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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脑死亡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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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为现代医学法律问题专题之二,围绕脑死亡展开,比较传统心肺死亡标准与脑死亡标准的分歧,介绍脑死亡的判定标准与立法研究进展,并结合国外经典案例分析死亡判定对刑事归责与器官捐献的影响。

现代医学的法律问题(专题二 脑死亡)封面页,标示现代医学的法律问题(专题二 脑死亡)(课前导言)、专题二脑死亡的法律问题等内容框架与讲授主线
专题二 脑死亡的法律问题,列出一、脑死亡的概述、二、脑死亡的立法研究
专题二 脑死亡的法律问题,阐明一、脑死亡的定义、(一)脑死亡的概念、所谓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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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现代医学的法律问题

现代医学的法律问题

第2页:专题二 脑死亡的法律问题

专题二:脑死亡的法律问题

  • 一、脑死亡的概述
  • 二、脑死亡的立法研究

第3页:专题二 脑死亡的法律问题

专题二:脑死亡的法律问题

  • 一、脑死亡的定义
  • (一)脑死亡的概念
所谓脑死亡(brain death)
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所有脑功能不可逆性停止的人。

第4页:•医学科学判断

•医学科学判断,患者如果已经脑死亡,即使靠人工设备仍能暂时维持心跳和呼吸,最终也必定会死亡,并无再抢救的意义。•脑死亡的捐献器官的质量通常较高,移植效果好,而采用通常死亡概念(呼吸,心跳停止)死者的捐献器官则质量较差,有的已经不能使用了。

第5页:(二) 死亡的标准

(二)死亡的标准

1、传统的死亡标准所谓传统的死亡标准就
心肺死亡标准。
  • “心死”
  • “肺死”
  • “心、肺死”

第6页:人类对传统死亡的认识•1951年

人类对传统死亡的认识•1951年,《布莱克法律词典》也采用了类似的标准来定义死亡:“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呼吸、脉搏的停止”。•《牛津法律大辞典》也认为,“对于大部分法律问题,认定死亡的最主要的标准是:心跳、脉搏和呼吸的停止。”

第7页:《辞海》

《辞海》(1999年版)

机体生命活动的终止阶段。

其过程分为
(1)临床死亡。表现为病人心跳、呼吸停止,反射消失;(2)生物学死亡,又称“脑死亡”。指大脑皮质,以及整个中枢神经系统发生不可逆变化,最终各个器官和组织的功能相继解体的过程,大脑功能的永久性丧失,外表征象是躯体逐渐变冷,发生尸僵,形成尸斑。

第8页:传统死亡标准的局限性

传统死亡标准的局限性

  • 法律困境:
  • (1)对死亡时间的判定不准确
  • (2)医生如果停止抢救是否构成杀人罪

第9页:案例•1976年11月29日

案例•1976年11月29日,美国纽约一名叫凯利的罪犯在抢劫一名叫彭罗的女学生时,用铁棒猛击彭罗的头部将其打晕在地,然后逃跑。彭罗被别人发现时已经昏迷不醒,颅盖骨给打碎。在送入医院后的第2天即进入了不可逆的的昏迷状态,完全没有反射,检验结果也表明血液不能流入她的脑部。12月1日,主治医师给彭罗挂上了人工呼吸机,此时电脑图已经显示她的脑活动已经不存在。

第10页:•12月2日医院在征得父母的同意下

•12月2日医院在征得父母的同意下,她的角膜和两个肾脏被摘除用于移植,然后呼吸机才从其身上卸下。与此同时,在12月1日,罪犯凯利被警方抓获。后来警方以二级谋杀罪和一级抢劫罪对凯利提起诉讼,但凯利的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理由是彭罗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摘除了器官、卸下人工呼吸机,因为她当时还存在呼吸、心跳等生命特征。但法院采用了脑死亡的标准,认定彭罗于12月1日清晨死亡。

第11页:2、 现代脑死亡

2、现代脑死亡

  • 原发于脑组织的严重损伤或脑的原发性疾病,致使脑的全部技能丧失而导致的人的死亡。
  • 其显著特征是“不可逆昏迷”

第12页:3、 哈佛大学的脑死亡标准

3、哈佛大学的脑死亡标准

  • (1)深度昏迷,对外部刺激和内部需要无感知和反应;
  • (2)没有自主的肌肉运动和呼吸;
  • (3)各种反射消失;
  • (4)脑电图电波平直。
  • 要求以上四项在24小时内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并排除体温低于3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药物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两种情况

第13页:4、 脑死亡、植物状态与心肺死比较

4、脑死亡、植物状态与心肺死比较(1)脑死亡: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死亡。(2)植物状态:大脑皮层死亡或部分死亡。(3)心肺死:心跳、呼吸现象的消失

  • 心肺死与脑死亡发生的连续性
  • 现代生命复苏技术和维持运用使区分两者的意义显现

第14页:(三) 脑死亡认定的意义

(三)脑死亡认定的意义

  • 1、科学地判定死亡时间
  • 2、有利于合理利用有限卫生资源
  • 3、有利于器官移植
  • 4、有利于道德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第15页:专题二 脑死亡的法律问题

专题二:脑死亡的法律问题

  • 二、脑死亡的立法研究
  • (一)国外脑死亡的立法状况
  • 芬兰、美国、加拿大、瑞典、澳大利亚、英国、法国等10几个国家制定法律承认脑死亡是宣布人体死亡的依据。
  • 比利时、德国、印度、南非、新西兰、韩国、泰国等10多个国家虽然没有正式立法,但在临床上已承认脑死亡并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
  • 脑死亡的概念已为医学界所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医务人员不敢依据脑死亡来宣布人的死亡。
  • (二)脑死亡立法状况
  • 2004年召开的中华医学会第七次全国精神病学学术会议上正式宣布,我国《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和《脑死亡技术规范》已经通过专家审定。

第16页:专题二 脑死亡的法律问题

专题二:脑死亡的法律问题

  • (三)我国脑死亡的立法建议
  • 1、死亡标准二元化
  • 2、脑死亡判断标准
  • 3、脑死亡判定主体
  • 4、脑死亡的实施——条件、程序

第17页:我国首例脑死亡案例•2003年

我国首例脑死亡案例•2003年2月23日,患者毛金生因脑干出血送进武汉同济医院。虽经多方救治,仍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不过心跳还维持。医院征得家属同意,严格按照国际通行的脑死亡标准和我国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第三稿)》,对患者毛金生进行了3次脑死亡诊断,结果均为死亡。毛先生的亲属和子女,在了解了脑死亡的真正涵义后,郑重在放弃治疗协议书上签字。2月25日23时5分,帮助毛先生维持了30多个小时呼吸的呼吸机被拆除。21分钟后他的心脏也停止了跳动。医院对外正式宣告毛金生的死亡。据悉,这是我国正式认定的首例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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