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现代医学的法律问题
现代医学的法律问题
第2页:一、 安乐死的定义
一、安乐死的定义
- 二、安乐死的类型
- 三、安乐死的历史及争议
- 四、安乐死的立法问题
- 专题四
-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第3页:专题四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 一、安乐死的定义
- (一)安乐死(euthanasia)
- 希腊语,原意
- “安逸地死去”、“快乐的死亡”、“尊严的死亡”
早在两千多年前,《内经》中就写道:“人之情莫不恶死乐生”
-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安乐死
- 对于现代医术无法挽救、临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疼痛,而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一种死亡方式。
第4页:(二)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 (二)安乐死的本质
- 是选择一种死亡状态,是体现了死的文明,而绝非是生与死的抉择。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第5页:专题四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 (三)安乐死的类型
- 1、主动安乐死——采取积极步骤加速死亡进程
- 2、被动安乐死——停止治疗和抢救措施加速死亡进程
第6页: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 什么叫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
- 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的死亡进程。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第7页:主动安乐死的分类
主动安乐死的分类
- 自愿自己执行的主动安乐死
- 自愿他人执行的主动安乐死(仁慈助死)一般情形:医师给予某种药物结束其生命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第8页:专题四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什么叫被
- 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什么叫被动安
- 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治疗措施,任病人自己死亡(听任死亡)。国内外不少医院实际上早已实施。一般情形:医师停用维持患者生命的药物或仪器,从而停止患者的生命。
第9页:专题四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被动安乐
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被动安乐死的分类
第10页:专题四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 三、安乐死的历史及争议
- (一)安乐死的历史
- (二)安乐死经典案例
- (三)对安乐死的争议
第11页:(一) 安乐死的历史
(一)安乐死的历史
- 古代安乐死(19世纪前)
- 现代安乐死(19世纪后)19世纪始:安乐死作为特殊医护措施被提到议事日程20世纪30年代:倡导安乐死的人逐步增多1936年:英国成立“自愿安乐死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1937年:美国成立了“无痛苦致死学会”1944年:澳大利亚和南非成立了类似的组织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利用安乐死进行种族灭绝大屠杀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第12页:安乐死的法律问题(续2)
- 20世纪60年代
- 安乐死又重新成为世界各国的热门话题1976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会议宣言强调,应当尊重人“生的意义”和“死的庄严”。1988年:在上海召开了全国首届安乐死学术会议1994年:在上海召开了全国第二届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第13页:2、 安乐死经典案例
2、安乐死经典案例
- 昆兰案
- 美国生命伦理学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 美国其它几个案例
- 引起司法争议
荷兰代尔夫特城案
- 汉中医案
- 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例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第14页:专题四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从19
- 专题四
-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从1966年起,12岁的卡伦·昆兰就始终处于昏迷状态,靠呼吸器和静脉点滴维持生命。1975年,她21岁,她的父亲约瑟夫·昆兰要求成为她的监护人。成为监护人后,约瑟夫·昆兰使用监护权,明确提出中止维持手段,包括取走维持生命的呼吸器,并向当地州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中附有患者关于终止治疗的意愿。新泽西州高等法院法官缪尔驳回了他的要求,认为“认可这一点就是杀人”。但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法官休斯推翻了缪尔的否决,认为撤去呼吸器和中断人工喂饲没有区别。
第15页:安乐死的历史•据说
•据说,卡伦曾有三次说过,她决不要靠特殊手段活着,即没有证据表明取走呼吸器违反了她已知的选择。但当时辩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或可以取走呼吸器。因为人们认为取走呼吸器会导致卡伦的死亡,虽然某些神经病专家并不同意这一点。然而,当问约瑟夫是否同意医生取走供应卡伦达9年之久的静脉点滴管时,他吃惊地回答说:“可这是她的营养啊!”取走呼吸器后,卡伦没有死亡,却恢复了自主呼吸,但仍昏迷不醒,直至1985年死亡,死时体重仅30公斤。法院同意病人家属取走呼吸器,这在美国历史上是空前的。
第16页:专题四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52岁
- 专题四
-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52岁的约翰·斯托勒,智力年龄相当于18个月的婴孩,他母亲是监护人。当他患膀胱癌时,他母亲拒绝医生用输血办法治疗。州法院同意他母亲的判断,但是纽约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个决定,理由是患者从未有过行为能力,应听从医生的意见。
第17页:专题四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55岁
- 专题四
-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55岁的警卫克拉伦斯·赫伯特脑部严重损伤,靠呼吸器供养和静脉喂饲,其家属和医生商定停止对他供养,这时患者尚未死亡,随后停止静脉喂饲,于是患者死了,由此引起司法争议。地方法官认为亲属无犯罪动机,因此同意亲属在病人处于不可逆昏迷状态时中止治疗。原告上诉高级法院,认为是一起谋杀罪,要立案侦察。最后官司打到上诉法院,终审判决是,当人工喂饲对病人的好处比坏处少得多的时候,可以按亲属意见中止治疗。
