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36页文件大小:828.3 KB来源: 建设法规ppt课件
本课件讲解建设工程监理法规,从监理概念与国内外历史沿革切入,说明强制监理范围、监理各阶段工作内容和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梳理监理实施的程序与职责。
理解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了解强制监理的范围;
理解工程监理各阶段的内容与工作。
理解并掌握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4.4建设工程监理法规第4章建筑法律制度
4.4.1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了解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掌握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一、建设监理的历史沿革
1913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组织,在比利时成立,任务是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一揽子方法,包括项目招投标、项目监理等,其中监理工程师制度是中心。当时只有法国、比利时和瑞士三国。
1949年,随着工程建设的发展,英、美等国家也先后加入,业务也从实施阶段延伸到决策阶段的咨询服务。
80年代后,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采用,FIDIC真正成为国际性组织。(一)国外建设监理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1)对传统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反思:我国传统的工程建设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政企不分,没有业主和监理,设计和施工也不是独立单位。工程产品不是商品,由国家分配。这样的体制有很多缺陷,工程质量、进度难以保证,资金浪费。1985年12月召开的全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会议指出:管理基本建设是一项专门的学问,需要一大批专门人才和行业。这是我国实行社会化和专业化建设监理的最初思想基础。
1、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缘起
改革开放的实践,极大的推动了建设监理制度的出台。在引进外资时,世界银行把按照国际惯例进行项目管理作为必备的条件。为了赢得外资,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上,都采用了建设监理制度。从1984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就开始引进。可以说我国的监理制度是在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实行的。2)改革开放实践的推动
大坝
3)治理整动建筑市场的要求
改革开放后,建设领域充满活力,但也出现一些问题,市场秩序混乱、工程质量差,全国平均每四天就倒塌一栋房屋。腐败现象也很严重。
1988年建设部增设了建设监理司,出台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阐述了我国建立建设监理制的必要性,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和对象、政府的管理机构和职能、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的内容,对监理立法和组织领导提出了要求。向全世界宣告了我国建设领域的这一重大改革。
2、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
1988至1993年为试点阶段:确定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交通、能源两部的公路和水电系统进行监理试点。并出台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各试点单位迅速组织了工作机构,选择了监理试点工程,组建了建设监理单位。监理试点工作迅速在八市二部展开。1992年又出台了《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以及监理取费办法等。1)工程监理试点阶段
1993至1995年为稳步推进阶段:1993年3月18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成立,标志着我国建设监理行业初步形成。并转入稳步发展阶段。到1995年底,以有76%城市推行了建设监理制度,监理单位1500多家,监理人员8万多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1180多名。2)工程监理稳步推进阶段
1996年开始进入全面推行阶段:95年12月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颁发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标志着建设监理工作已进入全面推行的新阶段。3)工程监理全面推行阶段
二、工程建设监理的性质
依靠专家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对客户委托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议、方案和措施,并在需要时协助实施的一种高层次、智力密集形的服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委托合同,提供让业主满意的服务。
2、独立性
独立性还指监理工程师独立开展监理工作。独立性是公正性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独立性就谈不上公正性。只有真正成为独立的第三方,才能公正的处理问题。
3、公正性
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处理事务过程中,不受非正常因素的干扰,依据与工程相关的合同、法规、规范、设计文件等,基于事实,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当业主与承包商产生争端时,监理工程师应公正地处理争端。
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监理工程师在管理合同时应公正无私。公正性是监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基本条件。如果争端不能公正解决,必将进一步激化矛盾,这对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利。我国的《建设监理规范》中,把公正性放在第一位。
4、科学性
工程监理是为业主提供高智能的技术服务,这就决定了它应当遵循科学的准则。各国从事咨询监理的人员,绝大部分都是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具有深厚的科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工程方面的经验。业主所需要的正是这些以科学为基础的高智能服务。
监理的对象是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承包商,长期的工程实践,使他们在技术和管理上都达到了相当水平。监理工程师要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理,必须有相应的甚至更高的水平。
监理是以技术为基础的管理工作,专业技术是沟通监理和承包商的桥梁。
4.4.2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
熟悉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和范围
了解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和内容
了解建设工程监理的原则和程序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和范围
1.国家或部门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目前有关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试行办法》。
2.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规程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3.经审查批准的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
4.依法签订的各类工程合同文件等(一)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现阶段必须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为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应包括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即招标、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供、设备安装调试等环节,对工期、质量、造价、安全等诸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二)建设工程强制监理的范围
是指建设单位将应该监理的工程,即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不委托监理的行为。
应实行监理工程未委托监理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应实行监理工程未委托监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和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工作是进行项目目标控制,即投资、工期和质量的控制,在项目内部的管理主要是合同和信息管理,对项目外部主要是组织协调,合同是控制、管理、协调的主要依据,概括起来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即“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共六项任务。
1.“三控制”即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和投资控制。
2.“两管理”指对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信息的管理。
三、建设工程监理的原则和程序
1.资质许可原则
2.客观、公正性原则
3.总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原则
4.监理单位独立完成任务的原则(一)建设工程监理的原则
监理程序可分为商签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前的准备和实施监理三个阶段(对监理单位来说,还有个总结阶段)。
1.商签监理委托合同:建设单位指名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后,双方开始商签监理委托合同。监理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程对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监理开始的时间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实施监理前的准备: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任务,设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工作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开始实施监理前的准备工作。
四、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规范
指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该行为不仅使监理单位的监理行为失去了公正性,并且会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质量隐患。
指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或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继续承担该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行为。
依据法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有利害关系而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有利害关系
指监理单位违反守示、诚信、公正、科学的监理准则,未能公正执行监理任务,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以及施工单位利益,或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建设单位及公众利益的行为。(三)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4.4.3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
了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三方的关系、法律地位。
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最主要的当事人有业主、监理单位及承包商三方。
为使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基本平衡,并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国际工程师联合会编制了FIDIC合同文本,建设部、国家有关部门也编制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设监理》示范文本。概述
一、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实质上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他们是合同条件中的两个主体。我们国家习惯将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称之为承、发包的合同关系。
监理单位之所以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行为具有监理身份:一是因为业主的授权。二是因为承建单位在承包合同中也事先予以承认。
二、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业主和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1、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该文件规定被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职责,其中包括监理工程师对业主的约束力和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的执行合同条件的权力。
2、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文件这份文件主要对监理人员的数量、素质、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费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在监理服务协议中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也需要明确说明。在监理合同中一般还要明确,业主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练习题: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由()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A工程监理企业B总监理工程师C监理工程师D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监理师
三、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都是受聘于业主,他们之间既没有任何合同,也没有任何协议。他们之间的关系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条件中可以明确地体现出来。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商的一切工程活动都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一项工程的实施,是由各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三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共同完成的。正确处理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三者的关系,是保证工程按合同条件进行的关键。
第二题某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了某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在监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一些问题。1、某层钢筋混凝土墙体,由于绑扎钢筋困难,无法施工,施工单位未通报监理工程师就把墙体钢筋门洞移动了位置。2、某一层钢筋混凝土柱,钢筋绑扎已检查、签证,模板经过验收,在浇筑混凝土的过程中发现模板胀模。
习题
1.简述我国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历程以及所取得的成就。
2.简述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和程序。
3.简述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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