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44页文件大小:246.7 KB来源: 食品安全控制技术ppt课件
本课件为《食品安全法》解读的第二部分,聚焦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讲解生产经营许可与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与自查制度、贮存与餐饮服务要求、食品添加剂与网络第三方平台责任、食品召回与食用农产品管理,并说明标签、说明书、广告与特殊食品的特别规定,以及食品检验与记录留存要求。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者
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除了形式审查外,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审查结果符合条件发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说明理由服整改后继续申请不服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调查情况:下表列出调查企业数量与占比。
| 调查项目 | 企业数(家) | 占比 |
|---|---|---|
| 被调查企业总数 | 448185 | 100% |
| 10 人以下企业 | 352815 | 78.7% |
| 证照不全企业 | 223297 | 49.8% |
| 无证无照企业 | 164149 | 36.6% |
注:占比按原文企业数与被调查企业总数核算,与原文标注一致;数据为课件引用年份的调查结果。
新材料、新品种的规定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结果
第二节生产过程控制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严格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
第(五)章食品检验
共同负责制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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