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21页文件大小:191.5 KB来源: 非营利组织管理ppt课件
本课件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志愿失灵三种失灵切入,依次讲解交易成本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契约失灵理论与公民社会理论,说明非分配约束为何构成非营利组织的制度优势,并配套黑格尔公民社会理论案例。
第二章 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理论基础
学习目标
第一节 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志愿失灵
一、市场失灵
二、政府失灵
三、志愿失灵:志愿部门作为人类服务的提供者也是有着固有缺陷的,由于利益驱动、道德失控、约束缺失等因素,会产生“志愿失灵”。非营利组织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非营利组织这三种制度之间的关系:本页以图示呈现三者的分工与互补关系。
源文件未提取到本页图示中的关系说明文字,建议对照原课件图片补充。
第二节 交易成本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和契约失灵理论
一、交易成本经济学(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威廉姆森(1981)认为每项交易的性质不同,与之相应的交易成本也不一样。交易成本包括两部分费用:
威廉姆森认为,根据交易性质选择适当的组织管理模式可以提高交易的经济效率。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相比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具体表现如下:
二、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le-agent theory):主要研究在存在利益冲突及信息不对称时,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去激励代理人。最早研究该理论的著名经济学家有艾柔(Arrow)、罗斯(Ross)、简森和麦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
当委托人把决策权交给代理人时,由于存在利益冲突,委托人追求自己财富最大化时并不一定会给代理人带来利益最大化;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不可能随时掌握代理人的一举一动,代理问题就会发生。代理问题通常有两类:
在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委员会中,捐赠人所占比例一般较大,捐赠人作为委托人与管理者作为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较一般企业更弱,存在组织配置和人力资本的优势,可以减少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费用,实现交易成本的降低,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三、契约失灵理论:所谓“契约失灵”(Contract Failure)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仅仅依靠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契约难以防止生产者坑害消费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出现的现象。汉斯曼认为,在以下制度条件下都会出现契约失灵现象:
如果这类商品或服务由非营利组织来提供,生产者的欺诈行为就会少得多,这是因为非营利组织受到了“非分配约束”(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非营利组织不能把获得的净收入分配给对该组织实施控制的个人,包括组织成员、管理人员、理事等;净收入必须得以保留,完全用于为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
“非分配约束”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营利性组织最重要的特征。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生产者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从而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非营利组织的“非分配约束”特性,实际上是在市场上可能出现“契约失灵”情况时,对生产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另一种有力的制度约束。非营利组织是消费者无法通过通常的合约方式来监督生产者(即契约失灵)时的一种制度反应。
第三节 公民社会理论
一、公民社会理论:公民社会是英语“Civil Society”的译文,有时也被称为市民社会、民间社会、文明社会等。我们现在通常使用的是以社会三分法为基础、以非营利组织或民间组织为主体的公民社会概念。在当代语境中,社会被分成三个部分:
公民社会理论主要研究公民社会的结构特征和文化特征,以及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主要特征有以下几方面:
除结构性要素外,公民社会还包括一些基本的社会价值或原则:
二、公民社会与善治
1、善政与善治:我国古已称之的“善政”或“仁政”,大体相当于英语里所说的“good government”(良好的政府或良好的统治)。善政的内容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严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员、较高的行政效率、良好的行政服务。
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结合的最佳状态。善治的基本要素之一便是参与(civic participation/engagement),首先是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包括公民对其他社会生活的参与,后者可能会越来越重要。
善治表示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更离不开公民。
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发展公民社会,有助于提高执政党的能力;发展公民社会,可以促使社会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三、非营利组织在公民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公民社会的发展实质上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一方面,较强的国家效力可以被视作公民参与和公民社会发展的良好基础;另一方面,强国家弱社会的权力格局和文化传统,也对公民社会的成长不断构成侵蚀。
案例:黑格尔的公民社会理论
“公民社会理论”的开山鼻祖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他在《法哲学原理》中把“自由意志”描绘成为一个自主发展的主体和过程,认为“自由意志”的发展要经历“抽象的法”、“道德”和“伦理”三个阶段,而“伦理”的发展又要经历“家庭”、“公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
4)作为社会领域的“警察与同业公会”
5)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黑格尔认为,公民社会是不成熟的“外部的国家,即需要和理智的国家”。对于为公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来说,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都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只有国家能够克服它们的局限性,因而只有国家才有资格成为公共权力的最高代表。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不但高于公民社会,也先于公民社会而存在:“在现实中国家本身倒是最初的东西,在国家内部家庭才发展成为公民社会。”
资料来源:摘自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 年版,170—310 页。
讨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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