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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项目8 资源税申报与筹划.pptx

页数:30页文件大小:381.4 KB来源: 纳税申报与筹划ppt课件

本课件讲解资源税业务,介绍资源税的概念与纳税义务人、税目及税率幅度、应税产品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的确定,结合例题演练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适用、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并给出筹划思路。

模块四 小税种申报与筹划 封面,标示所属模块与模块四小税种申报与筹划项目8资等学习任务
资源税业务核算,明确本节课教学目标:知识目标明确资等教学目标与课堂安排
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征收资源税的最重要理论依据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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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模块四 小税种申报与筹划 封面

模块四 小税种申报与筹划 封面

模块四小税种申报与筹划项目8资源税申报与筹划任务8.1资源税业务核算任务8.2资源税税款申报任务8.3资源税税务筹划

第2页:资源税业务核算

资源税业务核算

任务8.1资源税业务核算

本节课教学目标:知识目标明确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及纳税范围能准确计算应纳资源税税额能力目标能够正确进行资源税涉税业务核算素质目标树立学生自觉纳税意识培养独立思考的习惯本次课教学计划:引入:讲授: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资源税的税目及税率资源税的课税数量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资源税业务核算总结:

第3页:一、资源税的概念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开采本条例规定的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资源税的最重要理论依据是地租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是矿产资源开采权,实际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让渡。

新《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11月1日施行。

第4页:二、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注释:

  • 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而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退(免)已纳的资源税。
  • 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
  • 3.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
  • 4.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 5.收购未税矿产品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5页:学中做练习

学中做练习

P222-学中做:

【单选题】下列属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是()。

A.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B.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C.收购已税矿产品的单位D.收购已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答案】A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有()。A.开采原煤的国有企业B.进口铁矿石的私营企业C.开采石灰石的个体经营者D.开采天然原油的外商投资企业

【答案】ACD

第6页:三、资源税的税目及税率

三、资源税的税目及税率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只包括矿产品和盐。

具体税目有7个:

  •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石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的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 3、煤碳: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碳制品。
  •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宝石、玉石、金刚石。
  • 5、黑色金属矿原矿:铁矿石、锰矿石。
  • 6、有色金属矿原矿: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
  • 7、盐:一类是固体盐,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另一类是液体盐(俗称卤水),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

第7页:资源税税目税率税率税目销售额

资源税税目税率税率税目销售额

  • 一、原油销售额的5%-10%
  • 二、天然气每吨8-20元焦煤
  • 三、煤炭每吨0.3-5元其他煤炭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贵重非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
  •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60元稀土矿
  •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10-60元固体盐
  • 七、盐每吨2-10元液体盐

第8页:[多选题]下列各项中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

练一练: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有()。A.石灰石B.煤矿瓦斯C.井矿盐D.进口原油

【答案】AC【解析】石灰石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从2007年1月l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进口资源产品不缴资源税。

第9页:四、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四、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 (一)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补充内容)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2.(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3.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P223标题做以上更正

第10页:四、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四、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 (二)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如下:

  •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 (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教材P223此条删除

  • (5)纳税人以自产的原煤连续加工成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动用时的原煤量为课税数量;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原矿数量=加工量÷综合回收率

  • (6)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原矿数量=加工量÷选矿比

  • (7)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P223标题做以上更正

第11页:四、资源税应税产品

四、资源税应税产品

P223--学中做

  • 1.D

15000×35-20000×4=44.5

  • 2.BD

应纳资源税=4000÷20%×1.2=24000

应纳增值税=4000×1500×17%=1020000

第12页:五、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实行从价与从量计征,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从价计税)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从量计税)

代扣代缴的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案例8-1】沪南油田2011年10月份销售原油50万吨,每吨9577元,其适用的税率为5%,计算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应纳税额= 50×9577×5%=23942.5 (万元)

第13页:六、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六、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 (3)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10元/吨;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2元/吨。
  • (4)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 (5)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 (6)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

