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21页文件大小:69.3 KB来源: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ppt课件
本课件进入合同管理部分,先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说明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与条件,再分析施工合同标的特殊、履行期长、涉及面广等特点,最后落到词语含义、合同文件构成与解释顺序,以及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一般责任和工程师的职责。
第5章工程施工合同
本页为本章封面,标示本章在课程中的位置与主题构成。
定义: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6)建筑
的长期性
3.施工合同内容条款的多样性
4.施工合同涉及面的广泛性
培育、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的需要
2.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
3.推行建设监理制的需要
4.企业编制计划、组织生产经营的需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济法律关系中必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施工合同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发包人、甲方)和建筑安装施工单位(承包人、乙方),客体是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内容就是施工合同的具体条款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
合同法律关系三要素之间的关系主体是客体的占有者、支配者和行为的实施者,客体是主体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指向的目标,内容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连接纽带,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合同法律关系。
词语含义是对施工合同中频繁出现、含义复杂、意思多解的词语或术语作出规范表示,赋予特写而且唯一的含义。
2.施工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顺序
3.合同文件使用的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4.图纸:发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的图纸管理。
5-1
某高速公路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施工合同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业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陆续发生了如下索赔事件(索赔工期与费用数据均符合实际):
1.施工期间,承包方发现施工图纸有误,需设计单位进行修改,由于图纸修改造成停工20天。承包方提出工期延期20天与费用补偿2万元的要求。
2.施工期间因下雨,为保证路基工程填筑质量,总监理工程师下达了暂停施工指令,共停工10天,其中连续4天出现低于工程所在地雨季平均降雨量的雨天气候和连续6天出现50年一遇特大暴雨。承包方提出工期延期10天与费用补偿2万元的要求。
3.施工过程中,现场周围居民称承包方施工噪声对他们有干扰,阻止承包方的混凝土浇筑工作。承包方提出工期延期5天与费用补偿1万元的要求。
5.由于某路段路基基底是淤泥,根据文件要求,需进行换填,在招标文件中已提供了地质的技术资料。承包方原计划使用隧道出碴作为填料换填,但施工中发现隧道出碴级配不符合设计要求,需要进一步破碎以达到级配要求,承包方认为施工费用高出合同单价,如仍按原价支付不合理,需另行给予延期20天与费用补偿20万元的要求。
【问题】应如何处理承包方提出的上述索赔要求?
【分析】
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图纸修改造成停工不应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提出工期延期20天与费用补偿2万元的要求是合理的,应得到补偿。
2.由于异常恶劣气候造成的6天停工是承包方不可预见的,应签证给予工期补偿6天,而不应给费用补偿。对于低于雨季正常雨量造成的4天停工,是承包方应该预见的,故不应该签证给予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
3.承包方在组织施工时,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有效地降低施工噪声。因此,现场周围居民的干扰是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故不应给予费用补偿和工期补偿。
4.由于涉及变更导致的费用补偿20万元和工期延期30天,不属于承包方责任,应该得到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工程材料到场二次倒运增加的费用1万元和分包合同工期延期10天是属于承包方责任,不应得到索赔。
5.因在招标文件中已提供了地质技术资料,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换填路基基底淤泥所需的费用和工期,施工费用应按合同单价执行。延期20天与费用补偿20万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不应签证给予补偿。
承包人的工作
本页为节标题页,标示本节主题,具体要点见后续页面。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中称工程师,业主派驻或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施工合同中也称工程师,但施工合同规定,两者的职权不得相互交叉。
2.工程师指令:
(1)口头指令:施工合同规定,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指令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但在确有
执行指令:对于工程师的指令,一般情况下承包商都应予以执行。但我国施工合同也规定,如果承包商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商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商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商应予执行。
(3)错误指令的后果:因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指令发布的延误: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业主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商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案例分析5-2
甲建筑公司负责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项商业居民楼建设施工工程,双方依法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成后,甲公司通知乙公司验收,乙公司迟迟不进行验收,就直接出售该楼房屋。不久,一买主丙被塌陷的天花板砸伤。
请问丙所受到的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解析】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筑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没有履行验收义务就接收了工程,而后又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纠纷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而第二百七十九条未给出明确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对此予以了回应:“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还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显然,天花板塌陷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瑕疵,因乙未尽验收义务径行出售该楼,故不得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向甲主张违约责任。乙也不是被侵权人,不可以向甲主张侵权责任。丙被砸伤,依《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可直接主张甲侵权无疑;而且,他可以依据与乙的买卖合同主张违约责任。不仅如此,由于乙应当预见到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可能造成他人损害,而他仍然将该房出售给丙,因此乙对丙的受害存在过错,故丙可以主张乙承担侵权责任。对此种情形,《解释》在第三条第2款作了确认:“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施工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签订的依据和条件,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等。重点讲解了施工合同的组成以及合同内同的意义,最后讲解了合同双方主体的责任权利以及第三方工程师的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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