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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11章 施工合同索赔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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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讲解施工合同的索赔管理,先建立工程索赔的概念、特征、作用、起因与程序依据,说明索赔费用的构成,再专门介绍工期索赔的依据与计算方法,最后讲解反索赔的内容、主要步骤以及对索赔报告的反驳要点,并配多个案例。

第11章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封面,本章涵盖索赔的基本理论、工程延期的索赔、反索赔、施工合同索赔管理案例分析等内容
施工合同索赔管理章节目录页,列出索赔的基本理论、工程延期的索赔、反索赔、施工合同索赔管理案例分析等节
工程索赔定义说明,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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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11章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第11章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本页为本章封面,标示本章在课程中的位置与主题构成。

第2页:施工合同索赔管理目录

本页为本章目录,列出本章各节标题,便于按节定位查阅。

第3页:工程索赔

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第4页:索赔的基本特征

索赔的本质特征

3.索赔与违约责任

第5页:索赔的基本理论

严格履行合同,有利于双方提高管理素质,加强合同的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2)有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可以把原来打入工程报价中的一些不可预见费用,改为实际发生的损失支付,便于降低工程报价,使工程造价更为实事求是。

第6页:工程索赔的起因

(五点):

1.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造成违约

案例11-1

南京某工程施工中发生有关拆迁的工期索赔,在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旁边的旧有配电房直接阻挡了施工进度,使承包商的导墙和地下

第7页:索赔的基本理论(续2)

的条件提供应供应的材料、设备造成违约

(3)发包人没有能力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

(4)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久拖不定造成违约

(5)工程师工作失误,对承包人进行不正确纠正、苛刻检查等造成违约

第8页:合同变更

与合同缺陷

(1)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
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范围内的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合同变更的实质是对必须变更的内容进行新的要约和承诺。现代工程中,对于一个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变更就会有几十项甚至更多。大量的合同变更正是承包人的索赔机会,每一变更事项都有可能成为索赔依据。合同变更,一般体现在由合同双方经过会谈、协商对需要变更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的会议纪要、会谈备忘录、变更记录、补充协议等合同文件中。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可划分为: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工程师及委派人的指令等。

第9页:合同变更(续)

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
是承发包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进入实施阶段才发现的,合同本身存在的、现时已很难再作修改或补充的问题。

3.不可预见性因素

(1)不可预见性障碍

不可预见性障碍,
是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现场资料,并经过现场调查,都无法发现的地下自然或人工障碍。如古井、墓坑、断层、溶洞及其他人工构筑物类障碍等。

(2)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
是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第三方所发生的问题对工程施工的影响。其表现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往往难于划分类型,诸如下述情况:

①正在按合同供应材料的单位因故被停止营业,使正需要的材料供应中断;

②因铁路部门的原因,正常物资运输造成压站,使工程设备迟于安装日期到场,或不能配套到场;

③进场设备运输必经桥梁因故断塌,使绕道运费大增。

第10页:案例11-2

案例11-2

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持续降雨,雨量是过去20年平均值的2倍,导致承包商的工期延误了34天,于是承包商要求工程师顺延工期。

监理工程师认为延误时间中的一半(17天)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的,另外的(17天)为承包商应该承担的正常气候风险,即同意延长工期17天。

第11页:案例11-2(续2)

规的变化

常见的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有:

(1)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

(2)建筑材料的市场价与概预算定额文件价差的有关处理规定;

(3)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

(4)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某种材料的通知;

(5)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

(6)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等。

第12页:合同中止与解除

施工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如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责任,以此促进双方较好地履行合同。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承发包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的情况时有发生,必然造成合同中止。另外,由于在合同履行中,承发包双方在工作合作中不协调、不配合,甚至矛盾激化,使合同履行不能再维持下去的情况;或发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或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等,都会产生合同的解除。

