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33页文件大小:101.8 KB来源: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ppt课件
本课件讲解FIDIC合同条件,先介绍FIDIC组织与合同条件体系,再分述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的核心内容,最后以二滩工程典型案例说明进度控制与协调的实际运用。
第13章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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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缩写。该组织在每个国家或地区只吸收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作为团体会员,至今已有60多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成员,因此,它是国际上最具有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我国已于1
为了规范国际工程咨询和承包活动,FIDIC先后发表过很多重要的管理性文件和标准化的合同文件范本。目前作为惯例已成为国际工程界公认的标准化合同格式。有适用于工程咨询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适用于施工承包的《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FIDIC最早编制的合同文本,也是其他几个合同条件的基础。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条款中责任的约定以招标选择承包商为前提,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适用于大型工程的设备提供和施工安装,承包工作范围包括设备的制造、运送、安装和保修几个阶段。
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一个是该合同涉及的不确定风险的因素较少,但实施阶段管理程序较为复杂,因此条目少、款数多;二是支付管理程序与责任划分基于总价合同。这个合同条件一般适用于大型项目中的安装工程。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FIDIC编制的《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是适用于总承包的合同文本,承包工作内容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物资供应、安装、调试、保修。
(4)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
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是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配套使用的分包合同文本。分包合同条件可用于承包商与其选定的分包商,或与业主选择的指定的权利义务约定一致,又要区分负责实施分包工作当事人改变后两个合同之间的差异。
化
(1)FIDIC文本格式
FIDIC出版的所有合同文本结构,都是以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和其他标准化文件的格式编制。
(2)标准化合同文本的优点
1)合同体系完整、严密、责任明确
2)责任划分较为公正
“合同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
的有关各方
1)合同当事人
交钥匙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和承包商,而不指任何一方的受让人。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参与合同管理有关方的关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参与合同管理有关各方除了业
质量保证体系
(2)对设计的质量控制
1)承包商应保证设计质量
①承包商应充分理解“业主要求”中提出来的项目建设意图,依据业主提供及自行勘测考察现场情况的基本资料和数据,遵守设计规范的要求完成设计工作。
②业主代表对设计文件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的合同责任。
③承包商应保障业主不因其责任的侵犯专利权行为而受到损害。
2)业主代表对设计的监督
①对设计人员的监督。
合同计价类型
交钥匙合同在通用条件中规定采用不可调价的总价合同,但也允许双方在专用条件内约定物价浮动的调整和税费变化的调整方法,代换通用条件中的规定。
(2)工程进度款的条件
1)支付程序
合同条件内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承包商每个月末按业主代表要求的格式提交支付报表和证明材料,经他批准签证后报业主支付;二是在专用条件内约定按实际进度达到里程碑计划时,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或总价百分比分阶段支付。
2)申请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的主要内容
①按月支付的申请报表。
②按里程碑进度支付表。
承包商在业主代表批准的进度计划基础上实施工程,但每个月需向业主代表报送进度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制造、货物到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运行的进展情况说明:设备制造期间的检查、实验报告和运抵现场的实际日期或计划日期;任何可能导致环境或社会公共利益蒙受损害事件的报告;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计划采取的措施等。
变更
(1)业主代表与承包商协商变更
