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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第4章 合同法规及其案例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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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为课程第四章,依据《合同法》体系展开:先讲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分类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再讲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最后讲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与纠纷处理,并结合实例说明缔约过失、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等规则的适用。

合同概念与法律特征页,引用合同法第二条定义并说明主体与地位平等三特征
合同分类列表页,列出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十五大类有名合同
合同法概念讲解页,区分广义合同法体系与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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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2条采用狭义的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

  1. 合同的主体是经法律认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2.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 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第2页:合同的分类

3.合同的分类:《合同法》规定了十五大类合同。

  1. 买卖合同
  2.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 赠与合同
  4. 借款合同
  5. 租赁合同
  6. 融资租赁合同
  7. 承揽合同
  8. 建设工程合同
  9. 运输合同
  10. 技术合同
  11. 保管合同
  12. 仓储合同
  13. 委托合同
  14. 行纪合同
  15. 居间合同

第3页:4.1.2 合同法的概念

广义的合同法
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地方性合同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规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缔结、参加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组成。
狭义的合同法
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书讲的合同法是狭义的。

第4页: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与基本原则

2.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是平等主体(法人、经济组织、自然人)之间的买卖、借贷、租赁、赠与等合同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原则

第5页: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 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 合同的约束力表现为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6页:4.2.1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合同的形式:

  1. 口头形式
  2. 书面形式
  3. 其它形式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和质量
  4. 价款或者报酬
  5.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 违约责任
  7.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7页:4.2.2 合同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
是指当事人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
  2.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8页:4.2.3 要约与承诺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备两个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可以撤销,但附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此付出代价的要约不能撤销。
承诺(接受)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无条件同意要约的承诺一经送达到要约人则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

承诺具备的条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注意区别要约邀请。

第9页:承诺的方式与生效时间

(2)承诺的方式: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将承诺的意思表示送达给要约人。《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承诺方式原则上以通知方式做出,包括口头、书面等明示的形式。

(3)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10页:合同成立的时间

1.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订立的方式决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1.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口头承诺生效时成立
  2.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3.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双方都未提出签订确认书的,仍从承诺生效时成立
  4. 法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或者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11页:合同成立的地点

2.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即承诺生效的地点。根据承诺的方式和承诺生效时间规定的不同,合同成立的地点也不同。

  1. 承诺需要通知的,要约人所在地为合同成立地
  2.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行为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12页:4.2.5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特点:

  1.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 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 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类型: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 侵犯对方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
  4. 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13页:4.3.1 合同的效力及生效条件

合同的效力
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则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合同生效附加了条件或期限,则合同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或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失效。

合同生效的条件:

  1. 当事人须有缔约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 合同的形式合法

第14页:附款的合同

2.附款的合同:是指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所附条件和期限即为合同的附款,它们控制合同效力的发生和消灭。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15页:4.3.3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叫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表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称表见代表,表见代表行为有效。

第16页:4.3.4 效力待定合同及类型

效力待定的合同
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第17页:4.3.5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无效合同
基本特征就是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又称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欠缺合同有效要件,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第18页:4.4.1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2. 协作履行的原则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标、行标履行或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标准履行
  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市场价格履行或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 交付期限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第19页:4.4.2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未来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

第20页:4.4.3—4.4.4 代位权与撤销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害到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及第三人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第21页:4.4.5 合同履行中的担保

担保方式:1.保证;2.抵押;3.质押;4.留置;5.定金。

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主体: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

不得抵押的财产: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依法不能抵押的其它财产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22页:4.5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合同的变更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只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的转让
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的终止
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不复存在。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终止的七种情形。

第23页:合同终止的情形

合同终止的情形: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说明:源文件该页列举至第6项即止,正文另述合同终止共七种情形,第7项未在文本中提取到,建议对照原课件补充。

第24页:4.6 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

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 继续履行
  2. 支付违约金
  3. 赔偿损失
  4. 承担侵权责任
  5. 采取补救措施

违约责任的免除:

  1. 不可抗力的概念
  2. 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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