第13页:案例11-2(续3)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出现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甲方延期支付合同价款,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第14页:施工索赔程序和时限的规定(续)

①造成工期延误或乙方经济损失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乙方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③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④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做进一步要求,则视为该项索赔己被认可;

⑤当造成工期延误或乙方经济损失的该项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2)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也按以上各条款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15页:施工索赔的工作过程

施工索赔的工作过程,即是施工索赔的处理过程。施工索赔工作一般有以下7个步骤:索赔要求的提出、索赔证据的准备、索赔文件(报告)的编写、索赔文件(报告)的报送、索赔文件(报告)的评审、索赔事件的解决、索赔仲裁或诉讼。

第16页:索赔依据

作为索赔依据主要的12种资料是:

(1)政策法规文件

(2)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招标文件中所包括的合同文本

(3)施工合同协议书及附属文件

(4)往来的书面文件

(5)会议记录,主要有标前会议和决标前的澄清会议纪要

第17页: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进度

记录

(7)施工现场工程文件

(8)工程照片、录像资料

(9)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

(10)工程财务记录文件

(11)现场气象记录

(12)市场行情资料

第18页:案例11-3

案例11-3

某承包商通过竞争性投标,中标承建一写字楼工程。合同中标价为980000美元。并且依据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基出现问题,而被迫修改设计,造成多项变更,并且修改的变更图总是延误,多次发生已施工完毕的部分又发生变更,被业主指令拆除。因此,承包商提出索赔。

请问承包商提出索赔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第19页: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进度(续3)

【解析】

承包商应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合同文本,地基出现问题时工程师签发的暂停记录,工程师签发的变更指令,承包商签收施工图和变更图的记录,拆除时的用工量记录,工地会议的记录、机械进场记录和租赁费单据等。

索赔证据提供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证明自己有权索赔,另一个就是证明自己的索赔合理。因此,在提供证据时,就应当从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考虑。

第20页:工程索赔费用

人工费

2.材料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4.管理费

5.利润

6.利息

7.一般在施工索赔中以下几项费用是不允许索赔的:

(1)承包商对索赔事项的发生原因负有全部责任的有关费用。

(2)承包商对索赔事项未采取减轻措施因而扩大的费用。

(3)承包商进行

第21页:工期索赔的依据与合同规定

在工程实践中,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的依据主要有:

(1)合同约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

(2)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如网络图、横道图等;

(3)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月、季、旬进度实施计划;

(4)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对

第22页:工期索赔的计算

常用的计算索赔工期的方法有如下四种:

1.网络分析法

2.对比分析法

对比分析法比较简单,适用于索赔事件仅影响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需要由此而计算对总工期的影响。计算公式为:

总工期索赔=原合同总工期×(额外或新工程量价格÷原合同总价)

第23页:案例11-4

(月)

3.劳动生产率降低

第24页:反索赔的目的

是防止损失的发生,则它必然包括如下两方面内容:

1.防止对方提出索赔

2.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

第25页:反索赔的主要步骤

反索赔与索赔有相似的处理过程。通常对对方提出重大索赔的反驳处理过程,应该按照下面几个方面进行:

1.合同的总体分析

2.事态调查

3.三种状态分析

4.对索赔报告进行全面分析,对索赔要求、索赔理由进行逐条分析评价

5.起草并向对方递交反索赔报告

第26页:索赔报告中常见的问题

通常在索赔报告中有如下问题存在:

(1)对合同理解的错误。对方从自己的利益和观点出发解释合同,对合同解释有片面性,致使索赔理由不足。

(2)索赔根据不足。对方有推卸责任、转嫁风险的企图。在国际工程中,甚至有无中生有或恶人先告状的

第27页:反驳索赔

报告

对一索赔报告的反驳通常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1)索赔事件的真实性不真实、不肯定、没有根据或仅出于猜测的事件是不能提出索赔的。