(2)业主代表指令变更
(3)承包商提出变更要求
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它又是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合同的标的物,分包商仅对承包商承担合同责任。
(1)分包工程
关系
(1)业主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2)工程师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3)承包商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分包工程的开工令
(2)批准分包商的施工计划
2.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监督
(1)监督分包商的施工工艺
(2)对工程质量的检验
(3)督促分包商修复有缺陷的工程部位
(4)分包工程的移交
承包商代表接到工程师依据主合同发布的涉及分包工程变更指令后,以书面确认方式通知分包商,也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自主发布有关变
承包商应定期将该阶段为此项索赔所采取的步骤和进展情况通报分包商。这类事件可能是:
(1)应由业主承担风险的事件,如施工中遇到了不利的外界障碍、施工图纸有错误等。
(2)业主的违约行为,如拖延支付工程款等。
(3)工程师
的事件
此类索赔产生于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工程师不参与索赔的处理,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原因往往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或分包商执行承包商代表指令导致。分包商按规定程序提出索赔后,承包商代表要客观地分析事件的起因和产生的实际损害,然后依据分包合同分清责任。
于进度控制和协调的八个典型案例
二滩工程二标合同采用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1987年第四版)作为合同的一般条款,并根据该工程的特点,设置了特殊应用条款和特别条件。合同规定,所有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编制的总进度控制他们自己
案例13-1
泄洪洞进口施工进度的衔接
二滩工程两条泄洪洞并行布置于右岸,洞身及出口由二标施工,进口由一标施工。由于洞身进口段的开挖需要从进口工作面进入进行,因此,在两个标的合同里程碑中规定了进口工作面进度的衔接目标:一标在1993年1
案例13-2
电站进水口施工进度的衔接
本例里程碑规定的目标是:1993年9月30日,一标完成进水口明挖及永久边坡支护,将工作场地移交给二标;1995年12月31日,二标完成引水道工程,将工作场地交回一标;1998年4月30日,一标完成进水口土建及闸门、启闭机、拦污栅等工程(水库蓄水所要求完成的项目之一)。
而实际上,一标并未按期移交(原因见案例4),而是将6个机组段分为三部分,分别于1994年的2月4日、4月1日、12月25日移交给二标。
此时,二标提出工期索赔,要求顺延完工日期。业主和工程师考虑到水库蓄水里程碑是总进度的关键目标,如果延误,将导致电站不能按期发电。而一标承包商在进水口混凝土与金属结构的施工计划中浮动时间很少,难以缩短工期。因此,不同意二标延期,指令其加速施工,赶回部分工期,分段移交给一标。业主通过工程师以变更令的方式给予二标承包商一定的补偿。此时,一标承包商却表示不接受,提出施工程序和进度上的一些困难。工程师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并根据二标的实际施工进展情况进一步指令二标提前分段完工交工作面。二标分别于1995年7月30日、12月20日,1996年2月1日、3月31日分4段交工作面给一标,满足了一标后续工程的施工安排,从而保证了蓄水目标的实现。
经验教训:工程师将两个承包商在进水口工作面的整体移交改变为分机组段区域移交。这样,在一些时段,两个承包商在进水口区域的不同机组段共同施工作业,充分利用了有限的施工场地。二标的加速,保证了按期发电,以最小的代价维护了业主最大的利益。由于合同规定了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数量和性质,应给予承包商工期延长。因此,在编制招标文件,安排合同里程碑的进度衔接时,如何通过确定合理的里程碑完工日期或通过一些适当的说明条款,把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如设计深度)以及施工干扰等不利的条件考虑进去,同时又不会由此增加投标价格,确实非常值得研究。
案例13-3
导流洞增加支洞
左右岸两条导流洞长度分别为1090m、1167m,衬砌后的断面为宽
案例13-4
坝基开挖进度滞后
左岸边坡,一标不仅要进行左坝肩和水垫塘的边坡开挖,还要同时进行其骨料破碎及拌和系统、厂房进水口的开挖。与此同时,二标的左岸导流洞进口和洞身也在紧张施工。一标承包商进场后,提出了将缆机移动端从右岸移至左岸的建议,加上导流洞增加施工支洞,这就使原本严重的重叠施工干扰更加难以协调。为保证大江截流的里程碑,工程师不得不将优先权让给导流洞的施工,再加上一标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了大坝第一块混凝土浇筑时间比计划工期滞后了半年。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缩短大坝混凝土施工工期。工程师分析了现有的施工程序和承包商的生产能力,发现仅靠单方面增加承包商资金是无法抢回工期的,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在采纳了特别咨询团专家的建议、设计单位经过充分的论证之后,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取了许多优化设计、放宽规范的措施。比如:强约束区的浇筑层厚由1.5m改为3m;适当放松了相邻坝段的高差及悬臂高度的限制;接缝灌浆不受混凝土龄期的限制仅取决于混凝土温度;减少了帷幕灌浆的数量等。同时,也增加了骨料加工设备和后冷容量。大坝的进度终于满足了1998年蓄水、发电、渡汛的面貌要求,工程师发挥了进度控制中主导地位的作用。
