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17页文件大小:915.5 KB来源: 卫生法学ppt课件
本课件为现代医学法律问题专题之二,围绕脑死亡展开,比较传统心肺死亡标准与脑死亡标准的分歧,介绍脑死亡的判定标准与立法研究进展,并结合国外经典案例分析死亡判定对刑事归责与器官捐献的影响。
现代医学的法律问题
专题二:脑死亡的法律问题
专题二:脑死亡的法律问题
•医学科学判断,患者如果已经脑死亡,即使靠人工设备仍能暂时维持心跳和呼吸,最终也必定会死亡,并无再抢救的意义。•脑死亡的捐献器官的质量通常较高,移植效果好,而采用通常死亡概念(呼吸,心跳停止)死者的捐献器官则质量较差,有的已经不能使用了。
(二)死亡的标准
人类对传统死亡的认识•1951年,《布莱克法律词典》也采用了类似的标准来定义死亡:“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呼吸、脉搏的停止”。•《牛津法律大辞典》也认为,“对于大部分法律问题,认定死亡的最主要的标准是:心跳、脉搏和呼吸的停止。”
《辞海》(1999年版)
机体生命活动的终止阶段。
传统死亡标准的局限性
案例•1976年11月29日,美国纽约一名叫凯利的罪犯在抢劫一名叫彭罗的女学生时,用铁棒猛击彭罗的头部将其打晕在地,然后逃跑。彭罗被别人发现时已经昏迷不醒,颅盖骨给打碎。在送入医院后的第2天即进入了不可逆的的昏迷状态,完全没有反射,检验结果也表明血液不能流入她的脑部。12月1日,主治医师给彭罗挂上了人工呼吸机,此时电脑图已经显示她的脑活动已经不存在。
•12月2日医院在征得父母的同意下,她的角膜和两个肾脏被摘除用于移植,然后呼吸机才从其身上卸下。与此同时,在12月1日,罪犯凯利被警方抓获。后来警方以二级谋杀罪和一级抢劫罪对凯利提起诉讼,但凯利的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理由是彭罗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摘除了器官、卸下人工呼吸机,因为她当时还存在呼吸、心跳等生命特征。但法院采用了脑死亡的标准,认定彭罗于12月1日清晨死亡。
2、现代脑死亡
3、哈佛大学的脑死亡标准
4、脑死亡、植物状态与心肺死比较(1)脑死亡: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死亡。(2)植物状态:大脑皮层死亡或部分死亡。(3)心肺死:心跳、呼吸现象的消失
(三)脑死亡认定的意义
专题二:脑死亡的法律问题
专题二:脑死亡的法律问题
我国首例脑死亡案例•2003年2月23日,患者毛金生因脑干出血送进武汉同济医院。虽经多方救治,仍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不过心跳还维持。医院征得家属同意,严格按照国际通行的脑死亡标准和我国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第三稿)》,对患者毛金生进行了3次脑死亡诊断,结果均为死亡。毛先生的亲属和子女,在了解了脑死亡的真正涵义后,郑重在放弃治疗协议书上签字。2月25日23时5分,帮助毛先生维持了30多个小时呼吸的呼吸机被拆除。21分钟后他的心脏也停止了跳动。医院对外正式宣告毛金生的死亡。据悉,这是我国正式认定的首例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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