(2)干扰事件责任分析

(3)索赔理由分析

(4)干扰事件的影响分析

(5)证据分析证据不足、证据不当或仅有片面的证据,索赔是不成立的。

(6)索赔值的审核如果经过上面的各种分析、评价,仍不能从根本上否定该索赔要求,则必须对最终认可的合情合理的索赔要求进行认真细致的索赔值的审核。

第28页:案例11-5

案例11-5

C公司在某国承包一条公路项目。合同总额为981万美元,工期24个月。监理工程师来自英国的一家权威咨询公司。合同以FIDIC条件1977年第三版为基础。

合同实施期间,恰逢该国与邻国发生争端,邻国单方面关闭边境,停止向该国提供燃油。由于该国地处内陆,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燃油,致使该工程停工9个多月。C公司根据合同管理条款,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据理索赔。经过一年多的艰难交涉,最后索赔成功。索赔金额达429万美元,占原始合同额44%,索赔工期29个月。

第29页:案例11-5(续2)

归纳起来有以下方面:

1)充分利用合同条款确立索赔的理论依据

C公司援引合同条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报价和编制标书时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外界和人为障碍,承包商可以根据FIDIC条件的第52(5)款向业主提出索赔,或者要求咨询工程师按第40(1)款发出暂时停工令,追加额外费用。”C公司致函业主指出:燃油危机系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预见的人为障碍。因为合同缔结前,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两国之间潜伏争端进而导致关闭边境的因素。咨询公司和业主对此均无异议。

不仅如此,C公司还援引合同的第13(1)款:“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施工直至竣工,以达到咨询工程师的满意为标准,除非在法律上和实际上无法做到。”

根据这一条款及FIDIC合同条件,C公司致函业主指出:燃油危机系发生于签约之后的重大风险事件,致使合同履行中途受阻。因为没有燃油,承包商无法施工。这一事件构成了“实际上做不到”的例外情况,因此要求业主按雇主风险处理。

第30页:利用客观事实赋予的终止

合同的权利促成巨额索赔

由于燃油危机致使合同实施成为不可能。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向业主索取损失赔偿。C公司深知业主不愿以雇主风险为由终止合同,因而有意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在业主不同意终止合同的情况下,C公司再提出索赔要求,而且索要数目超出一般正常情况的标准。业主无奈,只好同意C公司的要求。这里C公司充分运用了知己知彼的原则,先让对方认识到事情的严重后果,而后再提出对方再也无法拒绝的要求,做到了有理、有利、有节,给对方留有选择的余地,避免出现不可收拾的僵局。

第31页:利用风险

扩大收益

工程承包本是一项风险事业,但风险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利用的,所谓投机风险就属于这种情况。C公司对燃油危机风险经过认真分析,认定所面临的风险是可以为其所用。因此,C公司致函甲方指出:业主国与邻国的紧张关系以及邻国封锁边境已构成敌对行为的事实,使合同实施的必备条件不复存在,阻碍了承包商的正常履约。这是谁也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适用FIDIC条件第12、52(5)、65(5)款所述情况。业主和咨询工程师都无法否认。这样,经济索赔就有了理论基础。

第32页:积极创造索赔条件

不少承包商在碰到类似情况时常常消极等待对方解决困难,或者是发牢骚、提抗议,很少想到如何利用这些不利因素改变不利环境。C公司所持的态度则不然,他们积极主动地为索赔创造条件。

燃油危机发生后,他们立即多次致函咨询工程师要求其下达停工令,以此作为经济索赔及下步工作的法律依据。C公司致函指出:由于现场的客观形势导致无法施工,这种情况下,如果咨询公司不下达停工令,势必造成所有人员、设备和材料等耗在工地,而且不可预见费用还将继续发生,这样将不可避免地加大业主的损失,其后果只能是进一步加大业主的赔偿金额。为了项目本身和业主、承包商双方的利益,咨询公司应当及时下达停工令。

第33页:积极创造索赔条件(续2)