第14页:七、资源税业务核算

七、资源税业务核算

  • 1.科目设置
  • (1)“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损益类科目,核算应计入企业损益的应纳资源税税额。
  • (2)“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负债类科目,核算企业应交未交的资源税税额。
  • 2.资源税业务核算
  • (1)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 (2)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

借: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 (3)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资源税时:

借:材料采购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 (4)企业按规定上交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第15页:七、资源税业务核算

七、资源税业务核算

【案例8-2】沪南油田2011年10月份销售原油50万吨,每吨9577元,其适用的税率为5%,计算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并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资源税应纳税额=50×9577×5%=23942.5 (万元)

会计处理:

计提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394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239425000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239425000

贷:银行存款239425000

第16页:学中做练习

学中做练习

P225-学中做

  • 1.应纳税额=(1600+5)×9465×7%=1063392.75 (万元)
  • 2.应纳资源税=8000÷20%×4=160000

应纳增值税=8000×1500×17%=2040000

会计处理: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40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0

计提资源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160000

上交资源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160000

贷:银行存款160000

第17页:七、资源税业务核算(续)

七、资源税业务核算(续)

练一练:

  • 1.某联合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专门开采的天然气45000千立方米,开采原煤450万吨,采煤过程中生产天然气2800千立方米。(2)销售原煤28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2400万元。(3)以原煤直接加工洗煤90万吨,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840万元。(4)企业职工食堂和供热等用原煤2500吨。(5)销售天然气37000千立方米(含采煤过程中生产的2000千立方米),天然气每千立方米0.18万元,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660万元。(6)购入采煤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7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190万元。支付购原材料运输费20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验收入库。(7)购进采煤机械设备1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每台设备支付货款25万元、增值税4.25万元,已全部投入使用。(提示:资源税单位税额,原煤3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率6%;洗煤与原煤的选矿比为60%)要求:计算该企业2012年12月应缴纳的资源税和增值税。

第18页:一、应纳的资源税(1)外销原煤应纳资源税

一、应纳的资源税(1)外销原煤应纳资源税

  • 一、应纳的资源税(1)外销原煤应纳资源税=280×3=840(万元)(2)外销洗煤应纳资源税=90/60%×3=450(万元)(3)食堂用煤应纳资源税=0.25×3=0.75(万元)(4)外销天然气应纳资源税=(37000-2000)×0.18×6%=378(万元)(5)应纳资源税合计=1668.75(万元)
  • 二、应纳增值税(1)外销原煤销项税额=22400×17%=3808(万元)(2)外销洗煤销项税额=15840×17%=2692.8(万元)(3)食堂用煤销项税额=0.25×22400/280×17%=3.4(万元)(4)外销天然气销项税额=6660×13%=865.8(万元)(5)进项税额=1190+200×7%+4.25=1208.25(万元)(6)应纳增值税=3808+2692.8+3.4+865.8-1208.25=6161.75(万元)

第19页:资源税税款申报

资源税税款申报

任务8.2资源税税款申报

本节课教学目标:知识目标明确资源税税款申报的方式、时间及地点;能力目标能熟练准确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素质目标树立自觉纳税意识;培养与人合作完成任务的能力。本次课教学计划:引入:讲授:资源税纳税地点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资源税纳税期限纳税申报总结:

第20页:一、资源税纳税地点

一、资源税纳税地点

  •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 2、如果纳税人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 3、如果纳税人应纳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的,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数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21页:二、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第22页:【多选题】下列各项中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

练一练: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A.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B.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C.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D.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答案】BCD【解析】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23页:三、资源税纳税期限

