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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第二章 非营利组织的理论基础.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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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志愿失灵三种失灵切入,依次讲解交易成本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契约失灵理论与公民社会理论,说明非分配约束为何构成非营利组织的制度优势,并配套黑格尔公民社会理论案例。

第二章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理论基础章节标题页,标示本章围绕三种失灵与公民社会展开
第二章学习目标页,列出掌握三种失灵独特优势、理解志愿失灵与明确公民社会作用四项要求
市场失灵的三类表现清单,指出垄断、公平缺失与难以提供公共物品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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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二章 理论基础

第二章 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理论基础

第2页:第二章 学习目标

学习目标

  • 掌握非营利组织在解决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中的独特优势;
  • 了解非营利组织志愿失灵的问题及政府支持的必要性;
  • 理解非营利组织存在的理论基础;
  • 明确非营利组织在构建公民社会、善治过程中的作用。

第3页:一、市场失灵

第一节 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志愿失灵

一、市场失灵

  • 垄断
  • 公平
  • 难以提供公共物品

第4页:二、政府失灵

二、政府失灵

  • 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低效与浪费
  • 内在效应与政府扩张
  • 寻租与腐败
  • 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不足

第5页:三、志愿失灵

三、志愿失灵:志愿部门作为人类服务的提供者也是有着固有缺陷的,由于利益驱动、道德失控、约束缺失等因素,会产生“志愿失灵”。非营利组织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 慈善的供给不足:慈善捐款的数目与非营利组织实际支出之间有着相当大的缺口;
  • 慈善的特殊主义或者狭隘性:所服务的对象一般是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部分最需要帮助的群体利益被忽视,并由此导致资源的浪费;
  • 家长式作风:控制慈善资源、掌握非营利组织经济命脉的人对如何使用资源有很大发言权,造成内部决策过程的非民主化和非透明化;
  • 非营利组织的业余性:工作往往由有爱心的业余人员来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服务的质量。

第6页:三种制度之间的关系

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非营利组织这三种制度之间的关系:本页以图示呈现三者的分工与互补关系。

源文件未提取到本页图示中的关系说明文字,建议对照原课件图片补充。

第7页:交易成本经济学

第二节 交易成本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和契约失灵理论

一、交易成本经济学(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威廉姆森(1981)认为每项交易的性质不同,与之相应的交易成本也不一样。交易成本包括两部分费用:

管理成本
主要与资源的分配方式及信息的传递方式有关。
激励成本
为防止机会主义行为,交易中发生的监控费用、弥补酬金及绩效奖励费均为激励成本。

威廉姆森认为,根据交易性质选择适当的组织管理模式可以提高交易的经济效率。

第8页:非营利组织的低成本优势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相比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具体表现如下:

  • 首先,非营利组织有更低的生产成本;
  • 其次,非营利组织有更低的交易成本:第一,降低了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费用;第二,降低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费用;第三,降低了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费用。

第9页:委托—代理理论

二、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le-agent theory):主要研究在存在利益冲突及信息不对称时,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去激励代理人。最早研究该理论的著名经济学家有艾柔(Arrow)、罗斯(Ross)、简森和麦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

当委托人把决策权交给代理人时,由于存在利益冲突,委托人追求自己财富最大化时并不一定会给代理人带来利益最大化;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不可能随时掌握代理人的一举一动,代理问题就会发生。代理问题通常有两类:

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
指选择的代理人并不是工作的最佳人选。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指在信息不对称下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所作所为所带来的风险。

第10页:非营利组织的委托—代理优势

在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委员会中,捐赠人所占比例一般较大,捐赠人作为委托人与管理者作为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较一般企业更弱,存在组织配置和人力资本的优势,可以减少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费用,实现交易成本的降低,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 首先,非营利组织人员上的结构特征减少了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成本;
  • 其次,非营利组织资产上的结构特征减少了激励相容约束的成本。

第11页:契约失灵与非分配约束

三、契约失灵理论:所谓“契约失灵”(Contract Failure)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仅仅依靠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契约难以防止生产者坑害消费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出现的现象。汉斯曼认为,在以下制度条件下都会出现契约失灵现象:

  • 再分配的慈善;
  • 提供复杂的个人服务;
  • 服务的购买者和消费者分离;
  • 存在价格歧视和不完全贷款市场;
  • 提供公共物品。

如果这类商品或服务由非营利组织来提供,生产者的欺诈行为就会少得多,这是因为非营利组织受到了“非分配约束”(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非营利组织不能把获得的净收入分配给对该组织实施控制的个人,包括组织成员、管理人员、理事等;净收入必须得以保留,完全用于为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

第12页:非分配约束的制度意义

“非分配约束”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营利性组织最重要的特征。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生产者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从而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非营利组织的“非分配约束”特性,实际上是在市场上可能出现“契约失灵”情况时,对生产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另一种有力的制度约束。非营利组织是消费者无法通过通常的合约方式来监督生产者(即契约失灵)时的一种制度反应。