C公司的致函无懈可击,咨询工程师只好下达了停工令。这样,C公司就为以后的索赔确立了合法的动因。

5)依据FIDIC条件,严格计算停工时间进而要求删除难度大效益低的部分工程。一旦停工期超过90天,C公司立即致函咨询公司指出停工期已超过合同允许的正常停工期(90天)。如果现场仍不具备复工条件,承包商有权要求支付赔偿。显然,在燃油危机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复工是不可能的。因此,咨询公司没有理由要求承包商复工。按照FIDIC条件第69条,当停工超过118天时,承包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支付违约赔偿。C公司在停工后第119天即致函业主要求按业主违约终止合同,业主当然不会同意。于是,C公司即提出对原合同工程进行部分删除,要求删除那些难度大效益低的工程部分,仅保留利润丰厚的工程部分。业主当然拒绝这一要求。

第34页:积极创造索赔条件(续3)

当业主在处境被动又拒绝承包商的合理要求时,承包商自然获得了提出进一步要求的机会。于是C公司指出:鉴于原合同工程停工期超过118天,原合同报价应视为无效。如果业主仍然要求承包商继续实施原合同工程,承包商便有权要求调整有关单价。而且这种要求合情合理,任何人也无由拒绝。

6)迫使咨询公司确认事实

C公司及时运用FIDIC条件赋予承包商的合法权利,十分注重保护自己的利益。

FIDIC条件第51(2)款明文规定:若遇咨询工程师对所发生的事件不给予书面确认,承包商可以在7天之内致函咨询工程师书面确认之。如果工程师在14天之内对这一确认不做书面反驳,则承包商的书面确认即被认为是咨询工程师的指令。燃油危机发生后,工程实际上业已停工,但咨询工程师拖而不发停工令。C公司遂主动致函咨询公司,指出工程因无燃油而实际已经全面停工。咨询公司鉴于停工已是客观事实,对C公司的致函未予反驳。14天后,

第35页:积极创造索赔条件(续4)

承包商的致函自然被视为已得到咨询工程师的确认,索赔自然具备了基础。

7)据理要求延长工期

根据合同的一般条款,咨询工程师确认延长工期,承包商即享有获得补偿延期管理费的合法权益。如果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无理拒绝延期,承包商有权为此索赔赶工费。

由于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了各种可导致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客观事件,如燃油危机、罢工、骚乱及业主征地延误等,C公司在发生每例上述事件的时刻都及时致函咨询工程师,指出所发生的事件对工程实施所产生的阻碍作用,并根据各种不同事件分别要求给予延长工期。不过,C公司在致函要求延长工期时并不马上要求给予经济赔偿,因而很快获得咨询公司的同意。C公司总共获准延长工期29个月。

延长工期索赔成功自然为款项索赔奠定了基础。

第36页:积极创造索赔条件(续5)

坚持做好施工日志,及时提交索赔详细清单和依据

索赔能否成功不仅取决于动因是否合法,更离不开依据。C公司在履约期间,每天都坚持做好施工日志,并随时交咨询工程师认可和签字。这样,每日发生的事件均记录在案。不仅如此,C公司还每月都整理并提交索赔报告,所列事件均有据可依,避免了一次算总账给人造成刺激,也没有给人以借机敲诈的印象。咨询工程师和业主都觉得C公司所提索赔合乎情理。虽然很不情愿支付赔偿,但最终还是一一答应了。

9)坚持要求业主支付拖期付款利息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业主向承包商的付款期限定为60天。C公司在收取进度款时总是强调交付期。每当业主付款误期,C公司立即致函指出该项付款延误的时日,列出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承包商的拖期付款的利息数目,并列入每次的索赔报告中。

第37页:案例11-5(续3)

了业主的付款期限,而拖期付款又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虽然每次拖延的天数并不太多,但由于工期长,付款次数多,因此累计拖期利息便相当可观。对于这一事实,业主和工程师均不否认。

