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13页文件大小:58.0 KB来源: 工程经济与项目管理ppt课件
本课件讲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先界定竣工与竣工验收的概念并列出验收依据与作用,再说明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规定及施工项目、建设项目应具备的验收条件与程序,最后介绍工程档案与竣工图规定、工程保修期限与回访、项目经验总结与综合评价。
第12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12.1.1工程项目竣工与竣工验收的概念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有:
(4)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各省市规定的技术规程。
(5)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2.1.2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国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管理水平,总结工程项目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项目竣工验收,标志着项目投资已转化为能产生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能否取得预想的宏观效益,需经国家权威性的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认。12.1.3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作用
12.2.1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
12.2.2工程项目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理规定
(1)在检验批验收时,发现存在严重缺陷的应推到重做,有一般的缺陷可通过返修或更换器具、设备消除缺陷后应重新进行验收;
(2)个别检验批发现某些项目或指标(如试块强度等)不能满足要求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当检验批的检验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应予以验收;
(3)当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严重质量缺陷或超过检验批范围内的缺陷,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进行加固处理。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
(5)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分项、单位工程,严禁验收。12.2 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
12.3.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5)工程达到窗明、地净、水通、灯亮,室内上下水、采暖通风、电气照明及线路安装敷设工程经试验达到设计与使用要求,与竣工验收项目相关的室外管线工程施工完毕并达到设计要求。
(6)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包括其中的土建工程)施工完毕,经调试、试运转达到设计与质量要求。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12.3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下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简化。
1.由施工单位作好竣工验收的准备
2.工程项目竣工初验
3.工程项目竣工正式验收12.3.2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12.4.1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主要内容
工程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报建及前期资料、施工指导性文件、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竣工文件、工程保修回访资料等5个方面。
12.4.2竣工图的有关规定
(1)当按设计图纸施工没有变动时,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以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蓝图)上注明修改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及有重大改变,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因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图;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图,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即作为竣工图。重大的改建、扩建工程涉及原有项目变更时,应将相关项目的竣工图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在原图案卷内增补必要的说明。
(4)各项基本建设工程,特别是基础、地下建筑物、管线及设备安装等隐蔽部位都要绘制竣工图。各种竣工图的绘制,在施工过程中就应着手准备,由现场技术人员负责,在施工时做好隐蔽工程检验记录,整理好设计变更文件,确保竣工图质量。
(5)竣工图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并要经过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竣工图的数量视其工程的重要程度而定,但至少具备一套,并将其移交生产(使用)单位保管。12.4 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与档案移交
12.4.3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与移交
12.4.4工程保修与回访
1.工程质量保修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及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工程回访
1)回访的方式
2)回访的方法
12.5.1工程项目经验总结
1.工程技术经验总结
2.工程经济经验总结
3.管理经验总结
12.5.2工程项目综合评价12.5 工程项目总结与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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