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2页文件大小:17.5 KB来源: 肉品科学与技术实验指导ppt课件
本课件讲解香肠类制品以外的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试样与砂和乙醇充分混合后在水浴上预干,再于103±2℃烘干至恒重,以质量损失计算水分含量。内容涵盖砂的规格与酸洗处理、试样均质化与保存时限、器皿恒重处理、水浴蒸干与烘箱干燥条件,以及结果计算公式与0.5%的允许差要求。
样品与砂和乙醇充分混合,混合物在水浴上预干,然后在103±2℃的温度下烘干至恒重,测其质量的损失。
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所用水为蒸馏水或相当纯度的水。
至少取有代表性的试样200g,将样品于绞肉机中至少绞两次,使其均质化并充分混匀。绞碎的样品保存在密封容器中,贮存期间必须防止样品变质和成分变化,分析样品最迟不能超过24h。
将盛有砂(砂重为样品的3~4倍)、玻璃棒及称量瓶置于103±2℃的干燥箱中,瓶盖斜支于瓶边,加热30min,取出盖好,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精确称至0.001g,并重复干燥至恒重。
精确称取试样5~10g于上述恒重的称量瓶中,根据试样的量加入乙醇5~10mL,用玻璃棒混合后,将称量瓶及内含物置于水浴上,瓶盖斜支于瓶边。为避免颗粒进出,调节水浴温度在60~80℃之间,不断搅拌,蒸干乙醇。将称量瓶及内含物移入干燥箱中烘2h,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并精确称重,再放入干燥箱中烘干1h,直至两次连续称重结果之差不超过0.1%。
说明:原文仪器项中的「绞肉饥」「细玻璃捧」为排印讹字,已分别订正为「绞肉机」「细玻璃棒」。
X(%)=(m2 − m3)/(m2 − m1)× 100
当分析结果符合允许差的要求时,则取两次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精确到0.1%。
允许差:由同一分析者同时或相继进行的两次测定的结果之差不得超过0.5%。
说明:原文公式以分式排版,分页后分子与分母位置丢失。按各符号的含义(m1 为称量瓶、玻璃棒和砂的质量,m2 为干燥前总质量,m3 为干燥后总质量),水分含量应为失重占试样质量的比例,故订正为(m2 − m3)/(m2 − m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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