10)利用对方弱点,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

在合同洽谈阶段,C公司坚持采用较公正的国际通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仲裁规则(UNCI-TRAL)。当合同双方因为索赔款发生分歧时,C公司明确告知业主不接受监理工程师裁决的款额,提出付诸国际仲裁,同时请好国际名律师准备出庭。由于业主理亏,担心提交仲裁败诉,提出希望与C公司友好协商解决争端。与此同时,C公司又借助外交手段,请求其使馆有关官员出面活动,从而使对方接受了其索赔款额,且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没有因索赔而伤了感情。

第38页:案例11-5(续4)

对咨询公司柔中有刚

咨询公司在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间举足轻重。虽然合同中业主对咨询公司的权力有种种限制,但咨询公司毕竟是受业主聘用,在多数情况下是维护业主利益的。C公司深知这一点,在同咨询工程师打交道过程中特别注意同其搞好关系。但是,在原则问题上,特别是维护自身的利益方面,他们毫不退让。C公司很清楚,FIDIC条款中明文规定咨询公司要行为公正。如果咨询公司因行为不公正,办事不公道而与承包商闹翻,传扬出去对咨询公司的信誉影响甚大。因此,C公司抓住其弱点,在原则问题上态度坚决,毫不迁就,但又不把关系搞僵。通过长时间的反复交涉,终于说服了咨询公司,进而使业主接受其全部索赔要求,取得了索赔的重大成功。

第39页:案例11-5(续5)

【解析】

这是一个很成功的索赔案例,很值得承包商借鉴。其成功经验可归纳为以下6点:

①承包商具有丰富的国际工程承包经验,熟悉国际惯例和FIDIC条件,精通国际工程承包的惯常做法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②承包商的经营意识较强。从合同的缔结直至履行完毕,承包商始终追求扩大经济效益这一根本目的,一切活动都为了实现这一根本目标。他们不是等到事情发生了再来想办法,更不是等到工程结束再向甲方索要,而是在事件发生前就考虑应采取的措施,走在时间前面,积极主动地研究利用和控制风险的办法。

③善于利用风险,摆脱困境,变被动为主动,利用风险谋取效益。他们针对客观存在的风险事实,及时采取对策,主动要求咨询公司下达停工令,一步一步地取得索赔依据。

第40页:案例11-5(续6)

④法律观念强。时时处处以法律为依据,善于从合同条款中寻找可为自己利用的依据。签约时,他们特别注意合同条款与现实情况的对照,做到进攻有后劲,退却有防线,言出有据,索要有力。

⑤善于处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理、有利、有节。对业主和咨询公司很注意方法,柔中有刚,既不一味迁就,也不无休止地索要,办事始终留有余地。

⑥善于以己之长克人之短,抓住对方的弱点,发挥自己的优势。他们针对业主理亏心虚,提出诉诸仲裁,先从气势上压倒对方;同时,又充分利用两国友好关系这一大的背景,利用适当的外交手段做配合,使业主既接受其要求,又能在上级主管部门面前好交代。

作为一个承包商,能否巧妙地渡过危机、利用风险,应变能力强不强,十分重要。如果C公司不具备上述优势,就只能成为风险的牺牲品。

第41页:案例11-6

案例11-6

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对某项工程建设项目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进行投保。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暴风雨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索赔报告的要

第42页:案例11-6(续2)

业主应予支付。

5.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

6.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

第43页:案例11-6(续3)

【解析】

1.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申请通知后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1)进行调查、取证;

(2)审查索赔成立条件,确定索赔是否成立;

(3)分清责任,认可合理索赔;

(4)与施工单位协商,统一意见;

(5)签发索赔报告,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准。

2.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5)工期给予顺延。

第44页:处理方法按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

顺序

(1)经济损失由双方分别承担,工期延误应予签证顺延;