案例13-5
导流洞封堵施工通道的协调
由于在一、二标招标时,两个导流洞均只有进出口工作面,而左岸导流洞的下游段又与2号尾水洞结合作为永久工程,在结合部由二标做导水墙。因此,合同里程碑规定:二标在1997年10月31日完成左岸导流洞出口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在1997年11月1日至1998年4月30日期间为一标提供服务,即留下不少于6m宽的通道,以利于一标导流洞封堵工作。一标在1998年4月30日完成导流洞封堵,二标则要在1998年5月31日完成2号尾水洞与左岸导流洞连接部分及导水墙的施工。根据这一安排,一标承包商必须在导流洞进口下闸以后,立即在导流洞出口修筑围堰(在2号尾水洞充水以前拆除左导流围堰)。要在1998年4月30日以前完成左导洞近3万立方米堵头混凝土浇筑,后期冷却,接缝、接触、固结灌浆,工期较紧,还存在与二标的干扰需要协调的问题,按期实现5月1日蓄水的里程碑风险较大。
因此,工程师决定打通导流洞施工支洞堵头(长度很短),将这两条支洞作为导流洞封堵施工的通道,大大增加了一标导流洞封堵施工以及二标导水墙施工的有效时间。同时,也避免了两个承包商的相互干扰。
经验教训:施工支洞的重新利用,保证了蓄水目标的按期实现。但是,如果在招标设计时就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则有可能降低报价。因为在施工过程中的这一变更,承包商是直接受益者,业主并没有因为承包商施工条件的改善(或义务的免除)而从承包商那里获得补偿。不过,蓄水目标的按期实现就是对业主最大的补偿。
案例13-6
厂房主机间土建与机组安装的进度协调
地下厂房土建招标时,与机组安装有关的里程碑是:1996年7月31日,完成安装间及主厂房2台桥机(此时三标进入厂房开始安装工作);1998年5月31日,完成6号机(第1台机)试运转所要求的
而把这189d全部给二标施工(包括蜗壳周围二期混凝土,水轮机层、发电机层二期混凝土,厂房上下游墙土建和装修),在189d内必须留给三标40d时间进行压力钢管与蜗壳之间过渡段的凑合节安装(此时二标可在不影响三标的情况下继续施工)。这样,可为机组安装创造一个较好的
案例13-7
主机1号、2号机组工作面提前移交
按照原合同里程碑规定,二标完成一期混凝土并移交三标安装的时间,每台机之间间隔为4个月(由于施工过程中的一些因素影响,又将2号、1号机组的移交时间改晚了半个月)。这样的安排就导致了第1台机发电时,还有两台机组段在进行二期混凝土浇筑施工,这对机组运行的外部条件极为不利,且进厂交通与发电机组之间也不畅通。为此,业主授权工程师与两个承包商谈判以确定新的里程碑目标。
经与二、三标承包商反复谈判,确定了新的目标。相应地,业主也与其供货厂商(国内分包商)签订了水轮机埋件提前交货的协议,与新目标相适应。
厂房土建工程将在1998年7月15日6号机并网发电时完工,从而避免了土建对机组运行的干扰,更为后4台机组提前发电创造了条件。
鉴于新目标实现后,第1台机组投产发电时,其余机组已在安装或已具备安装条件。从6号、5号机的安装情况看,1号至4号机完全有能力提前发电。因此,业主果断决策,采用“二、四发电”方案,即1998年发2台,1999年发4台;并相应地与国内供货厂家签订了部分水轮发
。
经验教训:工程师根据承包商的实际施工能力和进展情况,与之谈判并确立了新的目标,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业主的利益。然而,每台机组发电间隔4个月,并不应该照搬于土建向安装移交工作面的规定上。土建承包商在后续机组的施工中是有能力提前交工作面的。二标按照正常、均衡的施工安排,提前完成了移交,获得了补偿。
案例13-8
6号机发电要求二标完成的工作
二标的辅机系统包括油、气、水、厂用电、照明、通风空调、通信、消防等系统。合同15号里程碑规定:1998年5月31日,完成6号机试运转所要求的本标范围内所有工程。这样的规定往往容易引起争议,如果二标全部辅助系统都在这一天完成的话,则三标的6号机调试就要受到影响。
工程师认为,1998年5月31日是一个最后期限,由于这些辅助系统之间本身还有相互依赖的逻辑关系,有些系统就必然要早些完成。比如厂用电就要早投运,为其他系统的调试提供电源(施工电源达不到调试目的);透平油和高压气也需要较早提供,因为调速器要在机组试运转以前就调试好。而有些系统却要晚一些,如技术供水系统向机组提供冷却水,因为从尾水管取水,则只能在1998年6月尾水系统充水以后才能完成。因此,15号里程碑要细化,要分系统、分项设立新的逐步完成的里程碑。二标承包商据此向业主提出了索赔要求。
工程师按照业主的要求,根据6号机调试的需要编制了新的里程碑目标,还增加了原合同中没有的其他机组调试所需要二标完成工程的目标。经与二标谈判后取得一致意见,作为业主与二标签订的4号合同变更协议的附件。
在谈判之前,承包商就以业主供货延误为理由,提出6号机试运转将推迟82d,企图获取高额工期索赔。工程师仔细分析了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找出其关键线路上工作项目设置及作业时间安排上的一些问题,在谈判中指出了承包商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业主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业主供货的影响,维护了业主和国家的利益。
经验教训:对于第1台机发电所需要完成的工作,按照各个系统、分部位制定详细的完工日期是非常有益的,便于进度控制,也便于两个标之间的协调。教训在于将一项关系紧密的机电安装工程交给两个不同的承包商,弊大于利,协调困难。
13.5.4结语
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是公正的,在维护承包商利益方面显得尤为突出。一个有经验的国际承包商,特别善于用这一武器来谋利。而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如何在不违反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写好特殊应用条款和特别条件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又不至于提高投标报价,是非常值得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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