三、资源税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计算缴纳。

第24页:四、资源税纳税申报

四、资源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上月税款。

【案例8-3】资料:江苏沪南冶金有限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为32012166 0000 256,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其账号为:6201 2121 0120 0001 1795 08。其资源税纳税期限为1个月。2010年1月份销售锰矿石25000吨,移送入选精矿,共选出精矿2500吨,选矿比为25%,该矿山属于3等,按规定适用5元/吨的单位税额。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进行公司2010年1月资源税申报表填报,并进行纳税申报。

【解析】

  • 1.外销锰矿石原矿的应纳税额

原矿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25000×5=125000(元)

  • 2.入选精矿的应纳税额

精矿应纳税额=入选精矿数量÷选矿比×单位税额=2500÷25%×5=50000(元)

第25页:三、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本页源文件提取到的文字较少,页面主体为图片,建议对照原课件图片补充本页要点说明。

三、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第26页:资源税税务筹划

资源税税务筹划

任务8.3资源税税务筹划

本节课教学目标:知识目标明确资源税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范能力目标能够设计企业资源税税务筹划方案素质目标树立节约税务成本的意识;加强统筹规划、解决问题的能力本次课教学计划:引入:讲授:利用优惠政策筹划利用折算比筹划总结:

第27页:任务8.3资源税税务筹划

任务8.3资源税税务筹划

  • 一、利用优惠政策筹划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范了如下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作为资源税税收筹划的主要依据:

  • (1)纳税人开采的原油中的应税产品(指稠油、高凝油、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 (3)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在应用这些优惠政策时,一定要分别核算应纳项目与减免税项目,否则不能享受到这些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减、免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第28页:任务8.3资源税税务筹划

任务8.3资源税税务筹划

  • 二、利用“折算比”进行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税务机关确定折算比一般是按照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确定的,而各个企业的实际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总是在围绕这个平均折算比上下波动。

纳税人可预先测算自己企业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如果相对于同行业折算比较低,就无需准确核算提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这样,税务机关在根据同行业企业的平均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折算应税产品数量时,就减少算课税数量,从而节省税款。

第29页:资源税税务筹划

资源税税务筹划

任务8.3资源税税务筹划

【案例8-4】资料:沪南铜矿2011年10月份销售铜矿石原矿1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2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五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假定如果沪南铜矿不能提供入选精矿的原矿数量,则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为25%。

要求:请根据所学的资源税知识确定沪南铜矿是否需准确核算并提供移送使用量。

【解析】

  • 1.如果要提供准确的移送使用量,则需按企业实际选矿比计算应纳资源税:

应纳资源税=10000×1.2+2000÷20%×1.2=24000(元)

  • 2.如果不提供准确的移送使用量,则可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计算应纳资源税:

应纳资源税=10000×1.2+2000÷25%×1.2=21600(元)

由此可见,两种方法应纳税额相差:24000-21600=2400(元)

因此,当企业的实际选矿比低于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时,可不提供移送使用量。

第30页:资源税税务筹划(续)

资源税税务筹划(续)

P229上岗一试

由于有关财务人员不清楚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同时不了解增值税与资源税之间的关系以及煤炭类产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导致该煤矿多缴税65630元。

第一,选煤不缴纳资源税,但要依加工的回收率转化为原煤计缴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税法中有关煤的规定主要有:

  • (1)煤炭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它仅指原煤,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 (2)原煤应税数量是外销或自用的数量。
  •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为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由此可见,只有原煤才征收资源税,对于洗煤、选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要根据加工的综合回收率折算为原煤后计缴资源税,因此,该矿厂实际应缴纳的资源税为:

[5000+2000+1500+(100+80)/0.6]×2=17600(元)

第二,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资源,要以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缴纳资源税。但是,根据增值税法,将自产的货物用于生产应税项目,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用缴纳增值税。因此,移送加工煤制品的1500吨原煤不需缴纳增值税,只需纳资源税。

第三,煤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不是13%。因此,煤矿应纳增值税为:

(5000×600+2000×550+180×1200)×17%-35 0000=383720(元)

煤矿厂应纳增值税、资源税共计401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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