(2)工程修复、重建18万元人民币工程款应由业主支付;

(3)索赔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承担;

(4)认可顺延合同工期8天;

(5)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45页:案例11-7

案例11-7

甲建筑公司2000年10月16日看到某知名上市公司(下称乙公司)在《成都商报》上登出招标公告,称其拟建一栋“总部办公大楼”,并将进行招标。甲建筑公司经乙公司组织的评标组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后,被确定为中标人。2000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甲建筑公司承建被告的总部大楼工程,工期为310天,于2000年12月25日开工。2000年12月9日,甲建筑公司进入施工现场作施工准备。开始建设临时设施及降水处理等基础工作,并与相关材料供应商签订了材料供应合同。2000年12月13日,乙公司的工程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函,要求开工日期提前到2000年12月22日。2000年11月20日、12月21日,甲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分两次向乙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年12月22日,乙公司通知推迟开工。此后,甲建筑公司多次致函乙公司要求确定开工日期。2001年3月22日,乙公司以招标程序不合法为由通知甲建筑公司要求终止合同。由于甲建筑公司签约后已履行了大量合同义务,故甲建筑公司要求乙公司应承担其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因乙公司不同意赔偿,反而在2001年5月将甲建筑公司在工地的人员赶走,并把甲建筑公司在现场的设备扔出现场。甲建筑公司无奈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由乙

第46页:公司支付

临时设施费562696.61元、人工费209835元、赔偿材料供应商违约金1564387.99元、标书制作费16850元、履约保证金利息11261.25元及信誉损失100万元等总计300多万元的损失。

乙公司答辩称:原告与被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被告法定代表人并未在合同上签字,也未授权其他人以任何方式对该合同的效力予以追认,且对原告单方面的开工行为被告也予以及时制止,故双方所签订的上述合同并未产生法律效力。其次,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300万元的银行保函,违背投标承诺和双方合意,将工程擅自分包,不提交月、周工程进度计划表,未提交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致使被告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由于原告上述行为未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故被告无法追认合同效力。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系未生效合同,且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其要求被告承担巨额赔偿的请求不应受法律支持。

经法院审理,查明了如下事实:2000年10月16日,被告乙公司在《成都商报》上就其拟建的“总部办公大楼”工程刊登招标公告。原告甲建筑公司通过该次招投标,被乙公司组织的评标组确定为工程的中标人。2000年12月11日,双方依据评标结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

第47页:建筑公司支付(续3)

建筑公司承包乙公司总部大楼的土建、水电安装、装饰等工程,开工时间为2000年12月25日,工期为310天,合同价款暂定3000万元,甲建筑公司提供总额为300万元的银行保函,并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的保证金(无息),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后生效。双方均在合同上盖章,甲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合同上签字。双方于当日又签订了《补充条款》,其主要内容为:一、材料设备原则上由甲建筑公司采购,用于永久部分工程的水泥必须是江油水泥厂的双马牌或峨眉山牌水泥等大厂水泥;二、甲建筑公司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施工和安装可以作为责任方委托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安装,但应由乙公司认可后方可实施;三、工程开工时间不晚于2000年12月25日;四、合同自正式签署之日生效。双方均在该《补充条款》上签字盖章。以上事实有载有上述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及双方当事人对甲建筑公司进场时间的一致陈述予以证明。2000年12月13日,乙公司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丙监理公司致函甲建筑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并为12月22日的正式开工作好准备。至2000年12月20日,甲建筑公司按约共计向乙公司支付保证金50万元。甲建筑公司进场后,即开始建设临时设施及相关的基础工作,并与相应的材料供应商签订了部分材料供应合同。2000年12月22日,乙公司通知甲

第48页:建筑公司支付(续4)

