规定,承包商必须以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的名义投保工程保险
  • 保险范围包括全部工程或分期交付的单项工程,以及临建设施,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材料和试验设备等
  • 保险期限从现场开始工作起到工程竣工移交为止

第37页:人身财产保险

2、人身财产保险

合同条件中要求承包商对自己的雇员进行人身保险。履行这项保险后,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免予承担因施工中的偶然事故对工作人员造成的伤害或损害的责任。分包商对自己雇员的人身保险由其自己办理,但应将保单的复印件报送业主的监理工程师。

第38页:第三方责任保险

3、第三方保险

承包商以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联合名义向保险公司申报第三方保险,以免除承担施工引起的对第三者(不是签订合同的双方)的人身伤亡和除工程本体以外的财产丢失或损坏。保险的最小金额应为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数额。

第39页:现金流通估算与暂定金额

(四)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结算

  1.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后的在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应按季度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现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参考
  2. 暂定金额(备用金)是包括在合同内,且在工程量表中指明将用于工程任何一部分的施工或提供物资、材料、设备、技术服务,以及供意外用途的金额。暂定金额由监理工程师控制,可以部分或全部使用,也可以完全不用

第40页:保留金与中期付款

(四)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结算(续)

  1. 保留金亦称滞留金,是每次中期付款时,从承包商应得款项中按投标书附件中规定比例扣除的金额,直至扣留到附件中规定限额数为止的业主扣压金额。在签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时,退还给承包商全部保留金
  2. 每月结算的中期付款:承包商的工地负责人将有他签字的当月报表送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第41页:竣工报表

5、竣工报表

竣工报表是在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之后84天内,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的财务文件,并附有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所编写的证明文件。竣工报表应详细说明以下几点:

  1. 到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根据合同完成全部工作的最终价值
  2. 承包商认为应该支付给他的其他款项
  3. 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估算总额

第42页:最终报表与指定分包商付款

(四)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结算(续)

  1. 最终报表与最终证书是履行合同的最后一道程序
  2. 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在获得业主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付款,并扣除分包合同规定承包商应得款和按比例扣除滞留金后,按时付给指定分包商

第43页:变更涉及合同价变动的内容(一)

(五)变更涉及的经济方面问题——1、涉及合同价变动的变更内容

FIDIC合同条件中,会导致合同价变化的条款有:

  1. 由于监理工程师提供不正确的数据,使承包商的放线与设计偏离而导致返工
  2. 进行工程量表没有规定的勘探作业
  3. 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覆盖的工程进行剥露或穿孔检查,而检查结果符合要求的开挖和复原工作

第44页:变更涉及合同价变动的内容(二)

(五)变更涉及的经济方面问题——1(续)

  1.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为其他承包商提供的任何服务
  2. 发生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在终止合同前或事件过后继续履行合同时,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的任何清理和修补工作所需的费用
  3. 在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商所进行的任何不属于承包商应负责任的修补工作
  4. 监理工程师指示对工程任何部分的形式、数量或质量的任何变更
  5. 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对工程中出现的任何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调查、监控,如果这些事故的原因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所需的费用也应按变更处理

第45页:变更的估价

2、变更的估价:承包商遵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所进行的变更工作,涉及的费率和价格分为以下三种。

  1. 变更工作内容可使用工程量表中已列有的同种工作的单价或价格计算
  2. 工程量表中虽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变更工作具体事项而言已不适用时,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判定合理的单价和价格
  3. 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变更工作的单价和价格,需增补该项内容

第46页:变更超过15%时的合同总价变动

3、变更超过15%时的合同总价变动

FIDIC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如果在颁发整个工程移交证书时发现,承包商完成的实际工程价格扣除暂定金额、计日工费和按调价公式计算的因物价浮动作的价格调整费用后,比原合同价同样扣除上述三项费用的「有效合同价」增减值超过15%,且这个变化仅是由于变更工作内容和因实际完成工作量与工程量表中的估计工作量有差异、但仍沿用该项单价计算产生的价格差异原因引起的,而不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时,允许调整原合同价格。

第47页:争端发生后各方应采取的措施

(六)解决争端的条款——1、争端发生后各方应采取的措施

不论争端产生在哪一个阶段,也不论是在否认合同有效或合同在其他情况下终止之前还是之后,争端事宜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并将副本提交另一方。除非合同已被终止,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都应以应有的精心继续进行工程施工。

  •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有关争端文件后84天之内将其决定通知业主和承包商
  • 如果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有关此决定的通知后70天后均未发出要将该争端提交仲裁的通知,则该决定被视为最后决定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48页:友好解决和仲裁

2、友好解决和仲裁

在合同履行发生争端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使争端得到友好解决。任何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可在其决定后70天内,将其把有关争端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另一方,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监理工程师供其参考。仲裁可在将此争端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发出后56天之内开始。

第49页:交钥匙工程合同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 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管理——一、合同管理的主要特点(一)合同的主要特点

  1. 承包的工作范围
  2. 业主对项目建设的意图
  3. 承包方式

第50页:参与合同管理的有关各方

(二)参与合同管理的有关各方

  1. 合同当事人
  2. 参与合同管理的有关方:业主代表、承包商代表、分包商

第51页:交钥匙工程的合同文件

(三)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的组成
  2. 业主的要求文件

第52页:交钥匙工程的质量管理

二、工程质量管理

(一)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商应建立并运行覆盖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设计的质量
设计依据资料正确性的责任;承包商应保证设计质量;业主代表对设计的监督

第53页:交钥匙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

(三)对施工的质量控制

  1. 竣工试验
  2. 竣工后试验

第54页:交钥匙工程的支付管理

三、支付管理

  1. 合同计价类型
  2. 预付款
  3.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第55页:交钥匙工程的进度计划

四、进度控制(一)进度计划

  1. 计划安排
  2. 进度报告
  3. 修改进度计划

第56页:交钥匙工程合同工期的延长

(二)合同工期的延长

  1. 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
  2. 业主指令暂时停工造成的延误
  3. 变更导致承包商施工期限的延长
  4. 业主应承担责任的事件对施工进度的干扰
  5. 因项目所在单位行政当局原因造成的延误

注:源文件中「业主指导暂时停成的延误」应为「业主指令暂时停工造成的延误」,已按上下文修正。

第57页:交钥匙工程的变更

五、变更

出现变更的原因:

  1. 业主要求的变更
  2. 业主指令暂时停工造成的延误
  3. 变更导致承包商施工期限的延长
  4. 业主应承担责任的事件对施工进度的干扰
  5. 因项目所在单位行政当局原因造成的延误

注:源文件本页标题为「五、变更」,但所列条目与上一页「合同工期的延长」相同,疑为原课件内容错置,此处按原文保留,建议对照原图核对。

第58页:订立分包合同阶段的管理

第三节 分包合同条件的管理——一、订立分包合同阶段的管理

  1. 分包合同的特点
  2. 分包合同的订立
  3. 划分分包合同责任的基本原则

第59页: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

二、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

  1. 分包合同的管理关系
  2. 分包工程的支付管理
  3. 分包工程变更管理
  4. 分包合同的索赔管理

第60页:分包工程的进度控制

分包合同的进度控制

  1. 进度计划
  2. 合同工期的延长
  3.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注:源文件本页页眉标注为「第二节 四、进度控制」,但紧接在第三节分包合同两页之后,章节标注与原位顺序不一致,此处按页码顺序归入分包合同部分,建议对照原图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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