第18页:专题四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一位妇
- 专题四
-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一位妇女在给《大西洋》杂志编辑的信中写道:“4年前,我的儿子布兰出生时,伴有先天性食道缺失。我们非常痛苦,决定不给孩子进行特殊治疗。但是医院方面的权威人士不同意我们的选择,而且地方法院也指令必须进行治疗。于是,孩子被送进了医院。我儿子接受了许多外科手术和化疗,同时遭受了许多慢性疾病的折磨。经过一系列极为恐怖的痛苦挣扎与心灵煎熬,布兰仅26个月就死亡了。我儿子生命的最后几个星期,不仅又聋又哑,而且大脑受到严重损伤,同时,肾功能衰竭,体内出血,慢性感染蔓延全身”。
第19页:专题四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一位87岁
- 专题四
-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一位87岁的老太太与晚期癌症病魔作垂死的斗争。一张宽大的床四周围着一群人,其中有2位医生、1位护士、1位牧师、2个子女和6个孙子孙女。医生用平静的口吻询问患者:“你期望尽快死去,肯定了吗?”患者含笑点点头以作答复,然后与每个亲人吻别。告别仪式完毕,医生替她打了一针吗啡针剂,让他很快入睡。15分钟后,确定患者精神已完全处于抑制状态,医生又注射了一针足以迅速致死的毒剂。10分钟后,患者失去了一切生命现象。
第20页:专题四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英格丽
- 专题四
-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英格丽·弗立克是一位德国人,在一次意外的车祸中遭受重创,脖子被碾伤,当她被医院抢救过来时,双臂已变得僵直,两腿不能动弹。她完全瘫痪了。她多次表达了及其强烈的结束自己生命的愿望和决心,她再也不想过着像动物一样的生活。她同慕尼黑的死亡权利协会取得了联系,该组织的会员席弗士曼与她前后进行了6次谈话,最后提供给她氰化钾药丸,以帮助她实行安乐死,尽早结束这种痛苦的生活。1987年11月,这位姑娘实行安乐死的情况向联邦德国的千家万户进行了电视直播。
第21页:专题四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我国首
- 专题四
-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例发生在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妇女夏某,1984年患肝硬化腹水症,1986年因病情恶化神志不清。夏入院几天之后,病情仍不断恶化,喊叫着要从床上摔下去死掉。夏的儿子王某见母亲如此痛苦难忍,治愈又毫无希望,便请求医生对母亲实行安乐死。医生最后同意给患者注射复方冬眠灵,夏某于1986年6月29日死于医院抢救室。•其后,家属因分割遗产引起纠纷,把主管医生和王某送上了法庭。9月,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逮捕了主管医生和王某,经一审判决和上诉等过程,直到1992年6月25日,二审法院宣判两人无罪释放。
第22页:中国首例“安乐死”执行医生蒲连升
中国首例“安乐死”执行医生蒲连升在接受央视采访
第23页:•王明成终年49岁
•王明成终年49岁,汉中市人。1986年,他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安乐死”,并因此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先后被关押了1年零3个月。1992年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2000年11月,他被查出患有胃癌并做了手术,2002年11月,癌细胞扩散到他身体其他部位。2003年1月7日,他再次住院治疗,6月7日本报报道了饱受病痛折磨的他要求给自己实施“安乐死”的消息,随后中央电视台、《南方周末》等20多家媒体纷纷关注,再次挑起关于“安乐死”的话题。7月4日,他出院回家,继续维持治疗。8月3日凌晨3时30分,他在痛苦中离开人世。
第24页:
第25页:3、 安乐死的历史
3、对安乐死的争议
- 赞成者意见
- 赞成者个人的同意权、允许权是居于道德的重要位置,每个人都具有主宰自己身体的权利,都有不经本人允许不得触及自己身体的权利,那么他就有了拒绝治疗的权利。同时,既然被实行安乐死的对象是患“不治之症”、垂危濒死、精神和躯体都处于极端痛苦状态的人,那么这种病人的社会价值实际上已经趋于消失,在他们身上仅仅留下了人的自然属性。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第26页:反对者意见
- 反对者意见
- 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实际上是一种伦理道德的扭曲,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因为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任何人都不能人为地结束他人的生命。而选择安乐死是故意毁灭生命的行为,是一种厌世、愚昧、恐惧的反自然行为。
- 他们对安乐死充满了忧虑和疑问
- 一个人是否有权决定自己在某个时刻结束生命?医生如何去界定病人的病情已到了可实施安乐死的程度?医生有权结束病人的生命吗?一旦发现了错误,而病人又离开了人世,该怎么办?等等。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第27页:安乐死的历史
- 对安乐死争论的实质
- 关于安乐死争论的实质问题——关于死亡的标准问题。
- 传统的死亡标准
- 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
- 现代的死亡标准
- 脑死亡标准。具体地说有4条,即“哈佛标准”:无感觉性和无反应表示;无动作或无呼吸;无生理反射作用;脑电波图平直。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第28页:四、 安乐死的立法问题
四、安乐死的立法问题
- (一)关于安乐死的实施对象第
- 一、自愿——安乐死必须是自愿的第
- 二、要求——安乐死必须明确提出要求第
- 三、死亡痛苦——安乐死只适于存在死亡痛苦者
- 专题四
-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第29页:(二) 安乐死的立法原则
(二)安乐死的立法原则
- 1、有利的原则。道德要求我们对维护他人的福利有所贡献,安乐死要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
- 2、自主的原则。尊重病人的自主权,也就是维护病人的尊严。
- 3、公正的原则。安乐死的实施有助于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
- 专题四
-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第30页:(三) 安乐死立法
(三)安乐死立法
- 荷兰
- 2001年4月成为全世界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国家
- 比利时
- 2002年5月成为第二个安乐死合法化国家
- 以色列
- 2001年4月通过被动安乐死法案
- 中国
- 实施安乐死已不鲜见,但为安乐死立法时机尚未成熟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第31页:(四) 我国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四)我国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 1、严格界定安乐死
- 2、严格限制安乐死实施对象
- 3、实施安乐死的方法
- 4、实施安乐死的程序
- 专题四
- 安乐死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