第13页:一、公民社会理论

第三节 公民社会理论

一、公民社会理论:公民社会是英语“Civil Society”的译文,有时也被称为市民社会、民间社会、文明社会等。我们现在通常使用的是以社会三分法为基础、以非营利组织或民间组织为主体的公民社会概念。在当代语境中,社会被分成三个部分:

政治社会(第一部门)
即国家系统,主体是政府组织,主要角色是官员。
经济社会(第二部门)
即市场系统,主体是企业,主要角色是企业家。
公民社会(第三部门)
即非营利组织系统,主体是非营利组织或民间组织,主要角色是公民,包括维权组织、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社区组织、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各种自发组合等。

第14页:公民社会的特征与价值原则

公民社会理论主要研究公民社会的结构特征和文化特征,以及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主要特征有以下几方面:

  • 第一,私人领域;第二,志愿性社团;第三,公共领域;第四,社会运动。

除结构性要素外,公民社会还包括一些基本的社会价值或原则:

个人主义
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石,假定每个个体都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并增进个人的利益与权利而存在。
多元主义
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元化,社团组织的多样性和思想的多元化。
开放性
主张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以利于公民议政和参政。
参与性
强调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
法治原则
强调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保证公民社会成为真正具有自治性和自主性的领域。

第15页:善政与善治

二、公民社会与善治

1、善政与善治:我国古已称之的“善政”或“仁政”,大体相当于英语里所说的“good government”(良好的政府或良好的统治)。善政的内容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严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员、较高的行政效率、良好的行政服务。

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结合的最佳状态。善治的基本要素之一便是参与(civic participation/engagement),首先是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包括公民对其他社会生活的参与,后者可能会越来越重要。

第16页:善治离不开公民参与

善治表示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更离不开公民。

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发展公民社会,有助于提高执政党的能力;发展公民社会,可以促使社会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第17页:非营利组织在公民社会中的作用

三、非营利组织在公民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公民社会的发展实质上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一方面,较强的国家效力可以被视作公民参与和公民社会发展的良好基础;另一方面,强国家弱社会的权力格局和文化传统,也对公民社会的成长不断构成侵蚀。

  • 其一,非营利组织为公民提供了一种组织化的利益表达和维权方式;
  • 其二,非营利组织有利于促进决策的民主化;
  • 其三,就其性质和地位而言,非营利组织是联结政府与公民的纽带;
  • 其四,非营利组织有助于提高政治透明度;
  • 其五,非营利组织促进了地方分权和社会自治;
  • 其六,非营利组织增强了公民对政治的认同感。

第18页:案例:黑格尔的公民社会理论

案例:黑格尔的公民社会理论

第19页:黑格尔的公民社会概念与组成

“公民社会理论”的开山鼻祖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他在《法哲学原理》中把“自由意志”描绘成为一个自主发展的主体和过程,认为“自由意志”的发展要经历“抽象的法”、“道德”和“伦理”三个阶段,而“伦理”的发展又要经历“家庭”、“公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

1)公民社会概念
黑格尔心目中的公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通过维护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建立起来。“公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
2)公民社会的组成
第一为“需要的体系”,有劳动、分工及与分工相对应的社会等级,即从事农业的实体等级、从事工商业的产业等级和在政府中任职的普遍等级;第二为“司法”,职能是保护所有权;第三为“警察和同业公会”,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
3)作为经济领域的“需要的体系”
对应于经济领域,黑格尔明确指出政治经济学就是研究这一体系的科学,并盛赞政治经济学“使思想感到荣幸,因为它替一大堆的偶然性找出了规律”。

第20页:警察与同业公会

4)作为社会领域的“警察与同业公会”

“警察”
不同于日常所见的鹰犬式警察,而是承担特定社会职能的组织。它对公民社会的“普遍事务和公益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冲突,对商品进行检查,还须负责路灯、搭桥、日常必需品价格的规定和卫生保健,并通过举办慈善事业承担缓解贫困的职责。总之,“警察”是提供公共物品的社会组织,代表一种“公共权力”。
“同业公会”
类似于社会领域的组织,其社会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黑格尔认为“警察”是以“外部秩序和设施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而“同业公会”则是一种“内在的东西”。公民社会的成员依据其特殊技能成为同业公会的成员,同业公会在公共权力监督之下享有下列权利:照顾内部本身利益;以技能和正直等客观特质为根据接纳会员;关心所属成员、防止特殊偶然性,并负责给予教育培养。它是作为成员的第二个家庭而出现的,在其中对贫困的救济丧失了偶然性,也不会使人感到不当的耻辱。

第21页: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及讨论题

5)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黑格尔认为,公民社会是不成熟的“外部的国家,即需要和理智的国家”。对于为公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来说,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都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只有国家能够克服它们的局限性,因而只有国家才有资格成为公共权力的最高代表。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不但高于公民社会,也先于公民社会而存在:“在现实中国家本身倒是最初的东西,在国家内部家庭才发展成为公民社会。”

资料来源:摘自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 年版,170—310 页。

讨论题

  • 如何理解黑格尔理论中的“警察与同业公会”?
  • 讨论一下黑格尔的公民社会理论?它与现代公民社会理论有何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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