建筑公司推迟开工。2001年3月22日,乙公司致函甲建筑公司,以工程未参加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双方所签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决定终止施工合同的履行。甲建筑公司收到该通知后,认为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应由乙公司赔偿损失后退场。2001年3月28日,乙公司退还甲建筑公司保证金50万元。2001年5月21日,甲建筑公司退出施工现场。此后,乙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现该工程正在施工中。以上事实有丙监理公司致甲建筑公司的函、甲建筑公司支付保证金的付款凭证、乙公司致甲建筑公司要求终止合同的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2001年5月31日,甲建筑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甲建筑公司根据乙公司的招标公告参与其“总部办公大楼”工程的招标活动,并经乙公司评标组确定为中标人,该招标行为并无不当,乙公司以该工程未参加建设主管部

第49页:建筑公司支付(续5)

门的招投标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并未就此提供充分的依据予以证明;乙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约定由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故合同并未生效,因双方于当日签订的《补充条款》明确约定该条款自正式签署之日生效,且此后监理单位向甲建筑公司致函要求其作好正式开工准备,乙公司亦收取了甲建筑公司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支付的保证金,甲建筑公司也进场进行了施工,效应当认定双方已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条款》进行了实际的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条款》已实际发生了法律效力;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条款》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故该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乙公司单方终止上述合同,并已将该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故双方所签订的上述合同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甲建筑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进行了相应的准备工作和履行了部分义务,乙公司单方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50页:建筑公司支付(续6)

及《补充条款》的履行,应当承担由此给甲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乙公司主张甲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交银行保函系违约行为,因合同并未约定提交保函的具体时间,且乙公司推迟开工后甲建筑公司暂未出具保函的行为并无不当,故应对乙公司关于甲建筑公司违约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起诉时乙公司已将该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现场变动较大,双方对甲建筑公司修建的临时设施所包括的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故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双方合同的总价款及相关约定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建设费用定额》对临时设施费采取了推算的方式进行计算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故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所作的鉴定结论应作为本案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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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依据。甲建筑公司关于乙公司修建的部分围墙按10万元在临时设施资中扣除及现场管理费按150天进行计算的主张合理,应对其该主张予以支付。甲建筑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预期利润的请求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对其该请求予以支持。甲建筑公司按《补充条款》的约定与材料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并就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施工安装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协议系正当的履约行为,且甲建筑公司就分包单位向乙公司单方终止合同后,甲建筑公司要求其赔偿因支付材料供应商及其他分包单位的违约金等费用的请示符合法律规定,对甲建筑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已支付或确定必须支付部分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因甲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其应当赔偿及已赔偿的相关证据,应不予支持。甲建筑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保证金利息及投标的相关费用,因该项损失系乙公司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的,故对其该请求应予支持。甲建筑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其信誉损失5万元,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该

第52页:建筑公司支付(续8)

主张不予支持。乙公司认为双方合同并未生效、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及甲建筑公司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所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

二、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甲建筑公司临时设施费404982元、现场管理费284026元、预期利润863217元;赔偿甲建筑公司的损失903299元;支付2000年12月20日至2001年3月28日保证金50万元的资金利息,按同期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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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38100元、鉴定费30000元,共计68100元,由乙公司负担。

通过以上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建设单位擅自违约解除与施工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的应承担如下责任:

1.违约金。如合同有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的数量符合法律规定,则应按约定向承包商承担违约金。建议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责任要细化,对双方每一种违约行为均应由相应的违约惩罚规定。

2.承担因违约行为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约方有完全赔偿的义务,即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法律上也称预期利润)。本案判决即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判决了预期利润,即履行完建设

第54页:建筑公司支付(续10)

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将可获得的利益。

赔偿损失当然还包括其他直接损失,比如已经投入工程的费用,像本案所判决的临时设施建造费用、现场人员管理费用,以及因发包方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给第三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履行时间非常长,法律关系复杂,索赔与反索赔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希望建筑界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特别是合同管理水平,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合同管理制度,聘请专业人士介入,为今后国际工程领域的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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